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變更登記

最新消息

2019

04 Jan

大鬆綁 僑外投資採事後申報

大鬆綁 僑外投資採事後申報
行政院會昨(3)日通過《外國人投資條例》及《華僑回國投資條例》修正草案。未來僑外資來台投資將大幅鬆綁,由目前一律「事前核准」,修正為「原則事後申報,例外事前核准」,估計約有85%的申請案件均可採事後申報,可望增加僑外資來台投資便利性。修正案明訂,未來申請案如文件不齊備者,主管機關須於五日內通知補正,受理後一個月內須做出准駁。如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NCC ,須於二個月內做出准駁,以提高外資審查制度之透明度及可預測性。

2019

02 Jan

扣繳單位給付員工退休金定額免稅金額計算及扣繳規定

扣繳單位給付員工退休金定額免稅金額計算及扣繳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公司詢問,給付員工退休金應如何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規定之退職所得包括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超過定額免稅金額部分,扣繳單位應辦理扣繳並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公告107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如下:1.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 107年度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1)一次領取總額在 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2)超過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3)超過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2.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107年度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81,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另有關108年度退職所得免稅之金額,與107年度相同。  該局舉例,甲君為本國勞工,107年底自任職25年的A公司退休,A公司給付甲君一次領取之退休金6,000,000元,利用速算公式(詳附表)計算一次領取退休金總額超過定額免稅之應稅所得額為750,000元〔(6,000,000-180,000×25)÷2〕,A公司應按境內居住者之扣繳率6%扣繳稅款,並申報甲君領取年度之退職所得扣繳憑單。  該局提醒,扣繳單

2019

01 Jan

口貨物海關代徵之營業稅及退回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應分別依稅費繳納日期及退稅所屬期別申報

口貨物海關代徵之營業稅及退回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應分別依稅費繳納日期及退稅所屬期別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應按稅費繳納日期所屬月份,於申報當期營業稅時一併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取得海關退還之營業稅額,應自行於退稅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該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條及第41條規定,進口貨物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為收貨人或持有人,其應徵之營業稅,由海關代徵之;又如進口之貨物屬「先放後稅」案件,因繳納稅費日期在海關驗放日期之後,產生放行日期(進口報單所載日期)與稅費繳納日期(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之繳納日期)所屬月(期)份不一致之情形時,應以稅費繳納日期所屬月份申報營業稅。該局進一步指出,依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後段規定,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如營業人退回進口貨物,取得海關核退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額,屬進項稅額之減少,其與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性質相同,故營業人已持憑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自行填具「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於發生退稅當期(月)之進項稅額中扣減之。該局呼籲,營業人進口貨物應注意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日期,依上開規定申報營業稅;若發生進口貨物退回之情形,亦應於取得海關退還溢繳之營業稅額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營業人如漏未申報上開退稅資料,稽徵機關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

2018

24 Dec

公司法修正 中小企業必知重點10問

公司法修正 中小企業必知重點10問
Q1.公司投資額度有無限制?修正前的公司法第13條,限制了對其他公司之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公司資本額40%之限制,除非在章程中另有約定,或經股東同意或經股東會決議者例外。在此次公司法修正後,對非公開發行公司鬆綁了限制。過去實務若有轉投資超過資本額40%的需求,而在章程中有約定者大致有兩種寫法,「本公司轉投資總額,不受公司法第13條有關轉投資不得超過實收股本40%之限制。」或「本公司就業務上之需要,得轉投資其他事業,轉投資總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40%。」是否需要因應公司法修正而修改章程?作者認為前者已與新修正公司法產生較具體矛盾,可考慮修訂。又擬新設立之公司,因新法仍待行政院頒定施行日期,在此過渡時期,可以股東會決議解禁,不採章程解禁。以避免新法正式實施後,又產生章程條文與法律矛盾問題。

