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變更登記

會計師簽證

2019

18 Jun

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損失應注意事項

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損失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如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具有確實證明者,可檢附相關文件列報外銷損失,但如該損失不應由該營利事業本身負擔,或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則不得列為損失。  該局說明,外銷損失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或損失歸屬之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等外,並應視其賠償方式分別提示下列各項文件:(1)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其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2)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3)在臺以新臺幣支付方式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之收據。(4)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但如損失每筆90萬元以下者,可免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該局查核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外銷損失列報因外銷產品品質不符或瑕疵致違約而遭國外客戶扣款之賠償款200萬餘元,因該公司未檢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供核,且依生產流程其產品皆委外加工,經檢視該公司與加工廠簽訂之合約內容,加工廠應負擔交付產品加工品質無瑕疵之保證責任,顯然前開因生產過程瑕疵及加工交貨延遲等問題產生之國外客戶扣款損失,

2019

26 Feb

聯合執業事務所得於每年3月20日前辦理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轉開申報作業

聯合執業事務所得於每年3月20日前辦理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轉開申報作業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聯合執業事務所之扣繳義務人,請於108年3月20日前將107年度事務所取得之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依聯合執業合約所載盈餘分配比例,轉開扣繳憑單予各合夥人,並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邇來接獲會計師、律師等執行業務聯合執業事務所洽詢,申報轉開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時應具備之資料及注意事項,該局說明如下:1、申報時主事務所應具備資料:(1)轉開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計2聯)。(2)事務所取得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備查聯(第2聯)。(3)主事務所轉開予各合夥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計3聯)。(4)合夥契約書。2、轉開扣免繳憑單時應注意事項:(1)扣繳單位欄應填寫主事務所之基本資料:如統一編號、名稱、地址、扣繳義務人等。(2)所得類別欄:應勾註9A執行業務並填寫業務種類。(3)給付總額、給付淨額欄及扣繳率欄可免填寫。(4)扣繳稅額欄依實際分配予各合夥人之數額填寫(請依聯合執業合約所載盈餘分配比例計算)。(5)第1聯報核聯之備註欄應註明「轉開」:「本憑單僅供申報扣繳稅額使用,實際所得額應依事務所該年度損益分配予所得人之分配金額列報。」  該局指出,聯合執業事務所轉開憑單僅為扣繳稅額,不適用103年度實施之憑單免填發範圍,請於轉開申報完成後,將轉開之憑單備查聯送交各合夥人,以利聯合執業之合夥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及稽徵機關確認各合

2019

16 Jan

貼心提醒:有股利收入,應申報403

貼心提醒:有股利收入,應申報403
公司若有投資他公司股票取得股利收入,不論是國內還是國外,記得要在當年度最後一期申報免稅所得,調整稅額。而採用的扣抵法不同,可扣抵的進項稅額也會有差異。 →比例扣抵法:按免稅所得佔全所得(含應、免稅)比例計算不得扣抵比例*全年扣抵進項稅額→此為應補徵稅額。 →直接扣抵法:營業人帳簿記載完備,扣抵之進項稅額能明確區分為應稅、免稅或共同使用,應稅可全數扣抵、免稅不得扣抵、共同使用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比例→此為應補徵稅額。 ※ 一經選定扣抵法,三年內不得變更採用之扣抵法(比例扣抵法、直接扣抵法)。 ※ 特別注意,若原採直接扣抵法,原應每期以403方式申報,但某期改回401申報,則代表採比例扣抵法,應計算不得扣抵比例。(如下圖)

2019

10 Jan

小規模營業人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可自查定稅額中扣減進項稅額之10%

小規模營業人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可自查定稅額中扣減進項稅額之1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規定,採用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如有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即能以當期各月份得扣抵進項憑證稅額的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如該進項稅額的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惟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則不適用之。該局進一步說明,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在購買貨物或勞務時索取載明其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且該等憑證不能有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者,應分別於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申報當期各月份之進項憑證,才可以扣減營業稅查定稅額,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則不得扣減。該局舉例說明,甲商號為小規模營業人,108年1至3月份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定營業稅額3,600元,其申報符合規定之進項稅額20,000元,得扣減10﹪,應納稅額為1,600元﹝3,600元-(20,000元×10﹪)=1,600元﹞。該局呼籲,按查定課徵營業稅的小規模營業人,於購買貨物或勞務時,請記得索取統一發票,並於規定期限內申報,以扣減查定稅額。【#432】

