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變更登記

最新消息

2019

01 Oct

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措施延長至114年12月31日

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措施延長至114年12月31日
財政部表示,為配合我國114年整體行動支付達90%目標,賡續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該部將於明(16)日修正發布「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下稱本作業規範)第4點及第5點,將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期間之末日由現行109年12月31日延長至114年12月31日。 財政部說明,為加速行動支付普及化,該部107年1月12日訂定發布本作業規範,鼓勵小規模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接受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裝置付款,自申請核准當季至109年12月31日止,屬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得由稽徵機關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免用統一發票(下稱本租稅優惠),以減輕其營業稅負擔。截至108年8月12日止,已核准3,164家小規模營業人適用本租稅優惠。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本租稅優惠施行以來,常有小規模營業人反映導入行動支付後,相關交易金流資料恐遭稽徵機關掌握作為課稅運用,且本租稅優惠期間將於109年12月31日屆期,如每月平均銷售額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新臺幣(下同)20萬元】,稽徵機關將於屆期後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嚴重影響導入意願。為賡續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降低導入行動支付稅負增加疑慮,該配合我國114年整體行動支付達90%目標,將本租稅優惠期間延長,自申請核准之當季至114年12月31日止,屬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每

2019

26 Sep

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列報保險費僅得就單位應負擔金額列報

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列報保險費僅得就單位應負擔金額列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表示: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4條規定,執行業務者或其他所得業者於支付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費時,僅得就執行業務者或其他所得業者應負擔之金額核實認定,即不含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應由員工自行負擔部分。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邇來於查核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時,發現有設帳之業者於申報保險費時,全額列報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費,而遭剔除非屬單位應負擔金額進而補稅案件。該分局提醒,執行業務者或其他所得業者若有類似情事,可先行自我檢視,核實申報,以符規定。【#274】

2019

24 Sep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須依規定確實計算來源所得並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須依規定確實計算來源所得並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隨著網路交易興盛,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之情形日益增加,財政部已於107年1月2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明確規範外國營利事業從事各類電子勞務交易所取得之我國來源所得計算、所得稅課徵及報繳期限等事項。該局說明,自106年度起,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如可提示帳簿、文據供核,得以取得收入核實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餘額計算我國課稅所得額;如欲按營利事業所得稅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以及我國境內交易流程對總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所得額,則須提示合約、主要營業項目、我國境內外交易流程說明及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並填具「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適用淨利率、利潤貢獻程度申請書」,自行或委任境內代理人向稅籍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或受理扣繳申報之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淨利率與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據以計算我國課稅所得額。有關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銷售電子勞務所得稅課徵規定,該局摘要說明如下:一、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該外國營利事業應自行或委託代理人於當年度5月1日至5月31日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完成申報納稅。 二、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給付人依規定扣繳率計算扣繳

2019

17 Sep

有限公司的股東轉讓出資額屬財產交易所得,而不是證券交易所得!

有限公司的股東轉讓出資額屬財產交易所得,而不是證券交易所得!
最近常有民眾詢問:證券交易所得自105年1月1日起停止課徵所得稅,若有限公司的股東轉讓出資額,是否可以不用申報所得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轉讓的股票必須是公司依公司法規定簽證後發行之股票,方屬於證券交易範圍,才能適用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的規定,否則,就是屬於財產交易範圍,例如:有限公司的股東轉讓其出資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轉讓股份或轉讓未依規定簽證發行之股票,都是屬於財產交易範圍,如有財產交易所得,就應合併申報當年度所得稅。該局進一步表示,民眾如有以上所述情形者,在轉讓出資額、股份或未依規定簽證發行之股票時,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但是要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合併當年度所得總額申報綜合所得稅,其所得計算方式係以轉讓價額減除實際出資成本或取得成本,並減去原來取得及轉讓時所支付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額;如果是繼承或贈與而取得,則以繼承時或受贈時之時價為取得成本。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5年1月5日轉讓A有限公司出資額500,000元給乙君,轉讓價格為2,000,000元,並支付佣金30,000元給丙君,則甲君轉讓A有限公司出資額之財產交易所得為1,470,000元(2,000,000元-500,000元-30,000元),應於106年5月併同於105年度各類所得總額申報綜合所得稅。該局提醒,105年1月1日起雖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但是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其出資額非屬證券交易,如有轉

