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變更登記

最新消息

2019

25 Jul

營利事業申報自當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中減除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5年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時,應按損失發生年度依序減除

營利事業申報自當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中減除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5年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時,應按損失發生年度依序減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計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列為基本所得額加計項目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時,得先減除同條第2項規定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5年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惟應注意要按損失發生年度依序減除。該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中減除,係指當年度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得先減除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5年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再將減除後之餘額列為計算基本所得額之加計項目;另減除須按損失發生年度順序依序減除,當年度如無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可供減除,或減除後尚有未減除餘額者,始得遞延至以後年度依序減除。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假設甲公司104年度至107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損失)分別為(3,000)萬元、(3,500)萬元、4,000萬元及5,000萬元;106年度及107年度課稅所得額分別為(5,000)萬元及2,000萬元。則甲公司106年度及107年度申報計算基本所得額時,其104年度及105年度證券交易損失應依序自106年度及107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 *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計算基本所得額加計項目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時,如有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5年損失可供減除,應按損失發生年度順序,逐年依序減除,且可減除金額以當年度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為限,尚不得自行選擇減除年度及金額

2019

22 Jul

大樓管理顧問公司收取保全費用要開立發票嗎?

大樓管理顧問公司收取保全費用要開立發票嗎?
甲公司承攬社區大樓保全業務,每月收取服務費用新臺幣(下同)35萬元〔含人事薪資費用30萬元及行政管銷費用5萬元〕,甲公司僅就行政管銷費用5萬元開立發票,經國稅局查獲認定承攬期間短開發票約800萬元,補徵稅額40萬元,並處罰鍰60萬元。甲公司不服,主張所承攬社區大樓服務型態為顧問方式,合約書明確記載工作人員薪資費用每月30萬元,該公司僅代收轉付大樓保全人員薪資費用,不應列為收入。國稅局指出,大樓管理顧問公司向大樓管理委員會收取費用,支付與大樓保全人員之薪資,是否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的課稅範圍?可就大樓管理顧問公司與保全人員間有無僱傭關係來判斷,例如,簽訂合約內容之權利義務關係、大樓保全人員參加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單位等相關資料。如大樓管理顧問公司與保全人員間有僱傭關係,則其向大樓管理委員會收取之人事薪資費用,非屬代收代付性質,係屬大樓管理顧問公司銷售額一部分,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該局提醒納稅人,營業稅法所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開立發票時應予注意,避免漏開遭補稅處罰。【#197】

2019

17 Jul

伙食費免稅限額之計算應包括加班誤餐費,在新臺幣2,400元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伙食費免稅限額之計算應包括加班誤餐費,在新臺幣2,400元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自104年1月1日起,非屬航運業或漁撈業之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新臺幣2,400元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查獲申報伙食費1,440,000元,又於其他費用項下申報員工加班誤餐費200,000元,因該伙食費已達每人每月2,400元之限額,故甲公司另列報之加班誤餐費200,000元應轉列為員工薪資所得,併計薪資所得扣繳憑單申報。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如係實際供應膳食,其伙食費之列支應取具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作為憑證,如委由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者,則為職工福利委員會出具之收據以供查核。【#194】

2019

16 Jul

營利事業非當年度無法確知之費用或損失,不得於以後年度以過期帳列支

營利事業非當年度無法確知之費用或損失,不得於以後年度以過期帳列支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之營利事業,應依權責基礎處理會計事項,如因特殊情形,於年度決算時,無法確知之費用或損失,始得於確知年度以過期帳或費用處理。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4條規定,凡應歸屬於本年度之費用或損失,除會計基礎經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外,應於年度決算時,就估列數字予以列帳,但年度決算時,因特殊情形無法確知之費用或損失,得於確知之年度以過期帳費用或損失處理。換言之,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如非屬當年度無法確知者,即應於權責發生時帳(估)列相關損費,尚不得於以後年度以過期帳列支。  該局查核某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發現有列報過期帳費用,經查係該公司於90年間因未依規定期限繳納承購土地款,遭取消承購資格,原繳納之保證金被沒收及相關費用等計600萬餘元,未於當年度申報相關損費,遲至105年發現時,始列報為105年度其他損失,因公司組織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而此一損費於90年度權責已發生,其性質並非90年度無法確知,核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4條但書所規定,因特殊情形無法確知之費用或損失,得於確知之年度以過期帳費用或損失處理之條件不合,爰予以剔除補稅。