2018

20 Dec

配合基本工資調整,108年非居住者薪資所得適用扣繳率之基準亦調整

配合基本工資調整,108年非居住者薪資所得適用扣繳率之基準亦調整
配合基本工資調整,108年非居住者薪資所得適用扣繳率之基準亦調整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8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3,100元,扣繳單位給付非境內居住者薪資所得時,計算適用扣繳率之金額基準亦隨之調整。  該局說明,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除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之薪資依第1目規定扣繳外,非境內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每月基本工資1.5倍者,按給付額扣取18%。故自108年1月1日起,因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3,100元,扣繳單位給付非境內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即34,650元以下)者,按給付總額扣取6%;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1.5倍者(即超過34,650元),按給付總額扣取18%。  該局指出,扣繳單位108年給付非境內居住者薪資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依前揭規定扣繳稅款,自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並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扣繳申報事宜,以免受罰。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應扣繳所得,已可利用網路申報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不受空間及時間限制,一經上傳成功,即完成申報程序,請多加利用以節省寶貴時間及紙本憑單印製成本。

2018

18 Dec

財部最新試算…三大族群 明年不用繳稅

財部最新試算…三大族群 明年不用繳稅
今年初祭出減稅大紅包,調高標準扣除、薪資、身心障礙以及幼兒學前等四大扣除額。財政部昨(17)日試算,明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包括年薪40.8萬元以下的小資族、夫妻合計年收81.6萬元以下的頂客族,及家庭所得123.2萬以下的四口之家,都可不用繳稅。

2018

14 Dec

營利事業購買古董藝術品不得列報折舊

營利事業購買古董藝術品不得列報折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古董、藝術品,擺放於辦公或營業處所,不得列報折舊費用。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54條及第59條規定,資產屬於「折舊性」或「遞耗」性質者,始能逐年提列折舊或計算各項耗竭及攤折。所謂折舊性或遞耗性質,係指資產在通常情況下,因時間之經過或使用次數之增加,其價值會隨之減低;惟古董、藝術品等物品,其交換價值或使用價值,通常並不會因時間經過而發生相對程度的比例貶損,因此,不但沒有耐用年數的問題,其價值通常更因長期持有而產生增值的情形,故古董、藝術品之性質,既非屬折舊性固定資產、亦非屬遞耗資產,不得列報折舊費用或各項耗竭及攤折。  該局查核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裝修營業處所費用2千萬元,資產負債表列報於「其他固定資產」項目,其中3百萬元係購買藝術家的畫作及雕塑作品等藝術品擺放於辦公室,並按耐用年數3年提列折舊,遭該局以該畫作及雕塑品非屬折舊性或遞耗性資產,調整剔除該等藝術品之折舊費用並予以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購買古董或藝術品,應留意上開規定,提列折舊時應依資產性質審慎區分,以免遭稽徵機關查核調整補稅。

2018

10 Dec

專營投資公司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或退還。

專營投資公司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或退還。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最近屢屢接獲詢問,若公司專營投資業務,其取得之進項稅額能否申報;如係購買固定資產之進項稅額是否可申請退還?該局說明,專營投資證券業務之營業人,除股利收入外,既無應稅或零稅率銷售額,當期或當年度取得進項憑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或退還。至於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為鼓勵投資,凡因購進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額准予由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然專營投資公司亦常詢問是否可以專案申請退還購進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額。因該規定應以有依法可申報扣抵稅額者為前提,而專營投資公司既無應稅或零稅率銷售額,進項稅額亦不得申報扣抵,當無溢付稅額可資退還。該局提醒,當專營投資公司出售固定資產時,屬銷售貨物之行為,且非屬營業稅法規範得免開立發票之營業人,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2018

07 Dec

執行業務者捐贈現金予政黨或候選人,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執行業務者捐贈現金予政黨或候選人,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近日有事務所來電詢問,因適逢縣市長選舉,若捐贈現金給政黨或候選人,可否列報事務所之費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以事務所的名義,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以捐贈金額不超過執行業務所得總額10%為限,得憑取得之收據或證明列報當年度執行業務之費用。該局進一步說明,事務所對於政黨或候選人之現金捐贈,囿於政治獻金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得為捐贈政治獻金之主體,僅限於個人、營利事業、人民團體或政黨,未包含執行業務者設立之「事務所」,亦即執行業務者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應以「個人」名義辦理,若以「事務所」名義所為之捐贈,執行業務者得依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409】