2019

16 Sep

營利事業給付非居住者等之各類所得,應於10日內辦理扣繳及申報

營利事業給付非居住者等之各類所得,應於10日內辦理扣繳及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有稅法規定之各項所得(即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因不適用關於結算申報之規定,其應納所得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之日起10日內辦理扣繳稅款繳納及申報事宜。其給付非居住者扣繳及申報扣繳憑單日期,與給付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在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各項所得者,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日之次月10日前繳納扣繳稅款,並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之期限,尚有不同,提醒扣繳義務人多加注意。     該局舉例說明,甲扣繳義務人於107年12月6日(星期四)給付所得給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乙,已按給付總額扣繳稅款,應依規定於107年12月15日(星期六,依法可順延至107年12月17日)以前申報扣繳憑單,惟誤認申報期限為108年1月31日,所以遲至108年1月19日始辦理申報,經該局以其未依限申報扣繳憑單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給付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各項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須注意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之期限,以避免因未依限扣繳申報而遭處罰。

2019

09 Sep

開立發票時如賣方統一編號記載錯誤,營業人會受處罰嗎?

開立發票時如賣方統一編號記載錯誤,營業人會受處罰嗎?
高雄市某分公司會計小姐詢問,日前銷售貨物時,因機器設定錯誤,將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之賣方統一編號誤植為另一分公司之統一編號,會不會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應按時序開立,並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規定之統一發票專用章。但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或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之電子發票者,得以條列方式列印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於「營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欄內,免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若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之統一發票,未依上開規定記載賣方統一編號,且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另行開立,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論處。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銷售貨物時,將其開立發票之賣方統一編號記載錯誤,核有違反上開法條規定開立發票應行記載事項記載不實之情事,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111,761元處1%罰鍰,惟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是裁處罰鍰1,500元。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要特別留意開立發票之內容是否正確,若發現有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者,應收回作廢重開,如無法作廢重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主動向國稅局更正及報備,以免違法受罰。【#

2019

05 Sep

台灣公司接單、大陸公司生產出貨,已是全球化供應鏈中常見的型態。其中台灣公司的課稅方式是什麼呢?

台灣公司接單、大陸公司生產出貨,已是全球化供應鏈中常見的型態。其中台灣公司的課稅方式是什麼呢?
前言台灣公司接單、大陸公司生產出貨,已是全球化供應鏈中常見的型態。其中台灣公司的課稅方式是什麼呢?一、定位台灣公司角色首先須釐清台灣公司所扮演的角色,通常可分為「仲介商」及「貿易商」兩類:•「居間收取佣金」的仲介商:如果台灣公司具有以下特徵之一,則較類似賺取成交佣金的仲介商:•不負擔貨物之瑕疪擔保責:僅負責促成交易,但不對貨品之瑕疵負責。•與買方、賣方或三方供同簽訂佣金合約,而非買賣合約。•「賺取買賣價差」的貿易商:相反的,如果台灣公司具有以下特徵,則通常被視為賺取買賣價差的貿易商:•負擔貨物之瑕疪擔保責:若貨物有瑕疵,需負責處理。•與國外客戶及第三國供應商分別簽訂獨立買賣合約•貨款係按進銷貨全額匯出及匯入:向客戶收取之貨款,與支付給供應商之貨款,皆為全額。二、「居間收取佣金」的仲介商之課稅方式•營業稅:外銷勞務零稅率•計算: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 *貿易商接獲國外客戶信用狀後,轉開信用狀向大陸供應廠商訂購貨品,並由大陸供應廠商以自己之名義輸出貨品逕交國外客戶。•申報:檢附進、出口結匯證實書及國內外信用狀影本•營所稅: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三、貿易商「從中賺取價差」之課稅方式•營業稅:非屬課稅範圍•不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免予列入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所稅:按進銷貨方式列帳參考資料:營業人從事三角貿易應依交易性質徵免營業稅(財政部931117新聞

2019

04 Sep

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及業務有關之客戶國內外旅遊支出該如何列報費用?

