工廠設立變更登記

最新消息

2018

25 Apr

私立產後護理機構自106年度起應依所得稅法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私立產後護理機構自106年度起應依所得稅法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之私立產後護理機構,請於107年5月1日至5月31日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106年營利事業所得稅。員林稽徵所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106年10月6日台財稅字第10600624960號令核釋:「依護理人員法、同法施行細則及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立之私立產後護理機構,其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者,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所稱營利事業,自106年度起,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請各私立產後護理機構於辦理結算申報時留意相關規定。以上說明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2018

22 Apr

報綜合所得稅3類常見錯誤 小心漏報要補稅

報綜合所得稅3類常見錯誤 小心漏報要補稅
一、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常見錯誤:納稅義務人可透過申報扶養親屬節稅,也是一般受薪階級最常見的節稅方式。扶養親屬時,一般免稅額為新台幣8萬5000元,扶養年滿70歲的本人、配偶以及父母、祖父母等「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提高50%,為12萬7500元。不過,會計師表示,常有納稅義務人誤以為申報扶養年滿70歲以上其他親屬(如:叔、伯、舅等),免稅額也能提高為1.5倍,因此增列扶養免稅額,但這部分將會被國稅局剔除。另外常見的申報錯誤,則是誤報扶養20歲以上未在學、服役中、待業中,或在補習班補習的有謀生能力子女或兄弟姊妹,或者兄弟姊妹重複申報扶養父母,或申報未同居一家、無實際扶養事實的其他親屬。二、不動產交易所得常見申報錯誤:此類錯誤常發生於不動產的買賣,其中,買賣預售屋,屬預定不動產的「權利」買賣,非屬不動產產權移轉,與出售成屋的課稅方式不同,應依實際獲利完全歸入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課稅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值得一提的是,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去年上路,改採與個人綜所稅分離課稅。適用新制的不動產交易,賣方必須在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無需併入綜所稅申報。三、扣除額列報常見錯誤:一般民眾常利用的扣除額,包含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等。租屋族與房貸族,則有購屋借款利息支出以及房屋租金支出可列報扣除,但仍須符合相關規定。以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來說

2018

20 Apr

折舊性資產已達耐用年限如何處理

折舊性資產已達耐用年限如何處理
營利事業購置之折舊性資產如果已達耐用年限時,請不要保留於帳上任其閒置,現在告訴您有兩種處理方法可以達到節稅之效果,特舉例詳述如下,以供選擇。情況一:處分後將未折減餘額列為當年度損失假設xx公司於95年1月購置機器設備金額10,000,000元,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該機器設備之耐用年限為9年,依法截至103年12月耐用年限屆滿,如無法繼續使用,將設備處分後,該公司可將其殘值1,000,000元列報為處分年度損失,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以免漏報受罰。情況二:續提折舊上項機器倘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其殘值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式計提折舊。以平均法為例,其續提折舊公式為:(原留殘值-重行估列殘值)÷估計尚可使用年數=折舊延用上例,其預估可再使用4年,重行估列殘值200,000元,則該機器設備每年可再提列折舊200,000元。(1,000,000元-200,000元)÷4=200,000元..........每年再計提折舊費用本則分析:因營利事業之獲利情況不一,在獲利豐厚年度以選擇情況一可達立竿見影之效果,在獲利平穩年度則採情況二,以達按年定額節稅效果,營利事業應自行斟酌採用

2018

18 Apr

違章建築不因繳納房屋稅而為合法房屋

違章建築不因繳納房屋稅而為合法房屋
民眾常誤認為只要繳納房屋稅,違章建築就能成為合法建築,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常誤認為只要繳納房屋稅,違章建築就能成為合法建築,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無使用執照的違章建築房屋,因建築物已實質存在,便已具備課稅要件,所以違章房屋在未拆除前,亦應課徵房屋稅。而繳納房屋稅僅為納稅義務之履行,無法據以使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變成合法。  地方稅務局指出,房屋所有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者亦同。此外,民眾辦理繼承過戶時,除了持有建物權狀的房屋需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移轉登記外,請記得未辦保存登記的違章房屋亦應同時向地方稅務局申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變更,以免影響繼承人權益。

2018

17 Apr

試辦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查詢106年度所得資料,自107年4月27日至5月31日開放線上查調!