2019

15 Jul

符合一定條件之贈與稅可跨局臨櫃申辦,歡迎多加利用

符合一定條件之贈與稅可跨局臨櫃申辦,歡迎多加利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8年5月1日起,民眾贈與財產符合財政部108年4月24日發布「贈與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規定者,可不受戶籍所在地之限制,得就近至任一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贈與稅申報,並取得證明書。  該局說明,以往贈與稅申報必須到戶籍所在地國稅稽徵機關申報,考量民眾之戶籍地與工作地或居住地常有不同,為便利民眾就近辦理贈與稅申報,國稅局提供贈與稅一站通跨局申報服務,贈與下列財產並檢齊證明文件,民眾可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贈與稅申報,免到戶籍地所在地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報:1.不動產,但申報扣除土地增值稅及契稅金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上者不適用;如該扣除金額由贈與人代繳而同時申報為贈與財產者,則不受金額限制,仍得適用跨局臨櫃申辦。2.現金。3.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票。4. 未上市(櫃)且非興櫃股票(股權)之個別投資面額不超過500萬元。5.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包括(1)捐贈政府、公立機關團體、公有事業機構、全部公股公營事業之財產。(2)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3)配偶相互贈與。(4)父母於子女婚嫁時贈與之財物。  該局指出,民眾跨局臨櫃辦理贈與稅申報後,收件國稅局將於收件之次月將申報書移送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民眾如發現申報錯誤或核定內容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當

2019

12 Jul

營利事業被查獲有短漏報所得及稅額超過一定標準,無法適用盈虧互抵10年之規定。

營利事業被查獲有短漏報所得及稅額超過一定標準,無法適用盈虧互抵10年之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營利事業如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如期申報」等要件,可將國稅局核定的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該局提醒,若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及稅額超過「情節輕微」之標準,將不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之要件,無法適用盈虧互抵之規定。前述「情節輕微」標準,依財政部函釋,是指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比率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全年所得額200萬元,扣除102年度虧損數150萬元,申報課稅所得額為50萬元。但後來被稽徵機關查獲106年度短漏報所得額100萬元,占全年所得額比率33.33%(100萬元/200萬+100萬元),短漏稅額17萬元,因不符合前述短漏報情節輕微之標準,無法適用盈虧互抵之規定,故核定課稅所得額為300萬元。【#187】營利事業被查獲有短漏報所得及稅額超過一定標準,無法適用盈虧互抵10年之規定。

2019

11 Jul

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者,視同租金

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者,視同租金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承租房屋,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於給付房東租金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扣取稅款,並按同法第92條規定將所扣之稅款向代收稅款機構繳納及向承租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租賃時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出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相同。是租賃契約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者,該代出租人負擔之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即視同租金,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辦理扣繳稅款及憑單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向B君(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承租房屋,租賃契約約定10%扣繳稅款及1.91%全民健保補充保費由A公司負擔,B君每月實收租金100,000元,則A公司扣繳義務人每月應依給付總額113,520元〔100,000元÷(100%-10%-1.91%)〕辦理扣繳,扣繳稅額11,352元(113,520元×10%);A公司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所扣稅款向代收稅款機構繳清,並於次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承租人A公司所在地稽徵機關查核。如出租人為非居住者,其約定由扣繳義務人代出租人負擔之扣繳稅款者,亦應併入給付租

2019

10 Jul

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因故閒置,可續提列折舊列報成本費用

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因故閒置,可續提列折舊列報成本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原供營業上使用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等固定資產因故閒置,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者外,應依其性質,按實際成本之未折減餘額,採原折舊方法續提折舊,列報為當期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  該局說明,參照財務會計規定,原供營利事業營業上使用,非以出售為目的,且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之固定資產,因目前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仍須續提折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規定,倘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因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得依原折舊方法續提折舊,惟自始閒置未供營業使用者,並不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房屋之折舊費用,經查得該房屋自購置後即未供營業使用,甲公司雖主張房屋縱自始閒置,依據財務會計及稅法相關規定,應可列報折舊費用,惟甲公司自購買日起,該房屋即空置未使用,該房屋之性質顯與財務會計所定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定義不符,自無法援引因閒置可繼續攤提折舊之規定,且因該房屋「未供營業使用」,亦無得依稅法相關規定減除折舊之適用。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須依據商業會計法、相關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等據實記載並編製其財務報表,惟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帳載事項倘與相關稅法規定未符者,應於申報書內自行調整,以免遭調整補稅。

2019

09 Jul

個人出售房屋適用舊制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者,無自住房地400萬元免稅額之適用。

個人出售房屋適用舊制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者,無自住房地400萬元免稅額之適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有民眾詢問,買入後一直供自住使用之房地,持有期間超過10年,今年出售若有獲利,可以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中,自住房地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免稅額的規定嗎?該局說明,這位民眾出售之房地,因取得日在105年1月1日之前且持有期間逾10年,非屬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故無自住房地400萬元免稅額之適用,應計算屬出售「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於隔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該局進一步說明,若個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之自住房地,屬於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者,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才能享有400萬元免稅額之租稅優惠,提醒納稅人注意: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二、交易前6年內沒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6年內以1次為限。【#175】