2018

04 Dec

營利事業列報捐贈之限額如何規定?(2231)

營利事業列報捐贈之限額如何規定?(2231)
營利事業之捐贈,可依下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1.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合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災害防救法第44條之3、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捐贈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2.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上述所稱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之計算公式如下:【經認定之收益總額(營業毛利、分離課稅收益及非營業收益)─各項損費(包括第1目之捐贈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第1款第6目未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但不包括第2目、第4目、第5目之捐贈、第6目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及第7目之捐贈)】÷(1+10%)×10%3.有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3項規定情形之一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4.對大陸地區之捐贈,應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許可,並應透過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為之,且應取得該等機關團體開立之收據;其未經許可,或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者,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5.對合於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第1款第4目之捐贈、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之捐贈及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同法第4條之3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之財產,合計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上述所稱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準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第1款第2目規定之計算公

2018

03 Dec

業務發生之交際費與廣告費如何區分

業務發生之交際費與廣告費如何區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推展業務,其多樣化之促銷活動所支付費用,於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究屬「交際費」或「廣告費」性質,常滋生困擾。  該局說明,為避免公關交際應酬支出浮濫,所得稅法規定列報交際費有金額之限制,廣告費則無限制。依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交際費係指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所稱「業務上」,指與業務有關者,衡酌特性可界定為營利事業在從事營利活動過程中,為塑造或改進營利事業之周邊獲利環境及建立企業良好公共關係而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而廣告費則著重於建立企業自身形象、知名度或擴展商品銷售,所從事各種活動宣傳而對「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二者性質有別。  該局轄內甲公司以經營藥品批發為業,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廣告費4,000萬餘元,經該局查核發現,其中400萬餘元為贊助醫師參與國外醫學研討會之相關費用,主題係與該醫學領域相關之醫學新知交流,而非為建立企業及商品良好形象,且其對象為「特定人」,核屬交際費性質,爰予以轉正,惟超過交際費之列支限額,乃就超限數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依支出之性質列報費用,勿將屬交際費性質誤列報為廣告費,以免遭稽徵機關轉正交際費,致超過限額規定而剔除補稅加計利息。

2018

30 Nov

營利事業轉投資 年終營業稅申報應注意事項

營利事業轉投資 年終營業稅申報應注意事項
本局表示,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在年度結束時,應將年度中取得的股利收入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並計算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比例調整應納稅額,併同繳納營業稅。 本局說明,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的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雖得『暫免』列入取得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營業稅,惟仍應於年度結束,將其國內及國外所分配的股利收入,全數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營業稅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本局整理常見漏未併入彙總申報或計算錯誤之態樣,提醒營業人於報繳107年最後一期11-12月營業稅時多留意,以免遭受處罰:一、國內股利除屬資本淨值會計科目調整之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免列入免稅銷售額外,包括現金股利及未分配盈餘轉增資的股票股利,均應併入免稅銷售額申報。二、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實施期間股利收入以股利淨額申報免稅銷售額,107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毋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個人獲配的股利金額不再含扣抵稅額,應以獲配股利金額申報免稅銷售額。三、營利事業取得中華民國境外之股利收入應按被投資事業給付之股利淨額與已扣繳稅額之合計數彙總併入免稅銷售額申報。 本局特別提醒,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如因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導致未依規定計算調整稅額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

