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變更登記

最新消息

2018

20 Aug

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將於9月1日登場

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將於9月1日登場
本局表示,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為107年9月1日起至10月1日止(因9月30日適逢星期日,申報截止日順延至10月1日),為貼心服務營利事業,本局網站首頁特別設立「營利事業暫繳專區」,方便快速取得最新資訊。 有關107年度營利事業之暫繳申報規定,本局摘要說明如下:一、免辦暫繳之營利事業:(一) 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二)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三) 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四) 106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無應納稅額或107年度新開業者。(五) 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六) 營利事業按其106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二、應辦暫繳之營利事業,可選擇下列申報方式(二擇一):(一) 一般申報:營利事業按106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辦理申報。惟營利事業採上開方式計算之暫繳稅額超過新臺幣2,000元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僅須繳納暫繳稅款,

2018

17 Aug

建造執照變更起造人名義,請記得於使用執照核發後60日內申報契稅

建造執照變更起造人名義,請記得於使用執照核發後60日內申報契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依規定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凡是由地主提供土地,以合建分屋方式換得房屋,而以地主為起造人;或購買預售屋,而直接以承買人為起造人或長輩出資建屋,以晚輩名義為起造人等,該等起造人皆為契稅課徵對象,應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檢附使用執照影本、買賣(合建)契約書或工程合約書影本,支付證明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契稅。  未於期限內申報契稅者,每超過3天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萬5千元;又匿報或短報契稅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期申報,以免傷了荷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亦可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2018

15 Aug

藥局應按何種稅率課徵房屋稅?

藥局應按何種稅率課徵房屋稅?
進一步說明,藥房、藥局與私人醫院、診所性質不同,屬營利事業,應依房屋稅條例之規定,按營業用稅率3%核課房屋稅,另診所內設有藥局,應依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特殊稅率3%與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特別一併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如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情形,納稅義務人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變更,如逾期未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應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2018

13 Aug

日租或提供短期住宿的房屋,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日租或提供短期住宿的房屋,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暑假旺季來臨,許多民眾出遊會選擇花費較少的日租套房或提供短期住宿服務的房屋,而該類房屋有可能未取得合法旅館執照,雖以日或週為基礎,但因性質屬提供客房服務或渡假住宿服務之短期住宿服務業,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房屋不論是自有或承租只要供上述住宿使用情形,該住宿面積皆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並請納稅義務人於房屋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避免事後遭檢舉或查核因而發生漏稅,進而遭補稅並處罰,如原已按營業用稅率課徵者,則可免申報。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2018

10 Aug

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已達耐用年限提列足額折舊後,倘無法繼續使用,應確實提出該項資產毀棄或廢棄之證明,始得將殘值轉列為當年度損失

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已達耐用年限提列足額折舊後,倘無法繼續使用,應確實提出該項資產毀棄或廢棄之證明,始得將殘值轉列為當年度損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已達耐用年限提列足額折舊後,倘無法繼續使用,應確實提出該項資產毀滅或廢棄之證明,始得將殘值轉列為當年度損失。  該局指出,依據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毀滅或廢棄時,其廢料售價收入不足預留之殘價者,不足之額,得列為當年度之損失,其超過預留之殘價者,超過之額應列為當年度之收益。  該局查核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損失300萬餘元,經查係該公司固定資產於當年度已使用期滿且提列足額折舊,逕行沖銷帳載固定資產,並將原估列殘值轉列至其他損失,惟該公司無法提示固定資產實際毀滅或廢棄之證明文件,該局爰依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否准認列該筆其他損失,補徵稅額50餘萬元。  該局提醒,固定資產於使用年限屆滿且提列足額折舊後,倘無法繼續使用,欲毀滅或廢棄時,雖無須向稽徵機關報備,惟仍應提出固定資產毀滅或廢棄之證明文據,始得將殘值轉列為當年度之損失。籲請利事業於列報各項損費時,應注意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2018

