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變更登記

台中會計師

2019

17 Jun

營利事業購買股權,依財務會計規定認列之廉價購買利益課稅規定

營利事業購買股權,依財務會計規定認列之廉價購買利益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投資取得他公司(下稱被投資公司)股權,且認列取得當年度被投資公司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超過投資成本之利益,該利益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視被投資公司是否存續或合併消滅而做相對應之調整。  該局說明,公司與被投資公司合併,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3號「企業合併」所認列取得消滅公司可辨認淨資產公平價值超過收購成本之廉價購買利益,按財政部103年4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200192840號令規定,稅務申報上該利益得分5年平均認列。反之,公司若僅取得股權,被投資公司仍存續,依據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投資關聯企業及合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6號「投資關聯企業及合資」規定,認列取得當年度被投資公司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超過投資成本之利益,按財政部108年4月18日台財稅字第10804553240號令規定,稅務申報上該利益屬未實現,應按所得稅法第45條規定,以實際出價取得之金額作為購買股權成本。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申報取得被投資公司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超過投資成本之利益,應注意前開差異並依規定作適當之調整,以維自身權益。

2019

25 Feb

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 以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總額千分之30為限

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 以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總額千分之30為限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其全年累計金額以當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之總額千分之30為限。   該局說明,依現行稅法規定,營利事業依規定列支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如係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其全年累計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之總額千分之30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該局查核A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營業成本-製造費用847萬餘元及營業費用565萬餘元,原查以其中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合計109萬餘元,得列支限額42萬餘元,超限67萬元部分全數剔除,應補稅額16萬餘元。  該局呼籲,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有金額限制,公司於取具憑證時應予注意,以免遭剔除補稅。

2019

18 Feb

營業人出售不動產所支付之佣金不得自其開立統一發票之金額中減除

營業人出售不動產所支付之佣金不得自其開立統一發票之金額中減除
高雄市陳小姐來電詢問,營業人出售不動產,其統一發票開立金額是否可自銷售價格中減除支付給仲介之佣金後開立?高雄國稅局說明,營業人出售不動產時,應就建物之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不得扣除仲介之佣金,而是應向仲介公司索取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以扣抵銷項稅額。該局舉例,轄區內甲公司於99年間出售不動產,依買賣合約書及付款支票認定該建物銷售金額為1,000萬元(含稅),經查獲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核定補徵營業稅額40餘萬元,並據以裁罰。甲公司不服,主張其銷售建物有支付仲介佣金30餘萬元,應自核定漏開統一發票之金額中扣除,循序提起行政救濟均遭駁回確定。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之營業稅額不在其內),應全額開立統一發票,支付給仲介之佣金,為另一交易行為,因而判決甲公司敗訴。該局提醒納稅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以所收取之全部代價開立統一發票,據以計算及申報營業稅,切不可扣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支出,以免發生短開統一發票金額,進而短報銷售額,除補稅外尚須處以罰鍰。

2019

24 Jan

107年度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申報期限為108年1月1日至108年1月31日止

107年度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申報期限為108年1月1日至108年1月31日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7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所得之申報期限,自108年1月1日起至1月31日止。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薪資、利息、租金及佣金等各類所得者,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依同法第92條規定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另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稅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同法第102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分配予股東、社員或出資者之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依規定格式填具股利憑單及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彙報該管稽徵機關;又信託行為受託人應依同法第92條之1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填具上一年度信託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計算受益人所得額及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該局指出,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信託受託人使用網路申報各類所得憑單、股利憑單、信託資料者,請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申報系統軟體」(IMX系統軟體),透過「工商憑證IC卡」(請至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站https://moeaca.nat.gov.tw​申辦),或至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申請之「報稅密碼」(以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及負責人身分證統一

2019

15 Jan

稅法上不予認列費用或損失,常見四大財稅差異

稅法上不予認列費用或損失,常見四大財稅差異
本局表示,財務會計所得是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而來,目的在提供投資者或債權人公允表達的財務資料;稅務課稅所得是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計算,故產生財務及稅務上之差異,報稅時要作帳外調整,列舉常見四大財稅差異說明如附表。 舉二例說明,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本局發現該公司列報高價乘人小客車之折舊費用,直接以購入成本500餘萬元按5年計算折舊費用。因該乘人小客車於104年底購入,依稅法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250萬元為限,而甲公司仍按實際購入成本500餘萬元計算折舊費用,致超限予以剔除補稅。 乙公司105年度結算申報2百餘萬元兌換虧損,乙公司財務處理於會計年度終了日先行估列兌換虧損,但105年底都未支付該筆貨款,雖然匯率變動,然尚未辦理結匯匯付,列報兌換虧損因尚未實現還不能認定,故予以調整補稅。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依財會規定計算損益,但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稅法上相關規定於申報書內自行調整,以免不符規定被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2019

