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陳小姐來電詢問,營業人出售不動產,其統一發票開立金額是否可自銷售價格中減除支付給仲介之佣金後開立?
高雄國稅局說明,營業人出售不動產時,應就建物之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不得扣除仲介之佣金,而是應向仲介公司索取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以扣抵銷項稅額。該局舉例,轄區內甲公司於99年間出售不動產,依買賣合約書及付款支票認定該建物銷售金額為1,000萬元(含稅),經查獲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核定補徵營業稅額40餘萬元,並據以裁罰。甲公司不服,主張其銷售建物有支付仲介佣金30餘萬元,應自核定漏開統一發票之金額中扣除,循序提起行政救濟均遭駁回確定。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之營業稅額不在其內),應全額開立統一發票,支付給仲介之佣金,為另一交易行為,因而判決甲公司敗訴。
該局提醒納稅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以所收取之全部代價開立統一發票,據以計算及申報營業稅,切不可扣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支出,以免發生短開統一發票金額,進而短報銷售額,除補稅外尚須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