09 Aug

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應課徵贈與稅

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未成年人購置不動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視為法定代理人之贈與,應以贈與論,依規定課徵贈與稅,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已成年人購置不動產,雖無上述視為法定代理人贈與規定之適用,惟如係父母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其已成年子女購置不動產,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課徵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其出資之資金,即為贈與價額;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贈與價額之計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第3項規定,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該局受理檢舉王君於106年間出資4千萬餘元購買土地,且將土地所有權登記於其子名下,應以贈與論,經發函請王君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贈與稅,惟王君未於期限內申報,遂依公告土地現值核定贈與總額1千萬餘元,除補稅外並予以處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應依稅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被稽徵機關查獲,遭補稅處罰。

2018

06 Aug

繼承人繼承獨資組織之存貨及固定資產不課營業稅

繼承人繼承獨資組織之存貨及固定資產不課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獨資商號之負責人死亡,欲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則其所繼承商號之存貨及固定資產,免視為銷售貨物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獨資組織營業人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該企業,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其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若非上述情形,於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其貨物之移轉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收取營業稅款並依法報繳,至於受讓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獨資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如果非屬繼承原因,其貨物之移轉如有未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情形,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以免受罰。

2018

31 Jul

自107年度起連續3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各不同

自107年度起連續3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各不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107年2月7日修正之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規定,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12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20%,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107年度及108年度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未逾50萬元者,分別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18%及19%,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該局依據上揭規定提供106年度至109年度速算公式如下,呼籲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時特別留意,以免權益受損。年度 全年課稅所得額P 營利事業所得稅額T計算式 106 P ≦ 120,000 免徵 120,000 < P ≦ 181,818 T =(P-120,000)/2 181,818 < P T= P × 17% 107 P ≦ 120,000 免徵 120,000 < P ≦ 187,500 T =(P-120,000)/2 187,500 < P ≦ 500,000 T= P × 18% 500,000 < P T= P × 20% 108 P ≦ 120,000 免徵 120,000 < P ≦ 193,548 T =(P-120,000)/2 193,548 < P ≦ 500,000 T= P × 19% 5

2018

30 Jul

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應注意申報期限

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應注意申報期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申報;但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另同法第26條規定,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有特殊之事由者,得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之。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規定,被繼承人無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者,其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為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由於遺產管理人須依據民法第1179條規定,聲請法院依公告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聲明,基於上述期間未屆滿前,無法確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故此類由遺產管理人辦理延期申報遺產稅之案件,則准予延長至該催告期限屆滿1個月內提出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遺產管理人基於辦理公告催告程序認為有申請延長申報期限之必要者,仍應於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6個月內以書面申請,並須提示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聲請法院辦理公示催告程序資料備查。  該局提醒,遺產管理人應注意申報期限,若未依限辦理申報,亦未申請延期申報,或雖依限申請延期申報而未於延長期限內聲請法院辦理公示催告程序者,稽徵機關將依法進行調查及核定,核有應納稅額者,將依法補稅處罰。

2018

23 Jul

營業人租賃房屋供員工住宿,其租金、水電及瓦斯費等相關進項稅額得否申請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租賃房屋供員工住宿,其租金、水電及瓦斯費等相關進項稅額得否申請扣抵銷項稅額
本局表示:近來接獲營業人來電詢問,營業人因租賃房屋供員工住宿所給付之租金、水電及瓦斯費,其進項稅額是否得據以申報扣抵營業稅? 本局說明,營業人租賃房屋供員工住宿,其有關租金、水電及瓦斯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範疇,故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惟如營業人係因工程施工或油礦採勘需要,於工地搭建臨時房屋或在工地附近租賃房屋供施工人員臨時住宿或辦理工務使用,該房屋租金、水電費、瓦斯費核屬供業務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本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自行興建或購置之體育館、員工宿舍、餐廳及各項員工福利設施等固定資產,所有權如未移轉與員工個人者,因係提供營業人生產或銷售有貢獻之直接或間接員工所使用,亦非具有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性質,其相關進項稅額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本局呼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發現誤申報扣抵情形,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2018