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及業務有關之客戶國內外旅遊支出該如何列報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日前接獲營利事業來電詢問,公司辦理旅遊招待業務往來之客戶,其旅遊費用該如何列報?該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與業務有關之客戶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會因其參加資格有無設定須達某一進銷貨門檻或其他條件之不同,而列報為交際費或其他費用。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若訂有須達到一定進銷貨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費用性質類似獎勵金之促銷費用,應按實際支出金額列報為其他費用,並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受招待之經銷商或客戶,該等經銷商及客戶亦應相對列報其他收入或其他所得,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或綜合所得總額;反之,若無任何約定條件,招待經銷商或客戶之旅遊支出則可按交際費列報,惟金額不得超過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之限額。該分局提醒,招待經銷商或客戶旅遊之費用除應按其性質列支,尚需保存與支出相關之證明文件(如支出憑證及購銷契約)等資料供稽徵機關查核,以維護自身權益。

2019

02 Sep

如何申請適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

如何申請適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匯回境外資金或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選擇依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課稅者,因各家銀行辦理洗錢防制及資恐防制作業所需文件可能不盡相同,為有效縮短申請審查時間,請先向欲指定受理銀行詢問並備妥其所需文件,於申請時併同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個人為身分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為營利事業與境外轉投資事業登記資料、營利事業對境外轉投資事業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證明文件、該境外轉投資事業最近一年度財務報表及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盈餘分配議事錄),向戶籍所在地或登記地國稅局提出申請。該局進一步說明,國稅局受理個人或營利事業申請後應進行適用資格審查,並於受理之日起算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人所附辦理洗錢防制及資恐防制資料送交指定受理銀行審查,其審查結果由國稅局一併函復申請人,經核准使得向受理銀行辦理外匯存款專戶開戶,並於收到核准文書發文之日起算1個月內,將境外資金或境外轉投資收益匯回存入該專戶。該局進一步提醒,因故無法於核准時限內將資金匯回存入專戶時,應於期限屆滿前向稽徵機關申請展延1個月,以1次為限,若逾期限未展延,則原核准文書即失效,如欲適用本條例課稅,應重新提交新申請案。如尚有疑問,請撥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

2019

30 Aug

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規定

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規定
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將於9月1日起至同年9月30日止,為利營利事業辦理暫繳申報,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早報繳早安心,並多用網路申報節省寶貴的時間。有關本年度營利事業之暫繳申報規定,該局摘要說明如下:一、應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可選擇按上 (107)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辦理申報。又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及財政部99年2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800535850號令規定,公司組織、合作社及合於醫療法第5條規定之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如不選擇 按上(107)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 ,得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規定,試算其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二、依所得稅法第69條及相關釋函規定,下列營利事業免辦理暫繳申報: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而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二)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三)依本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四)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

2019

23 Aug

營業人投資國內及國外有價證券而於年度中取得之股利收入,應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

營業人投資國內及國外有價證券而於年度中取得之股利收入,應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之股利收入,應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包括投資國內營利事業取得之現金股利、未分配盈餘轉增資配股,及投資國外營利事業取得之股利收入等,但不包含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之股票股利。  該局說明,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之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將全年度之股利收入,彙總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應併入免稅銷售額申報之股利收入,包含投資國內及國外有價證券獲配之現金股利及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之股票股利,其中股票股利按面額申報免稅銷售額;至營業人取得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係屬資本淨值會計科目之調整,無須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又如被投資公司股東會通過股利分配與實際發放股利之年度不同,亦即股利憑單之所得歸屬年度與給付股利之年度不同時,則應於收到股利年度申報免稅銷售額。  該局提醒,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如漏未將投資國內、國外有價證券取得之股利收入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免稅銷售額申報及計算不得扣抵比例,致虛報進項稅額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稅,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請營業人儘速檢視,於未經檢舉、

