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部分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被投資公司所發放的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未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以下簡稱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營業稅額,致產生虛報進項稅額,遭受處罰。
該局指出,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的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雖得暫免列入取得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營業稅,惟仍應於年度結束,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營業稅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此外,應列入免稅銷售額之股利收入係指現金股利及未分配盈餘轉增資的股票股利收入,至取得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之股利收入,因係屬資本淨值會計科目之調整,免予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
該局提醒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如未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調整應納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追繳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兼營營業人取得股利收入,應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調整營業稅額
2018-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