2019

08 Jul

營業人因買受人違約而沒收之預收款仍屬銷售額之範圍,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營業人因買受人違約而沒收之預收款仍屬銷售額之範圍,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查獲營業人銷售貨物,嗣買受人違約而沒收預收款,漏未開立統一發票,致遭補稅並裁處罰鍰。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嗣買受人違約而沒收預收款,按財政部81年4月29日台財稅第810160470號函釋規定,該沒收之預收款係屬銷售額之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銷售預售屋予乙公司,並向乙公司收取預收款500萬元,已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嗣甲公司因乙公司違約,將前揭預收款沒收,惟甲公司以該款項性質非銷售貨物收取之代價,自行更正註銷該筆銷售額。經該局查獲,除予補徵營業稅外,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縱因買受人違約而沒收預收款,仍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營業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逕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聯絡人:審查三科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2019

05 Jul

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之當期扣減進項稅額

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之當期扣減進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以免遭受處罰。  該局說明,營業人進貨支付價款已包含應負擔之營業稅,倘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情事者,依規定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係進項稅額之減少,自應申報列為進項稅額之減項,以繳回原申報扣抵之稅額。且進貨之退回係由買受人發動,自應於發生進貨退出之當期申報並繳回已扣抵之進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11-12月進貨取得應稅之統一發票銷售額400萬元,稅額20萬元,已於108年1月15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於108年3月間因進貨退出或折讓,未於108年5月15日申報時扣減其已扣抵之進項稅額致短漏稅款,稽徵機關除追繳20萬元稅款外,並核處罰鍰10萬元,甲公司雖不服申請復查,仍遭該局復查決定駁回。  該局提醒,營業人若有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如有疏忽漏報營業稅額,請儘速在被檢舉前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2019

01 Jul

購買農地登記在子女名下,其贈與標的為資金,不能享有農地免稅

購買農地登記在子女名下,其贈與標的為資金,不能享有農地免稅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將自己名下之農地贈與子女,免納贈與稅,但向他人購買農地,登記在子女名下,其贈與標的為「資金」,不能享受農地免稅優惠。日前接獲民眾甲君來電,主張贈與「農地」予子女並取得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經進一步詢問,甲雖取具農業使用證明書,惟甲非土地所有權人,因甲購買時直接將農地登記在子女名下,即贈與標的並非農地,而是該筆「資金」,不能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贈與農地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該分局說明,如欲贈與農地予子女,享有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應於購買農地時,先將土地所有權登記於自己名下,再以「農地」贈與移轉予子女,才可享有免稅優惠,惟須受限5年繼續作農業使用之列管。

2019

28 Jun

當期發票不夠用,提前使用次期發票,營業人應如何處理?

當期發票不夠用,提前使用次期發票,營業人應如何處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本轄新興區營業人來電詢問,發票不敷使用,提前使用次期發票,應如何處理?該局答覆,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次按財政部80年8月3日台財稅字第800274079號函釋:「營業人提前使用次期之統一發票,如經查明係由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業已用罊並無其他不法情事者,除通知該營業人嗣後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事先申請核准外,可免援引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移罰。」該局提醒營業人,如當期統一發票已用罊,需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如無不法情事者,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惟應事先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該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之銷售額,並應覈實於開立當期申報營業稅。【#177】

2019

26 Jun

以繼承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之規定

以繼承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一次繳納現金確有困難時,納稅義務人可申請以在我國境內之遺產稅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如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者,其得全額或按比例抵繳,仍須視被繼承人取得該土地日期、原因等情形而定。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若於劃設前已為被繼承人所有,或於劃設後迭次因繼承移轉予被繼承人,該土地得以全額抵繳,除此以外皆應按比例抵繳,可抵繳之金額上限計算公式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抵繳遺產稅之限額=依本法計算之應納遺產稅額 ×(申請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  該局舉例,甲君於62年買賣登記取得臺北市信義區A地號土地,該筆土地係於60年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甲君於108年死亡,其遺產總額為4,000萬元(未遺有存款等現金),應納遺產稅額為200萬元,上開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100萬元(持分全)。繼承人乙君申請以A地號土地抵繳遺產稅,因被繼承人甲君係於該地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後才買賣取得,因此無法以全額(即100萬元)抵繳遺產稅,依照上開公式,其得抵繳之上限金額為5萬元【200萬元×(100萬元/4,000萬元)】,即得以A地號土地持分20分之1申請抵繳遺產稅,惟若甲君係於A地號土地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前即登記取得,則得以A地號土地全額抵繳。  該局