04 Jan

大鬆綁 僑外投資採事後申報

大鬆綁 僑外投資採事後申報
行政院會昨(3)日通過《外國人投資條例》及《華僑回國投資條例》修正草案。未來僑外資來台投資將大幅鬆綁,由目前一律「事前核准」,修正為「原則事後申報,例外事前核准」,估計約有85%的申請案件均可採事後申報,可望增加僑外資來台投資便利性。修正案明訂,未來申請案如文件不齊備者,主管機關須於五日內通知補正,受理後一個月內須做出准駁。如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NCC ,須於二個月內做出准駁,以提高外資審查制度之透明度及可預測性。

2019

02 Jan

扣繳單位給付員工退休金定額免稅金額計算及扣繳規定

扣繳單位給付員工退休金定額免稅金額計算及扣繳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公司詢問,給付員工退休金應如何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規定之退職所得包括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超過定額免稅金額部分,扣繳單位應辦理扣繳並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公告107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如下:1.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 107年度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1)一次領取總額在 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2)超過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3)超過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2.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107年度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81,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另有關108年度退職所得免稅之金額,與107年度相同。  該局舉例,甲君為本國勞工,107年底自任職25年的A公司退休,A公司給付甲君一次領取之退休金6,000,000元,利用速算公式(詳附表)計算一次領取退休金總額超過定額免稅之應稅所得額為750,000元〔(6,000,000-180,000×25)÷2〕,A公司應按境內居住者之扣繳率6%扣繳稅款,並申報甲君領取年度之退職所得扣繳憑單。  該局提醒,扣繳單

2018

24 Dec

公司法修正 中小企業必知重點10問

公司法修正 中小企業必知重點10問
Q1.公司投資額度有無限制?修正前的公司法第13條,限制了對其他公司之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公司資本額40%之限制,除非在章程中另有約定,或經股東同意或經股東會決議者例外。在此次公司法修正後,對非公開發行公司鬆綁了限制。過去實務若有轉投資超過資本額40%的需求,而在章程中有約定者大致有兩種寫法,「本公司轉投資總額,不受公司法第13條有關轉投資不得超過實收股本40%之限制。」或「本公司就業務上之需要,得轉投資其他事業,轉投資總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40%。」是否需要因應公司法修正而修改章程?作者認為前者已與新修正公司法產生較具體矛盾,可考慮修訂。又擬新設立之公司,因新法仍待行政院頒定施行日期,在此過渡時期,可以股東會決議解禁,不採章程解禁。以避免新法正式實施後,又產生章程條文與法律矛盾問題。

2018

20 Dec

配合基本工資調整,108年非居住者薪資所得適用扣繳率之基準亦調整

配合基本工資調整,108年非居住者薪資所得適用扣繳率之基準亦調整
配合基本工資調整,108年非居住者薪資所得適用扣繳率之基準亦調整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8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3,100元,扣繳單位給付非境內居住者薪資所得時,計算適用扣繳率之金額基準亦隨之調整。  該局說明,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除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之薪資依第1目規定扣繳外,非境內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每月基本工資1.5倍者,按給付額扣取18%。故自108年1月1日起,因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3,100元,扣繳單位給付非境內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即34,650元以下)者,按給付總額扣取6%;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1.5倍者(即超過34,650元),按給付總額扣取18%。  該局指出,扣繳單位108年給付非境內居住者薪資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依前揭規定扣繳稅款,自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並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扣繳申報事宜,以免受罰。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應扣繳所得,已可利用網路申報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不受空間及時間限制,一經上傳成功,即完成申報程序,請多加利用以節省寶貴時間及紙本憑單印製成本。