2019

21 Aug

應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如何辦理申報

應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如何辦理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應辦理暫繳申報的營利事業,應於108年9月1日起1個月內,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及稅額抵減證明資料,一併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公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依上述規定辦理申報。該所進一步說明,如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該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108年度暫繳申報如採上述試算申報,在計算暫繳稅額時要注意其適用的稅率,如全年課稅所得額未超過50萬元者適用19%稅率,超過50萬元則適用20%稅率,請勿因適用稅率錯誤,致短繳稅款。營利事業如有疑義,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2019

19 Aug

個人出售屬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範圍之房地,不論盈虧,均應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個人出售屬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範圍之房地,不論盈虧,均應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上路後,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土地,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核屬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課稅範圍,不論有所得或損失,均應依規定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出售屬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課稅範圍之房地,不論交易有所得或損失,均須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並應在交易之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使用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已註冊健保卡、納稅義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戶口名簿戶號,透過網路辦理申報,或填具申報書並檢附買賣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繳款書證明聯或至網際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查詢繳稅紀錄畫面)。如果未依限申報者,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規定,可處罰鍰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行為罰;如有應補稅額,應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並與前開行為罰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4年1月23日以977萬元買入臺北市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購屋後支付改良修繕費用39萬元,並於105年8月29日以980萬元出售,甲君自行計算後認為

2019

13 Aug

0813豪雨造成之災害損失,得減免相關稅捐

0813豪雨造成之災害損失,得減免相關稅捐
受到西南氣流影響,108年8月13日南部因豪大雨造成部分地區嚴重淹水,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若發生災害損失,請於期限內向當地國稅局申請災害損失減免,以維護自身的權益,謹就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說明如下:一、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計徵營業稅。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或免稅貨物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申請已納稅款之退還或銷案。四、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產製廠商或菸酒進口商,其已稅或免稅菸酒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申請已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退還或銷案。有關災害損失申請書表可至該局網站「災損報備專區」下載,請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就近向國稅局申請。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所屬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

2019

07 Aug

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Q&A

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Q&A
一、財政部為何要發布「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對從事網路交易者課徵稅捐?答:「網路交易」(即電子商務)是一種新興的銷售(交易)型態,也可以說是一種在實體通路外新增的銷售通路,或許有它不同的附加價值,但是目前經濟合作暨開發組織(OECD)、歐盟及美國等對於此種交易行為,都是採取維持與實體通路相同課稅規定之原則,我國的「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亦依循本項原則所訂定。所以,對於網路交易行為課徵稅負除了是基於維護租稅公平考量外,也是未來不可避免的趨勢。 二、何種網路交易行為需要課徵營業稅?答:依據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6條第1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為營業人。因此,網路賣家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基於租稅公平考量,稽徵機關應依法對其課徵營業稅。 三、財政部發布之「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對從事網路拍賣業者課徵營業稅是否公平?答:財政部於94年5月5日發布「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的內容都是建構在現行租稅法律規範架構下,主要是為了維持營業人透過實體通路銷售行為與透過網路銷售行為間的租稅衡平,並未有創設或增加任何人民租稅負擔的情形。就營業稅而言,如甲營業人開設實體商店銷售A商品,均已依法報繳稅捐,而乙營業人透過

2019

06 Aug

營利事業停業期間仍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年度中暫停營業之營利事業,仍需依規定

營利事業停業期間仍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年度中暫停營業之營利事業,仍需依規定
於每年5月31日前填具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結算申報,如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規定,將會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08條相關規定,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如在接到國稅局通知補報的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者,須按核定的應納稅額,另加徵10%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但是若超過15日才補報,甚至未補報,國稅局將按照查得資料或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按應納稅額另徵20%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若有年度中暫停營業情形,仍應依規定於每年5月31日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遭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216】