2018

27 Nov

所得稅制優化方案-調整營所稅稅率結構

所得稅制優化方案-調整營所稅稅率結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7年2月7日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中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調整,自107年度起施行。  該局說明,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17%調高至20%,另為減輕中小型及創新企業之稅負,課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分3年逐步調高1%,即107年度稅率18%,108年度稅率為19%,109年度及以後年度按20%稅率課稅。但請營利事業特別注意,必須以當年度之課稅所得額是否在50萬元以下判斷,例如107年度在50萬元以下、108年度超過50萬元,則107年度適用稅率為18%、108年度適用稅率為20%。  該局進一步指出,為降低稅制對股利決策影響,並有利企業保留盈餘以累積投資動能,使對外籌資不易之中小型及新創企業能藉保留盈餘累積資本,以應未來轉型升級,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10%調降為5%,即自109年5月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始適用,108年5月申報106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仍為10%。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修正自107年度施行,營利事業報稅時應多加留意。

2018

23 Nov

營利事業新購置營業用小客車,提列折舊及嗣後出售之規定

營利事業新購置營業用小客車,提列折舊及嗣後出售之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自93年1月1日起新購置之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250萬元為限,另外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購置營業用乘人小客車,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50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該局查核某營造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財產目錄列有4部乘人小客車,係分別於102年起陸續購入,其中一輛在105年1月購買,取得成本為400萬元,公司直接以購入成本按5年計算列報折舊費用,未依限額250萬元計算調整,以致超提折舊,國稅局除剔除補稅外,並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一併徵收。舉例來說,上述小客車,耐用年限5年,採用平均法提列折舊,預估殘值100萬元,依實際成本計算折舊額為60萬元〔(400萬元-100萬元)÷5年〕,因購買小客車實際成本超過規定限額250萬元,所以該公司105年度所得稅申報可以列報該汽車的折舊費用只有37.5萬元〔60萬元*(250萬元÷400萬元)〕,而不是60萬元。高雄國稅局另外提醒,該小客車嗣後出售時,仍應以所得稅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之未折減餘額為基礎,來計算出售資產損益,例如公司於107年12月31日以200萬元出售該部汽車,出售損益應以售價200萬元減除未折減餘額220萬元【購置成本400萬元-累計折舊180萬元〔(400萬元-100萬元)÷5年×3年〕】

2018

21 Nov

營業人收取加盟權利金、銷售原物料收入及沒收加盟保證金,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收取加盟權利金、銷售原物料收入及沒收加盟保證金,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加盟總店向加盟業者所收取之加盟權利金、加盟履約保證金及原物料收入,應否就所收取之金額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加盟業者?  該局說明,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因此,加盟總店提供加盟服務及銷售原物料所收取之加盟權利金及原物料銷售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另收取之加盟履約保證金如於合約期滿後即退還加盟業者,非屬銷售勞務之收入,免徵營業稅,惟加盟業者如違約,遭加盟總店沒收其加盟履約保證金,係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費用,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飲料業者,受消費者歡迎而開放乙公司加盟,甲公司除向乙公司收取加盟權利金100萬元及加盟履約保證金50萬元外,為確保飲料品質一致,並銷售自行調配之原物料20萬元與乙公司,甲公司應就加盟金100萬元及原物料銷售額20萬元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至甲公司收取之加盟履約保證金50萬元,倘於合約期滿後即退還乙公司,非屬銷售勞務,可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反之,若乙公司於合約期間內發生違約情事,遭甲公司沒收其加盟履約保證金,則甲公司應就沒收之5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  該局呼籲,營業人開放加盟收取之加盟權利金、違約沒收之履約保證金及原物料銷售額,如有漏開統一發票

2018

16 Nov

兼營營業人取得股利收入,應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調整營業稅額

兼營營業人取得股利收入,應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調整營業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部分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被投資公司所發放的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未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以下簡稱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營業稅額,致產生虛報進項稅額,遭受處罰。  該局指出,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的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雖得暫免列入取得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營業稅,惟仍應於年度結束,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營業稅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此外,應列入免稅銷售額之股利收入係指現金股利及未分配盈餘轉增資的股票股利收入,至取得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之股利收入,因係屬資本淨值會計科目之調整,免予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  該局提醒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如未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調整應納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追繳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2018

15 Nov

自108年1月1日起,非扣繳所得資料可採網路申報囉!