試辦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查詢106年度所得資料,自107年4月27日至5月31日開放線上查調!
本局表示,為降低企業蒐集各類所得資料之行政成本,財政部於今(107)年賡續試辦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線上查詢106年度所得資料作業,所得人自107年4月27日起至5月31日止,可憑符合規定之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辦理查詢。 本局說明,稽徵機關提供所得人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係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或信託契約之受託人依規定於107年1月31日法定申報期限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其他相關憑單資料,有關查詢作業方式說明如附表。 本局提醒,獨資、合夥組織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者,須以106年12月31日完成稅籍登記之負責人所持有憑證為限,如106年度期間有歇業、註銷、廢止或撤銷登記及獨資組織營利事業有變更負責人情事者,不適用之。  本局特別強調,本項試辦作業查詢之所得資料,僅為申報所得稅時之參考,納稅義務人如有其他來源所得,仍應依法辦理申報;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而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除依規定免罰者外,仍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論處。  相關作業資訊,可至本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na.gov.tw)/首頁/分稅導覽/營利事業所得稅-報稅專區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2018

16 Apr

網路申報之會計師簽證案件,應如期申報並繳納稅款,相關附件亦應於6月30日前寄送營業所在地國稅局

網路申報之會計師簽證案件,應如期申報並繳納稅款,相關附件亦應於6月30日前寄送營業所在地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規定,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同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適用盈虧互抵。而所稱「如期申報」,除應於5月底前辦理結算申報並繳納應自行繳納稅款外,以網路辦理之會計師簽證案件之查核簽證報告書及相關附件要在6月30日前寄送營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該局查核轄區內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1,431萬餘元(101年度虧損740萬餘元+102年度虧損691萬餘元),經查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於102年5月29日完成網路申報,可是卻在同年8月30日才將查核簽證報告書併同其他申報附件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已逾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作業要點所規定之期限102年6月30日,甲公司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不符合如期申報之規定,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視同普通申報案件,無所得稅法盈虧互抵之適用,因此剔除甲公司104年度所列報的「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屬於101年度虧損740萬餘元,並補徵稅款125萬餘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盈虧互抵扣除時,應注意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以免遭調整補稅。

2018

13 Apr

先以地主名義取得建照後,變更名義由公司出資建屋並取得使用執照者,免徵契稅

先以地主名義取得建照後,變更名義由公司出資建屋並取得使用執照者,免徵契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的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免徵契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先以地主名義取得建照,並於工程進度為0%時,變更起造人名義為該公司後,由其與營造廠商簽訂工程合約,如經查明全部工程確實由該公司出資興建完成,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有免徵契稅之適用。

2018

12 Apr

調整營所稅稅率結構及調降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適用年度

調整營所稅稅率結構及調降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適用年度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07年2月7日經總統公布,將自今(107)年1月1日施行,使全民共享稅制優化效益。  該局說明,本次稅改修正內容之一,涉及到營利事業適用稅率的調整。修法前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17%,與其他國家如日本(最高23.4%)、韓國(最高22%)、中國大陸(25%)、英國(19%)及美國(35%)相較尚屬偏低,為縮小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綜合所得稅稅率差距,減少公司藉保留盈餘為高所得股東規避稅負誘因,維持股利發放決策中立性,並落實照顧獲利較低企業的政策,將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17%調高為20%,惟課稅所得額未超過50萬元的營利事業,採分年調整,107年度稅率為18%、108年度稅率為19%,109年度以後始按20%稅率課稅。又為協助籌資不易及中小型新創企業累積未來轉型升級之投資動能,適度減輕須藉保留盈餘累積自有穩定資金的所得稅負,將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10%調降為5%。  該局提醒,依所得稅法第126條第3項前段規定,本次稅制改革有關稅率調整,考量營利事業按會計年度計算所得額及未分配盈餘,爰明定自107年度施行,故營利事業於107年5月份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與105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仍應分別適用17%與10%稅率,嗣後年度之各該適用稅率並請參閱附表。請營利事業留意相關規定

2018

10 Apr

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以已實現者為限;如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惟當年度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仍然不屬於可以列報損失的範圍

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以已實現者為限;如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惟當年度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仍然不屬於可以列報損失的範圍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投資損失須已實現,且原出資額確實有發生折減的情形才可認列。 舉例說明,轄內A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投資損失2千萬元,經查核該投資損失係A公司透過被投資事業B公司,由B公司再轉投資之C公司辦理清算所發生之虧損,係屬C公司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非A公司直接投資事業(B公司)辦理清算所發生之虧損,B公司帳上雖已載明虧損,惟B公司尚未依法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或清算程序,依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A公司投資損失尚未實現,當年度不得列報投資損失,予以剔除。A公司申請復查,主張C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案件,已於103年4月間經本局核定,該公司按持股比列報投資損失,應准予認定云云,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 提醒,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以已實現者為限,也就是被投資事業必須發生虧損,並且依法辦理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程序,同時取得相關證明文件(如減資核准函、法院裁定重整、破產終結及清算完結等資料),才符合列報投資損失之規定。