2019

02 Aug

一年內不同期間之購屋借款利息與房屋租金支出,可同時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一年內不同期間之購屋借款利息與房屋租金支出,可同時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租稅公平及兼顧法定扣除額規定,在同一課稅年度之不同期間,如有發生租屋自住及購屋自住之事實,則房屋租金支出與購屋借款利息,可分別申報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每一申報戶以1屋為限,並以當年度實際支付的利息支出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的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額不得超過30萬元;另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每戶申報上限為12萬元。房屋租金支出與購屋借款利息,如分別符合列舉扣除額要件,且費用支出期間不重複之前提下,可按費用支出期間占全年比例計算可列報之扣除限額,分別列報扣除。  該局舉例,王君107年1月至6月租屋自住,租金支出金額90,000元(每年扣除上限金額:120,000元×181天/365天=107年1月至6月扣除上限金額59,507元);107年7月至12月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金額180,000元(每年扣除上限金額:300,000元×184天/365天=107年7月至12月扣除上限金額151,233元),因王君房屋租金支出及購屋借款利息均超過規定的限額,僅能就限額部分申報扣除,所以王君107年度該2項列舉扣除額之可減除金額分別為房屋租金支出金額59,507元及購屋借款利息金額151,233元。

2019

01 Aug

營業人員工出差購買之車票屬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得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員工出差購買之車票屬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之員工因出差購買車票,可憑票根影本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或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員工出差購買火車票、客運票、高鐵票、船舶票、飛機票等,應憑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高鐵、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之影本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款規定,計程車業及其他交通運輸事業客票收入得免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如因員工出差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可按票根上之定價,自行依下列公式計算營業稅額:營業稅額=票價金額÷(1+5﹪)×5﹪,尾數不滿1元者,按4捨5入計算,併入該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進項之「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項目計算得扣抵進項稅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取得車票票根作為進項憑證,應確屬員工因業務出差性質始得申報扣抵;如有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各款情事者(例如:補助員工旅遊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因一時不察將不得扣抵進項憑證申報扣抵者,於經人檢舉、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免予處罰。

2019

31 Jul

營利事業認列商品報廢,應依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營利事業認列商品報廢,應依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商品報廢,應取具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及事業主管機關監毀等證明文件,並檢附相關資料,始得認列。  該局說明,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該局查核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發現其原料、在製品及製成品等商品報廢共計7,000,000元,僅有內部相關核准報廢文件,未能提供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之證明文件,且經查得該報廢品仍在倉庫的報廢區,並未實際發生商品報廢,是項報廢損失不予認列。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之報廢,應依規定取具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之證明文件,且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以免遭剔除補稅。

2019

29 Jul

申請退休後死亡,所領取的退休金應否申報遺產稅。

申請退休後死亡,所領取的退休金應否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向雇主申請核准,但尚未領取的退休金,死亡後才發放給繼承人受領,就死亡時點來看,被繼承人死亡前即已具領取退休金的權利,該退休金自屬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存在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即屬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申報的債權,應併同遺產稅申報。該局說明,遺產稅是人生最終財產的結算,被繼承人遺產應依其死亡時點為界來判斷,是否屬被繼承人的債權財產,除了退休金外,尚包括死亡前應該領取或收取之薪資、利息、股利、租金等,都屬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具有領取權利的債權,所以債權的發生時點不同,自然產生的法律效果就不同。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被繼承人死亡與退休在同一年度,其退休金應如何申報的態樣大致有3種,一、被繼承人死亡前已申請核准,但尚未領取之退休金,屬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申報之債權,應併同遺產稅申報,至於繼承人日後取得該退休金,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二、被繼承人死亡前已領取退休金,如已轉換成遺產項目中之現金、銀行存款或其他資產型態,無須再另外於遺產稅中申報該筆退休金,惟需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按扣繳義務人開立的退職所得扣繳憑單,申報綜合所得稅。三、被繼承人於辦理退休前死亡,被繼承人生前雇主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問金、撫卹金等,非屬遺產,無須申報遺產稅,而係屬於繼承人之所得,應由繼承人參照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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