2018

14 Dec

營利事業購買古董藝術品不得列報折舊

營利事業購買古董藝術品不得列報折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古董、藝術品,擺放於辦公或營業處所,不得列報折舊費用。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54條及第59條規定,資產屬於「折舊性」或「遞耗」性質者,始能逐年提列折舊或計算各項耗竭及攤折。所謂折舊性或遞耗性質,係指資產在通常情況下,因時間之經過或使用次數之增加,其價值會隨之減低;惟古董、藝術品等物品,其交換價值或使用價值,通常並不會因時間經過而發生相對程度的比例貶損,因此,不但沒有耐用年數的問題,其價值通常更因長期持有而產生增值的情形,故古董、藝術品之性質,既非屬折舊性固定資產、亦非屬遞耗資產,不得列報折舊費用或各項耗竭及攤折。  該局查核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裝修營業處所費用2千萬元,資產負債表列報於「其他固定資產」項目,其中3百萬元係購買藝術家的畫作及雕塑作品等藝術品擺放於辦公室,並按耐用年數3年提列折舊,遭該局以該畫作及雕塑品非屬折舊性或遞耗性資產,調整剔除該等藝術品之折舊費用並予以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購買古董或藝術品,應留意上開規定,提列折舊時應依資產性質審慎區分,以免遭稽徵機關查核調整補稅。

2018

10 Dec

專營投資公司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或退還。

專營投資公司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或退還。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最近屢屢接獲詢問,若公司專營投資業務,其取得之進項稅額能否申報;如係購買固定資產之進項稅額是否可申請退還?該局說明,專營投資證券業務之營業人,除股利收入外,既無應稅或零稅率銷售額,當期或當年度取得進項憑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或退還。至於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為鼓勵投資,凡因購進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額准予由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然專營投資公司亦常詢問是否可以專案申請退還購進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額。因該規定應以有依法可申報扣抵稅額者為前提,而專營投資公司既無應稅或零稅率銷售額,進項稅額亦不得申報扣抵,當無溢付稅額可資退還。該局提醒,當專營投資公司出售固定資產時,屬銷售貨物之行為,且非屬營業稅法規範得免開立發票之營業人,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2018

30 Nov

營利事業轉投資 年終營業稅申報應注意事項

營利事業轉投資 年終營業稅申報應注意事項
本局表示,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在年度結束時,應將年度中取得的股利收入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並計算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比例調整應納稅額,併同繳納營業稅。 本局說明,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的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雖得『暫免』列入取得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營業稅,惟仍應於年度結束,將其國內及國外所分配的股利收入,全數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營業稅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本局整理常見漏未併入彙總申報或計算錯誤之態樣,提醒營業人於報繳107年最後一期11-12月營業稅時多留意,以免遭受處罰:一、國內股利除屬資本淨值會計科目調整之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免列入免稅銷售額外,包括現金股利及未分配盈餘轉增資的股票股利,均應併入免稅銷售額申報。二、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實施期間股利收入以股利淨額申報免稅銷售額,107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毋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個人獲配的股利金額不再含扣抵稅額,應以獲配股利金額申報免稅銷售額。三、營利事業取得中華民國境外之股利收入應按被投資事業給付之股利淨額與已扣繳稅額之合計數彙總併入免稅銷售額申報。 本局特別提醒,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如因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導致未依規定計算調整稅額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

2018

27 Nov

所得稅制優化方案-調整營所稅稅率結構

所得稅制優化方案-調整營所稅稅率結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7年2月7日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中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調整,自107年度起施行。  該局說明,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17%調高至20%,另為減輕中小型及創新企業之稅負,課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分3年逐步調高1%,即107年度稅率18%,108年度稅率為19%,109年度及以後年度按20%稅率課稅。但請營利事業特別注意,必須以當年度之課稅所得額是否在50萬元以下判斷,例如107年度在50萬元以下、108年度超過50萬元,則107年度適用稅率為18%、108年度適用稅率為20%。  該局進一步指出,為降低稅制對股利決策影響,並有利企業保留盈餘以累積投資動能,使對外籌資不易之中小型及新創企業能藉保留盈餘累積資本,以應未來轉型升級,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10%調降為5%,即自109年5月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始適用,108年5月申報106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仍為10%。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修正自107年度施行,營利事業報稅時應多加留意。