自108年1月1日起,非扣繳所得資料可採網路申報囉!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自108年1月1日起,下列非扣繳所得資料可採網路辦理申報:非扣繳所得資料種類 108年申報期間 個人保險給付課稅資料 108年1月1日至108年3月4日(108年2月28日為假日) 海外所得資料或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信託案件) 多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進貨資料 108年1月1日至108年1月31日 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資料(含信託) 個人一時貿易資料 108年1月1日至108年1月15日108年3月1日至108年3月15日108年5月1日至108年5月15日108年7月1日至108年7月15日108年9月1日至108年9月16日(108年9月15日為假日)108年11月1日至108年11月15日 該局說明,上述非扣繳所得資料過去僅能採人工或媒體申報,且需自行或委由他人送件至國稅局,作業甚為不便,現為簡政便民考量,自108年1月1日起開放透過網路辦理申報作業,只要到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各類所得(含信託)項目內,下載非扣繳資料電子申報系統(INC),安裝後即可使用工商憑證IC卡或該網站申請之網路報稅密碼,上傳資料完成申報,既省時又便利,歡迎多加利用。

2018

12 Nov

國外採購原料應取具之憑證

國外採購原料應取具之憑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自國外進貨、進料,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45條第1款規定取得憑證,始得認列。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查核準則第45條第1款規定,營利事業自國外進貨或進料,亦或向科學園區、加工出口區或自由貿易港區事業進貨或進料,屬按進口貨物報關程序向海關申報者,應取得國外廠商之發票、海關完稅單據、各種報關提貨費用單據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已辦理結匯者,應取得結匯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取得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其運費及保險費如係由買方負擔者,則應取得運費及保險費的憑證。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進貨、進料未取得憑證,或未將取得憑證保存,或按址查對不正確,未能提出正當理由或未能提供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第83條第1項或查核準則第38條第1項規定,按查得資料、同業利潤標準或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低價格核定其進貨成本。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進貨或進料務請依規定取具合法憑證入帳,以維護自身權益。如尚有其他稅務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

2018

07 Nov

你非知不可的遺產稅申報撇步

你非知不可的遺產稅申報撇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爾來發現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常有漏報被繼承人之定期存款、支票存款、債券、基金及衍生金融商品等情形,多因繼承人於清查遺產時,對於無存摺的支票存款、定期存款、債券、基金及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未償債務,可能疏忽未予查證,而造成漏報及漏未主張扣除額。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於辦理遺產清查時,可以利用被繼承人利息所得來源的金融機構及被繼承人居住地之郵局,進一步查證被繼承人於該金融機構之各類存、放款餘額(包含新臺幣及外幣之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綜合存款、定期存款、支票存款、各類貸款等),並查詢被繼承人有無承作債券或基金、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及承租保管箱等;另應查證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存款帳戶之交易資料,以掌握被繼承人生前資金動向,進而分析被繼承人之資金用途,以瞭解被繼承人財產及債務情況,並確實申報遺產稅。  該局提醒,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漏報或短報遺產,應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請納稅義務人確實掌握被繼承人之財產及債務情形,避免發生漏報遺產或漏未主張未償債務扣除。

2018

05 Nov

營利事業申報退休金費用,應符合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相關規定

營利事業申報退休金費用,應符合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退休金費用,應符合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相關規定,始准認列。   該局說明,依上開查核準則第71條第8款規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度內,以費用列支;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定有職工退休辦法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4%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並以費用列支。已依規定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提撥職工退休基金、勞工退休準備金者,嗣後職工退休、資遣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儘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或由職工退休基金或依法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該局查核某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以往年度皆已按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至退休金專戶,並列報退休金費用,其於104年度申報退休金費用800萬元,經查係所僱用之勞工於當年度退休,退休金專戶之金額高達1千萬餘元,惟該公司未先以退休金專戶支付沖轉,而另以現金支付退休金,核與上開查核準則規定未符,爰予以剔除所申報之退休金費用800萬元並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申報退休金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第33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列報,以免遭剔除補稅。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