2019

25 Jun

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存根聯或扣抵聯、收執聯之處理規定

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存根聯或扣抵聯、收執聯之處理規定
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常有營業人詢問開立統一發票後,不小心遺失發票存根聯,以及遺失取得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收執聯,有無補救方法?  該局說明,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規定,營業人遺失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者,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之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銷。營業人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如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者,得以收執聯影本代替存根聯。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如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依此,營業人遺失已開立之統一發票存根聯,或遺失取得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收執聯,均得向買受人(銷售人)取得原統一發票收執聯(存根聯)影本,並經由買受人(銷售人)蓋章證明,以影本代替作為記帳(進項)憑證。  該局舉例,甲公司銷售貨物一批予乙公司,開立銷售額100萬元、稅額5萬元、買受人為乙公司之統一發票,甲公司卻不小心將發票存根聯遺失,旋即與乙公司聯繫,並取得乙公司蓋章證明之收執聯影本來代替遺失之存根聯。嗣甲公司雖被查獲遺失發票存根聯涉及未依規定保存憑證,原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就銷售額之5%裁處罰鍰5萬元,惟因甲公司已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即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時,應依前揭規定辦理,以免遭受處罰。該局同時

2019

24 Jun

營利事業經查獲短漏報所得額,即使核定後無應納稅額,仍須處罰

營利事業經查獲短漏報所得額,即使核定後無應納稅額,仍須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查獲短漏報所得額,即使核定後無應納稅額,為維護自動申報制度,督促營利事業善盡誠實申報之義務,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同法條第1項(已依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及第2項(未依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規定之倍數,處以2倍以下及3倍以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4,000萬餘元,嗣經查獲短漏報其他收入700萬餘元,核定短漏報所得額700萬餘元,雖重行核定全部課稅所得額為虧損3,000萬餘元,無應納稅額,惟依前揭規定,仍應就其短漏報所得額700萬餘元,按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率17%計算之金額119萬元,處2倍以下之罰鍰,惟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所以甲公司被裁處罰鍰9萬元。

2019

21 Jun

營利事業借入款項貸與關係企業,應依營所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列報利息支出

營利事業借入款項貸與關係企業,應依營所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列報利息支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一方面借入款項,一方面貸出款項,其列報利息支出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稱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辦理。  該局說明,依上開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當無法查明數筆利率不同之借入款項,何筆係用以無息貸出時,應按加權平均法求出之平均借款利率核算之。  該局查核某營利事業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營利事業借入款項所支付之利息費用,高於將該借入資金貸與關係企業所收取之利息收入,爰依規定以該營利事業平均借款利率重新計算正確金額,核定調減利息支出。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若有資金借貸而列報利息收入與支出情形,應依相關法規辦理,以免因未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2019

20 Jun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應注意事項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轄內某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因疏忽漏報所得,該營利事業雖已於發現時自動補報惟並未繳清稅款,因與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要件不合,致仍須就短漏報之所得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處罰。該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一、稅捐稽徵法第41條至第45條之處罰。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上述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165】

2019

18 Jun

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損失應注意事項

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損失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如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具有確實證明者,可檢附相關文件列報外銷損失,但如該損失不應由該營利事業本身負擔,或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則不得列為損失。  該局說明,外銷損失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或損失歸屬之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等外,並應視其賠償方式分別提示下列各項文件:(1)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其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2)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3)在臺以新臺幣支付方式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之收據。(4)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但如損失每筆90萬元以下者,可免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該局查核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外銷損失列報因外銷產品品質不符或瑕疵致違約而遭國外客戶扣款之賠償款200萬餘元,因該公司未檢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供核,且依生產流程其產品皆委外加工,經檢視該公司與加工廠簽訂之合約內容,加工廠應負擔交付產品加工品質無瑕疵之保證責任,顯然前開因生產過程瑕疵及加工交貨延遲等問題產生之國外客戶扣款損失,

2019

17 Jun

營利事業購買股權,依財務會計規定認列之廉價購買利益課稅規定

營利事業購買股權,依財務會計規定認列之廉價購買利益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投資取得他公司(下稱被投資公司)股權,且認列取得當年度被投資公司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超過投資成本之利益,該利益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視被投資公司是否存續或合併消滅而做相對應之調整。  該局說明,公司與被投資公司合併,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3號「企業合併」所認列取得消滅公司可辨認淨資產公平價值超過收購成本之廉價購買利益,按財政部103年4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200192840號令規定,稅務申報上該利益得分5年平均認列。反之,公司若僅取得股權,被投資公司仍存續,依據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投資關聯企業及合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6號「投資關聯企業及合資」規定,認列取得當年度被投資公司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超過投資成本之利益,按財政部108年4月18日台財稅字第10804553240號令規定,稅務申報上該利益屬未實現,應按所得稅法第45條規定,以實際出價取得之金額作為購買股權成本。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申報取得被投資公司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超過投資成本之利益,應注意前開差異並依規定作適當之調整,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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