2018

23 Nov

營利事業新購置營業用小客車,提列折舊及嗣後出售之規定

營利事業新購置營業用小客車,提列折舊及嗣後出售之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自93年1月1日起新購置之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250萬元為限,另外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購置營業用乘人小客車,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50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該局查核某營造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財產目錄列有4部乘人小客車,係分別於102年起陸續購入,其中一輛在105年1月購買,取得成本為400萬元,公司直接以購入成本按5年計算列報折舊費用,未依限額250萬元計算調整,以致超提折舊,國稅局除剔除補稅外,並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一併徵收。舉例來說,上述小客車,耐用年限5年,採用平均法提列折舊,預估殘值100萬元,依實際成本計算折舊額為60萬元〔(400萬元-100萬元)÷5年〕,因購買小客車實際成本超過規定限額250萬元,所以該公司105年度所得稅申報可以列報該汽車的折舊費用只有37.5萬元〔60萬元*(250萬元÷400萬元)〕,而不是60萬元。高雄國稅局另外提醒,該小客車嗣後出售時,仍應以所得稅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之未折減餘額為基礎,來計算出售資產損益,例如公司於107年12月31日以200萬元出售該部汽車,出售損益應以售價200萬元減除未折減餘額220萬元【購置成本400萬元-累計折舊180萬元〔(400萬元-100萬元)÷5年×3年〕】

2018

21 Nov

營業人收取加盟權利金、銷售原物料收入及沒收加盟保證金,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收取加盟權利金、銷售原物料收入及沒收加盟保證金,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加盟總店向加盟業者所收取之加盟權利金、加盟履約保證金及原物料收入,應否就所收取之金額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加盟業者?  該局說明,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因此,加盟總店提供加盟服務及銷售原物料所收取之加盟權利金及原物料銷售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另收取之加盟履約保證金如於合約期滿後即退還加盟業者,非屬銷售勞務之收入,免徵營業稅,惟加盟業者如違約,遭加盟總店沒收其加盟履約保證金,係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費用,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飲料業者,受消費者歡迎而開放乙公司加盟,甲公司除向乙公司收取加盟權利金100萬元及加盟履約保證金50萬元外,為確保飲料品質一致,並銷售自行調配之原物料20萬元與乙公司,甲公司應就加盟金100萬元及原物料銷售額20萬元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至甲公司收取之加盟履約保證金50萬元,倘於合約期滿後即退還乙公司,非屬銷售勞務,可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反之,若乙公司於合約期間內發生違約情事,遭甲公司沒收其加盟履約保證金,則甲公司應就沒收之5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  該局呼籲,營業人開放加盟收取之加盟權利金、違約沒收之履約保證金及原物料銷售額,如有漏開統一發票

2018

12 Nov

國外採購原料應取具之憑證

國外採購原料應取具之憑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自國外進貨、進料,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45條第1款規定取得憑證,始得認列。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查核準則第45條第1款規定,營利事業自國外進貨或進料,亦或向科學園區、加工出口區或自由貿易港區事業進貨或進料,屬按進口貨物報關程序向海關申報者,應取得國外廠商之發票、海關完稅單據、各種報關提貨費用單據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已辦理結匯者,應取得結匯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取得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其運費及保險費如係由買方負擔者,則應取得運費及保險費的憑證。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進貨、進料未取得憑證,或未將取得憑證保存,或按址查對不正確,未能提出正當理由或未能提供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第83條第1項或查核準則第38條第1項規定,按查得資料、同業利潤標準或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低價格核定其進貨成本。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進貨或進料務請依規定取具合法憑證入帳,以維護自身權益。如尚有其他稅務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

2018

07 Nov

你非知不可的遺產稅申報撇步

你非知不可的遺產稅申報撇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爾來發現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常有漏報被繼承人之定期存款、支票存款、債券、基金及衍生金融商品等情形,多因繼承人於清查遺產時,對於無存摺的支票存款、定期存款、債券、基金及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未償債務,可能疏忽未予查證,而造成漏報及漏未主張扣除額。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於辦理遺產清查時,可以利用被繼承人利息所得來源的金融機構及被繼承人居住地之郵局,進一步查證被繼承人於該金融機構之各類存、放款餘額(包含新臺幣及外幣之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綜合存款、定期存款、支票存款、各類貸款等),並查詢被繼承人有無承作債券或基金、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及承租保管箱等;另應查證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存款帳戶之交易資料,以掌握被繼承人生前資金動向,進而分析被繼承人之資金用途,以瞭解被繼承人財產及債務情況,並確實申報遺產稅。  該局提醒,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漏報或短報遺產,應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請納稅義務人確實掌握被繼承人之財產及債務情形,避免發生漏報遺產或漏未主張未償債務扣除。

