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職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伙食代金,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新臺幣(下同)2,400元之範圍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該局查核,甲公司105年度開立薪資扣繳憑單金額合計7,200,000元,並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薪資支出及伙食費分別為7,200,000元及288,000元,惟甲公司開立之薪資扣繳憑單金額係包含免視為薪資所得之伙食費288,000元,致甲公司申報之薪資扣繳憑單多計288,000元。又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列報伙食費288,000元,致當年度薪資費用虛列288,000元,遂予以剔除並補稅處罰。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職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伙食代金,除應提供員工簽名或蓋章之名單或伙食費原始憑證供稽徵機關查核外,職工伙食費每人每月在2,400元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另營利事業於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自行檢視是否誤將免稅範圍內之伙食費列報於薪資費用,致發生於薪資費用及伙食費重複列報費用之情事,以免被補稅處罰。
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在規定標準範圍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2018-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