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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109)年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新規定

2020-06-0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延長至6月30日止,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注意下列新規定:
一、新增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一)為減輕長期照顧身心失能者家庭的經濟壓力,只要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不論在家照顧、請人照顧或入住長照機構,每人每年可定額減除12萬元,如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扣除額資料已包含長照特別扣除額者,得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本項措施訂有排富條款,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及盈餘按28%分開計算或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不得扣除。
二、薪資所得計算採定額減除或特定費用減除二者擇一減除
為合理化薪資所得稅負,薪資所得者可採定額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08年度為20萬元),亦可選擇減除符合規定之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上工具支出之必要費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自薪資收入中減除,可減除金額上限如下:
(一)職業專用服裝費:指所得人從事職業所必需穿著,且非供日常生活穿著使用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當年度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的3%為限。
(二)進修訓練費:指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當年度薪資收入總額的3%為限。
(三)職業上工具支出:指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之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職業上工具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金額超過8萬元者,應按平均法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當年度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的3%為限。
三、調高基本生活費                                            
依財政部公告108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為175,000元,按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乘以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全戶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的差額部分(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以符合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之意旨。
四、同婚合法化,同性伴侶一起報稅
108年5月24日同婚專法上路,同性伴侶可以登記結婚,108年度結婚的同性伴侶,結婚當年度,可試算最有利方式,選擇與配偶合併或分別申報。
五、放寬「無謀生能力」扶養親屬免稅額的認定
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列報扶養未滿60歲的直系尊親屬、20歲以上子女、兄弟、姊妹、其他親屬或家屬,條件之一為「無謀生能力」,財政部考量個人為身心失能者或直系尊親屬所得未超過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者,仍應屬「無謀生能力」情形,故於109年3月26日放寬解釋條件如下: 
(一)無謀生能力之受扶養親屬或家屬增列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二)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父母、岳父母、祖父母等)無謀生能力之年所得門檻改為「各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金額」,今(108)年的標準為17.5萬元(原規定為免稅額8.8萬元)。即直系尊親屬108年度所得額未超過17.5萬元者,屬「無謀生能力」之範圍。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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