2018

10 Apr

權利金收入於確定應收時入帳

權利金收入於確定應收時入帳
營利事業因簽訂專利權授權合約,並取得權利金收入,即應併計該取得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尚不得因事後遭違約求償而免除應申報之義務。 舉例說明,轄內A公司與B公司簽訂專利權授權合約,並依合約於101年度取得權利金收入2,000,000元,經查核發現A公司漏未申報,遭核定補稅並處罰鍰。A公司申請復查,主張於101年度雖取得B公司2,000,000元的專利授權金,惟B公司102年度提起違約金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嗣105年度民事判決確定A公司應賠償B公司2,000,000元,A公司整體以觀實無所得。經本局依合約書內容,以該專利權權利金係於設廠完畢開始投入生產後7日內即須給付,且明訂該權利金A公司不予退還,即該專利權權利金收入,不因事後發生之事由,影響B公司給付義務。又A公司於101年8月1日既已全數收迄B公司給付之權利金2,000,000元,該權利金為A公司101年度「已確定之收益」,A公司應依規定列報101年度之營業收入,案經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 特別提醒,依所得稅法及商業會計法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採權責發生制作為會計處理及申報「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基礎,所謂權責發生制,係指收入於確定應收時,即應入帳。

2018

09 Apr

營利事業出售股票交易所得應核實申報所得基本稅額,以免受罰

營利事業出售股票交易所得應核實申報所得基本稅額,以免受罰
營利事業出售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雖然停徵所得稅,惟必須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說明,查核案件發現受調查營利事業A公司105年間出售某未上櫃公司股票,證券交易所得達3,900餘萬元,A公司漏未申報基本所得額,經查獲後核算應補徵基本稅額400餘萬元,並處以2倍以下罰鍰。本局提醒,營利事業出售股票交易所得應核實申報所得基本稅額,如往年有短漏者,在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或經人檢舉前,應儘速向稅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免予處罰。

2018

08 Apr

贈與有價證券非屬買賣行為,依法不必繳納證券交易稅

贈與有價證券非屬買賣行為,依法不必繳納證券交易稅
贈與有價證券非屬買賣行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不必繳納證券交易稅,但贈與人應依法向本局申報贈與稅,並取得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始得辦理有價證券過戶。 說明,買賣有價證券時,始需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課徵證券交易稅,納稅義務人究應報繳證券交易稅或贈與稅,需依法律行為事實認定,不得任意選擇稅目申報繳納。例如:以股票贈與他人時,應依法申報贈與稅,千萬不可因證券交易稅之稅率較低,而自行選擇報繳證券交易稅,否則經查獲涉及違章漏稅者,仍需補稅受罰。 特別提醒證券買受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證券交易稅係向出賣有價證券人課徵,由買受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代徵稅款,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惟實務上常有因贈與有價證券,卻誤繳證券交易稅,嗣後再申請退稅之情事,因此,為避免買賣雙方爭議,如欲申請退稅時,應由買賣雙方共同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繳款書所載代徵人地址之所屬本局提出申請退稅。

2018

02 Apr

遺產中之農業用地減免遺產稅之規定如何?

遺產中之農業用地減免遺產稅之規定如何?
1.遺產中的農業用地和地上的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作農業使用,可以扣除土地和地上農作物價值的全數,免列入課稅。但是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就要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須追繳遺產稅。2.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不論其為何時變更,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分別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所出具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1)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2)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3.免徵遺產稅的農業用地,於列管5年內經初次查獲承受人未將該農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其情形如果是承受人將該農地移轉,國稅局會限期令承受人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如未於期限內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才會追繳遺產稅。4.免徵遺產稅的單筆農業用地,於5年列管期間內,如經繼承人辦理分別共有登記而部分繼承人移

2018

29 Mar

登記經營網路拍賣之房屋如何課稅?

