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等(以下簡稱扣繳單位)僱用員工給付薪資,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所得稅款,該等扣繳單位按月定額給付員工的加班費,屬對員工之津貼,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說明,扣繳單位僱用的員工,因業務需要,於平時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支領的加班費,如未超過規定標準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惟如不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者,則屬同條款規定之津貼,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得適用前開但書免納所得稅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加班費,經查甲公司所列報之加班費係不論員工有無實際加班或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予員工,其性質核屬對員工之津貼,惟甲公司未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以違反所得稅法相關規定通知限期補繳、補報扣繳憑單並處罰。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如有上述按月定額給付員工加班費者,屬對員工之津貼,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相關扣繳及列單申報事宜。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700)
按月定額給付員工的加班費,屬對員工的津貼,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
2020-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