2018

05 Nov

營利事業申報退休金費用,應符合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相關規定

營利事業申報退休金費用,應符合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退休金費用,應符合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相關規定,始准認列。   該局說明,依上開查核準則第71條第8款規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度內,以費用列支;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定有職工退休辦法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4%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並以費用列支。已依規定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提撥職工退休基金、勞工退休準備金者,嗣後職工退休、資遣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儘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或由職工退休基金或依法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該局查核某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以往年度皆已按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至退休金專戶,並列報退休金費用,其於104年度申報退休金費用800萬元,經查係所僱用之勞工於當年度退休,退休金專戶之金額高達1千萬餘元,惟該公司未先以退休金專戶支付沖轉,而另以現金支付退休金,核與上開查核準則規定未符,爰予以剔除所申報之退休金費用800萬元並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申報退休金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第33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列報,以免遭剔除補稅。

2018

02 Nov

股份:無面額股

股份:無面額股
1.股票都有票面金額的規定,且發行股票的價格也不得低於這個票面金額。雖然票面金額已不再只有拾元為唯一選項,公司可以自行決定一律採取壹圓、伍元等金額,只是仍然不得用低於這個票面金額來發行,但對於微型企業或新創事業,投入的人員往往只有滿腔熱血而沒有足夠資金,若他們想要取得多一些的股份,即使是壹元的票面金額,可能還是會造成新創公司規劃上的障礙。2.無票面金額在世界各國漸漸成為主流趨勢,更甚至連上市公司都有適用,因此適用在閉鎖性公司上應屬合理。甲案:公司若用超過股票面額的價格發行股票,這個溢價的部分依現行法規定是可以轉為公司的增資或以現金發給股東,但是若實施無面額股就不會有所謂的「溢價」,所以就不能依同樣的規定增資或發給股東。 乙案:公司若用超過股票面額的價格發行股票,這個溢價的部分依現行法規定是可以轉為公司的增資或以現金發給股東,但是若實施無面額股就不會有所謂的「溢價」,所以似乎不能依同樣的規定增資或發給股東。然而這個規定在實務上公司時常被使用,為了使公司在無溢價下仍然可以相同方法增資或發給股東,特別規定閉鎖型公司的章程需要規定一個最低發行價格數字,而所發行的無面額股價格若超過這個數字就成為所謂的「溢價」部分。參考條文及資料1.公司法第129條:發起人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載明左列各款事項,並簽名或蓋章:一、…三、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2.公司法第140條:股票之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

2018

01 Nov

被繼承人遺有公司股票及投資額,應按死亡日持有股數及估價申報,以免短漏報遭處罰鍰

被繼承人遺有公司股票及投資額,應按死亡日持有股數及估價申報,以免短漏報遭處罰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上市、上櫃、興櫃公司股票及未上市(櫃)公司投資股份,均屬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課徵遺產稅之財產,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前,可先利用以下方式查調被繼承人之所得及財產歸戶清單:一、上網至稅務入口網申請查調。二、至稽徵機關臨櫃查調。三、納稅義務人為子女或配偶者,使用遺產稅電子申辦軟體查調下載;再運用該財產清單分別向被投資公司、證券商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查詢核對,因財產歸戶清單係由各機關定期提供,各機關提供之資料所屬時間與繼承日會有時間上之落差,亦有提供的資料不完整等因素,納稅義務人應就被繼承人死亡日實際持有股數確認後填報計入遺產總額,以免短漏報遭處罰鍰。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上市、上櫃、興櫃公司股票,包含集中保管證券存摺中之股票及未存放集保而自行保管之現存股票2種,納稅義務人除補登集保證券存摺或向證券經紀商查明被繼承人生前開戶買賣股票持股情形外,另需向各股票發行公司查詢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未送存集保之現股股數,以正確申報被繼承人死亡時實際持有股數;若繼承人僅知被繼承人有買賣股票,不知係經由哪一家證券商進行交易,無法掌握具體資料時,繼承人可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被繼承人開戶資料及持股餘額明細,以完整掌握被繼承人持有上市(櫃)公司集保股票及未送存集中保管之現股股數,避免短漏報情事。而上市、上櫃、興櫃有價證券之遺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