登記經營網路拍賣之房屋如何課稅?
原供住家使用房屋,做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登記場所,但實際交易均在網路交易平台完成者,該屋仍可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該局進一步說明,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者,應以房屋實際供住家使用為前提,假使營業登記場所另有供辦公使用或堆置拍賣相關之營業貨品,便不屬於住家用之範圍,房屋稅之課徵標準應與實體商店相同,依其實際使用部分改課營業用稅率。

2018

28 Mar

合法工廠用地可申請按10 ‰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合法工廠用地可申請按10 ‰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一般土地的地價稅採累進稅率課徵,稅率從10 ‰到55‰,而工業用地特別稅率則固定為10 ‰,不累進課徵。工業區土地如供合法工廠使用,可申請按工業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只要在當年度9月22日前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並經核准,當年度即可適用,逾期申請則自次年期才能開始適用,經核准而未變更使用者,免逐年再提出申請。

2018

27 Mar

銷貨退回認列年度

銷貨退回認列年度
銷貨退回已在帳簿記錄沖轉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取得憑證或有其他確實證據證明銷貨退回事實者,應予認定。營利事業銷售商品後,客戶如以瑕疵或規格不合等原因退貨,該營利事業除應取具客戶出具銷貨退回證明單等相關文據外,並應將該銷貨退回列報為實際退回年度之銷貨收入減項。如營利事業之銷貨於次年度發生退回,其銷貨退回因所屬會計年度不同,應列為次年度銷貨退回處理。

2018

26 Mar

營利事業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不得以進、銷貨認列

營利事業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不得以進、銷貨認列
公司與租賃公司簽有買賣合約書,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辦理融資借款,並互開統一發票,但實際上該存貨仍在公司,是否可以統一發票金額認列進、銷貨? 說明,營利事業因營業所需,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雖簽有買賣合約書且互相開立統一發票,然究其本旨係以取得營業資金為目的,依實質課稅原則,其性質為融資借款,並非商品買賣行為,故不得以統一發票金額認列為進、銷貨,至於互開統一發票金額之差額,應按借款期間核實認列為利息支出。 舉例來說,甲汽車公司因營業所需與乙租賃公司簽訂買賣合約書,以存貨向乙租賃公司融資借款10,000,000元,並開立統一發票予乙租賃公司,借款期間106年1月1日至107年6月30日,並取得乙租賃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金額10,900,000元,差額(假設採平均法計算利息)依借款期間18個月計算每月應攤銷利息支出為50,000元,則106年度認列利息支出為600,000元、107年度認列利息支出為300,000元。

2018

25 Mar

二親等親屬間土地贈與不能適用10%土地增值稅特別稅率

二親等親屬間土地贈與不能適用10%土地增值稅特別稅率
二親等親屬間移轉土地,確實為「買賣」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可適用10%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若為「贈與」則需依土地漲價數額按20%、30%、40%稅率累進課徵土地增值稅。 說明,因為「贈與」移轉並非「出售」,所以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及兄弟姐妹等二親等親屬間土地「贈與」,無法依土地稅法第34條按自用住宅住宅稅率課徵10%土地增值稅。但土地移轉如確為「買賣」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2018

23 Mar

無進貨事實,不應將取具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無進貨事實,不應將取具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進項稅額係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額。若營業人無購進貨物或勞務之事實,不應將取具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3年間並無向乙公司進貨之事實,卻將取具乙公司開立銷售額1百餘萬元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甲公司主張其確有進貨事實,並提供相關交易之合約資料供核。經本局調查發現:1.乙公司係承攬甲公司與環保及空汙有關之檢驗業務,惟雙方簽訂合約的內容,卻為工程施作,其簽約與施作內容不符。2.乙公司103年度資產負債表所載設備部分,僅有運輸設備10餘萬元(帳面價值),並無檢驗相關設備。3.乙公司103年度列報之進項金額合計10餘萬元,主要係取具丙汽車物業公司之進項金額6餘萬元,其餘為汽車維修及輪胎等支出,無與檢驗相關之支出。是乙公司如何承作系爭合約之檢驗業務,顯有疑義,無從認定確有承攬檢驗勞務之事實。本局乃依查得資料,核認甲公司無進貨事實,卻將取具乙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予以補徵營業稅額,並處以罰鍰。甲公司不服,經財政部訴願決定駁回確定在案。

2018

22 Mar

包作業營業人開立憑證時限:應於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

包作業營業人開立憑證時限:應於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
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包作業營業人,應依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憑證。故營業人係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日期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而非以取得價款日期開立統一發票。 說明,轄內甲公司與乙君訂立房屋興建承攬契約,工程價款500萬元,其未依前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經本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及裁處罰鍰。甲公司不服,申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法院判決駁回理由略以,甲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攬乙君系爭工程,依契約所載,系爭工程款請款經協議以分期付款為之,共分5期,系爭工程業已完工,並取得使用執照,即甲公司已取得應收工程款之請求權,不論乙君事後有無支付價款,仍應依期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而非甲公司主張以收取工程款時方開立統一發票,故判決甲公司敗訴。 特別呼籲,包作業營業人,應於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免因違反稅法規定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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