18 Jul

生技新藥公司研發支出投資抵減及股東投資抵減注意事項

生技新藥公司研發支出投資抵減及股東投資抵減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生技新藥產業升級與發展,生技新藥公司得依生技新藥發展條例第5條規定,以投資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金額一定比率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原始認股或應募生技新藥公司發行之股票,亦得依同條例第6條規定,以取得股票價款20%限度內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公司向經濟部申請審定為生技新藥公司,取得經濟部核發生技新藥公司審定函者,始得適用前揭投資抵減租稅優惠。依「生技新藥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及「營利事業適用生技新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生技新藥公司須符合資格要件如下:(1)從事生技新藥之研究、發展、試驗,或取得生技新藥上市或製造許可證明,且生技新藥之研究或發展工作不得全程於國外進行;(2)研究與發展支出占同一年度營業收入淨額或占實收資本額達一定比率;(3)聘僱大學以上學歷之專職研究發展人員至少5人;(4) 最近3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又經濟部核發之生技新藥公司審定函自核發次日起5年內有效,屆期失其效力,於審定函有效期間內如有不符資格要件者,經濟部得撤銷或廢止該審定函。  該局進一步說明,取得審定函之生技新藥公司,如經查核發現其申請時或於該審定函有效期間內有不符合前揭情形之一,而經撤銷審定函者,生技新藥公司及其股東已依生技新藥發展條例第5條及第6條規定抵減之稅額;或經廢止審定函

2018

12 Jul

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在規定標準範圍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在規定標準範圍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職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伙食代金,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新臺幣(下同)2,400元之範圍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該局查核,甲公司105年度開立薪資扣繳憑單金額合計7,200,000元,並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薪資支出及伙食費分別為7,200,000元及288,000元,惟甲公司開立之薪資扣繳憑單金額係包含免視為薪資所得之伙食費288,000元,致甲公司申報之薪資扣繳憑單多計288,000元。又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列報伙食費288,000元,致當年度薪資費用虛列288,000元,遂予以剔除並補稅處罰。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職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伙食代金,除應提供員工簽名或蓋章之名單或伙食費原始憑證供稽徵機關查核外,職工伙食費每人每月在2,400元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另營利事業於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自行檢視是否誤將免稅範圍內之伙食費列報於薪資費用,致發生於薪資費用及伙食費重複列報費用之情事,以免被補稅處罰。

2018

10 Jul

外銷損失,除每筆在新臺幣90萬元以下外,應檢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

外銷損失,除每筆在新臺幣90萬元以下外,應檢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外銷貨品,因品質不符或發生瑕疵致違約而給付國外客戶之賠償,屬外銷損失,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列損失金額。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外銷損失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等外,並應視賠償方式分別提示下列各項文件:(一)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二)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三)在臺以新臺幣支付方式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之收據。(四)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惟如外銷損失金額每筆在新臺幣90萬元以下者,得免附前款規定之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該局指出,甲公司外銷貨品報關出口,已將銷售貨款全部認列收入。嗣因商品瑕疵,產生驗收爭議,以致甲公司簽訂協議書變更單價及總金額,合議減收價款。甲公司自行列報減收之價款為銷貨折讓。經該局以甲公司減收價款係因品質不符而給予外銷客戶之賠償,屬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性質為外銷損失,應依前揭查核準則94條之1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又因減收之價款已逾90萬元,應取具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惟甲公司未能提示,與前揭規定不合,而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

2018

05 Jul

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上市櫃公司召開股東常會的季節又到了,多數公司都會在召開股東常會時為股東準備一份精美的紀念品,以表示對股東的感謝,該紀念品之進項額係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及財政部87年12月3日台財稅第871976465號函釋規定,公司於召開股東常會時,贈送股東之紀念品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部分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轉作紀念品贈送股東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惟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除屬同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可予扣抵者外,其餘均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2018

04 Jul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合夥人時,應否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合夥人時,應否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合夥人時,應否辦理當期決、清算申報?分三方面來說明:  一、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核屬所得稅法所稱『轉讓』,應依據同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二、獨資經營之營利事業改組為合夥組織,如經商業主管機關,依商業登記法規定,核准辦理變更登記者,毋庸分別辦理設立及註銷登記,並准免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三、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導致合夥人祇剩一人時,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自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應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若僅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其營利事業之主體(合夥主體)並未發生解散、廢止或轉讓之情事,則可免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  該局指出,各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如有前述應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情形者,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之期限內儘速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2018