2019

07 Jan

108年扣免繳憑單申報作業即將開始,小規模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人請依限申報以免遭罰

108年扣免繳憑單申報作業即將開始,小規模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人請依限申報以免遭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扣免繳憑單申報作業即將開始。近來常發生小規模營利事業之扣繳義務人(即房客)於每月給付納稅義務人(房東)之租金雖不到2萬元,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免予扣繳,但卻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並填具申報書向國稅局申報,違反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處以扣繳義務人1,500元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或填發。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每月給付房東之租金已調高至2萬元以上,而小規模營利事業負責人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提醒扣繳義務人不要因房東要求不列報租賃所得或個人疏失,致未依規定按實扣取稅款及填報憑單,而遭受處罰。【#

2018

07 Dec

執行業務者捐贈現金予政黨或候選人,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執行業務者捐贈現金予政黨或候選人,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近日有事務所來電詢問,因適逢縣市長選舉,若捐贈現金給政黨或候選人,可否列報事務所之費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以事務所的名義,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以捐贈金額不超過執行業務所得總額10%為限,得憑取得之收據或證明列報當年度執行業務之費用。該局進一步說明,事務所對於政黨或候選人之現金捐贈,囿於政治獻金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得為捐贈政治獻金之主體,僅限於個人、營利事業、人民團體或政黨,未包含執行業務者設立之「事務所」,亦即執行業務者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應以「個人」名義辦理,若以「事務所」名義所為之捐贈,執行業務者得依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409】

2018

04 Dec

營利事業列報捐贈之限額如何規定?(2231)

營利事業列報捐贈之限額如何規定?(2231)
營利事業之捐贈,可依下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1.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合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災害防救法第44條之3、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捐贈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2.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上述所稱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之計算公式如下:【經認定之收益總額(營業毛利、分離課稅收益及非營業收益)─各項損費(包括第1目之捐贈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第1款第6目未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但不包括第2目、第4目、第5目之捐贈、第6目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及第7目之捐贈)】÷(1+10%)×10%3.有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3項規定情形之一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4.對大陸地區之捐贈,應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許可,並應透過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為之,且應取得該等機關團體開立之收據;其未經許可,或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者,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5.對合於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第1款第4目之捐贈、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之捐贈及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同法第4條之3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之財產,合計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上述所稱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準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第1款第2目規定之計算公

2018

03 Dec

業務發生之交際費與廣告費如何區分

業務發生之交際費與廣告費如何區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推展業務,其多樣化之促銷活動所支付費用,於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究屬「交際費」或「廣告費」性質,常滋生困擾。  該局說明,為避免公關交際應酬支出浮濫,所得稅法規定列報交際費有金額之限制,廣告費則無限制。依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交際費係指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所稱「業務上」,指與業務有關者,衡酌特性可界定為營利事業在從事營利活動過程中,為塑造或改進營利事業之周邊獲利環境及建立企業良好公共關係而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而廣告費則著重於建立企業自身形象、知名度或擴展商品銷售,所從事各種活動宣傳而對「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二者性質有別。  該局轄內甲公司以經營藥品批發為業,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廣告費4,000萬餘元,經該局查核發現,其中400萬餘元為贊助醫師參與國外醫學研討會之相關費用,主題係與該醫學領域相關之醫學新知交流,而非為建立企業及商品良好形象,且其對象為「特定人」,核屬交際費性質,爰予以轉正,惟超過交際費之列支限額,乃就超限數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依支出之性質列報費用,勿將屬交際費性質誤列報為廣告費,以免遭稽徵機關轉正交際費,致超過限額規定而剔除補稅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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