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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解散無須辦理決、清算申報
2018-09-19
所得稅法第7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當期決算、清算申報,其適用對象為營利事業,而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非屬營利事業,尚無須因解散而向稽徵機關辦理決、清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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