02 Jul

公司將資金無償貸與他人,應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公司將資金無償貸與他人,應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本局表示,公司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應設算利息收入課稅;如係以借入款項轉貸他人,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所支付的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本局說明,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前段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本局進一步舉例說明:1.甲公司106年度年初將自有資金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無償提供給股東使用,該公司106年度應依106年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2.616%設算利息收入26萬餘元,並申報併入營利事業所得課稅。2.乙公司106年度年初向A銀行借款100萬,年息5%,106年度共支付貸款利息5萬元,惟乙公司另於同日貸出100萬元予丙君,未收取利息,則乙公司106年度支付予A銀行之5萬元利息支出應不予認定。 本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上述情形,應自行依法調整申報資料。

2018

27 Jun

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車,給付租賃業之租金、利息、手續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租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是否得予扣抵,應視該車輛租用方式屬「營業租賃」或「融資租賃」,「營業租賃」係屬購買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之勞務,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惟「融資租賃」(即資本租賃)實質上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當租賃期間屆滿時,車輛所有權會移轉予承租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指出,發現有租賃業者將融資租賃契約形式上設計成營業租賃契約,承租人並藉以規避稅負,將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涉嫌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經查獲後予以補稅並處罰鍰。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申報扣抵融資租賃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憑證者,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以免受罰。

2018

21 Jun

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其核定營業額要記得併入營業收入申報

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其核定營業額要記得併入營業收入申報
小規模營利事業如於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應將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查定營業額一併申報。其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實際營業額如調查發現高於查定營業額時,應按其實際營業額併計,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查核實務上發現,小規模營利事業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常漏未將原屬免用統一發票期間查定課徵或調增之營業額併計申報,造成漏報營業收入,遭核定補稅。該局舉例說明,甲商號於104年7月1日變更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其於104年7月至12月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為1,000萬元,104年1月至6月查定銷售額為108萬元(每月查定銷售額18萬元x6個月),另經調查其免用統一發票期間(1-6月)之實際銷售額為150萬元,則甲商號於105年5月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申報之營業收入總額為1,150萬元(即1,000萬元+150萬元),倘僅將開立發票期間之銷售額1,000萬元列為營業收入申報,則甲商號將會短漏報150萬元的營業收入,如以擴大書面審核適用純益率6%計算,甲商號漏報所得額為9萬元。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若有類此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之情事者,一定要將小規模營利事業期間查定課徵及調增之營業額合併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一併申報,若因一時疏忽而有短漏報收入者,請儘速補報並補繳稅款。

2018

14 Jun

國內公司銷售勞務與國外公司,勞務使用地在我國境內者,屬應稅收入應報繳營業稅

國內公司銷售勞務與國外公司,勞務使用地在我國境內者,屬應稅收入應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國內公司銷售勞務與國外公司取得外匯收入,惟勞務使用地在我國境內者,其銷售勞務之收入屬應稅銷售額,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同法第7條第2款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營業稅稅率為零。故營業人銷售勞務與國外公司,如勞務使用地在我國境內,其銷售勞務之收入屬應稅銷售額。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為國外A公司之在臺客戶提供A公司產品諮詢及售後服務,國外A公司支付甲公司服務費,甲公司因銷售勞務而取得外匯收入,甲公司之交易對象雖為國外A公司,惟勞務之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國內,該外匯收入不適用零稅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國內公司銷售勞務與國外公司取得外匯收入,如其使用地在我國境內,係屬應稅銷售額,應依法報繳營業稅,如違反規定,將遭補徵營業稅及裁處罰鍰。

2018

08 Jun

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請留意常見短漏報收入違章型態

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請留意常見短漏報收入違章型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107年5月31日截止,提醒營利事業再次檢視帳簿憑證及申報資料,如有申報錯誤致有短漏報情形,請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該局指出,近來查得部分營利事業因疏於應注意,致短漏報收入之違章情形,除補稅外尚須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該局列舉經常發生短漏報收入之型態,包括:一、各級政府各項補助款收入。二、保險理賠收入。三、金融機構利息收入。四、結清領回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賸餘款收入。五、外銷出口收入。六、海關退稅收入。七、違約金收入。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結算申報後倘發現有短漏報所得情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自動按正確資料計算所得額並補繳所漏稅額及加計利息後,向轄區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更正申報,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除稅法有關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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