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變更登記

最新消息

2023

20 Feb

營業人承包工程應按工程款開立統一發票,不得以工程款抵付違約罰款而免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承包工程應按工程款開立統一發票,不得以工程款抵付違約罰款而免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承包工程,應按工程款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不得以工程款抵付逾期罰款而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並應依同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又依上述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包作業承包工程係以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倘發生逾期完工而被處罰款,被處罰款與依限開立發票係屬二事,不得以工程尾款抵付逾期罰款而免除開立發票與報繳稅款之義務。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承包乙公司發包之土木工程,雙方約定按工程進度撥付工程款,工程尾款(含稅)為新臺幣(下同)315萬元,嗣甲公司因工程延宕未能依約完工,乙公司依工程合約向甲公司收取罰款105萬元,甲公司乃以工程尾款扣除罰款實收價款210萬元(315萬元-105萬元),甲公司應依規定開立315萬元統一發票予乙公司,並由乙公司開立賠償金收據105萬元予甲公司。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倘有短漏開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情事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聯絡人:銷售稅組剡股長;電話

2023

06 Feb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損失須與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損失須與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所列報之損失,須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產生,始得認列。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一般營利事業本業及附屬業務之經營,其目的係為獲取經營事業之收入,因此,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合理發生之損害」,限於係直接或間接為獲取收入之經營事業活動所產生,才可以認列。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公司列報其他損失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經查係該公司前任董事長乙君未經董事會決議,連續挪用公司資金迄109年底尚未償還之本金,因該損失並非該公司具有循環性之營業活動過程中所產生,非屬甲公司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中之合理損失,該局依據前揭規定剔除補稅60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損失之認列,須為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產生,營利事業於列報時,應注意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聯絡人:法務組詹審核員 電話2311-3711分機1835)

2023

30 Jan

拋棄繼承前請三思,以免多繳遺產稅額

拋棄繼承前請三思,以免多繳遺產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受其扶養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親屬,享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至5款之扣除額,但其拋棄繼承權者,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不得扣除。  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112年遺產稅免稅額13,330,000元,配偶扣除額4,9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0,000元、父母扣除額每人1,230,000元、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人加扣扣除額6,180,000元、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00,000元及喪葬費扣除額1,230,000元。實務上常有繼承人間為達成特定目的或基於理財規劃,協議遺產由部分繼承人繼承,未繼承遺產者,則辦理拋棄繼承,如此一來即不得扣除拋棄繼承親屬之親屬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112年1月1日死亡時遺有配偶乙及成年兒子丙2人,遺產總額為20,000,000元,依不同情況計算遺產稅額如下:(一)全體繼承人皆繼承:  遺產總額為20,000,000元-免稅額13,330,000元-配偶扣除額4,9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00,000元-喪葬費扣除額1,230,000元=遺產淨額10,000元。  遺產淨額10,000元*稅率10%=應納遺產

2023

16 Jan

個人出售專利權屬財產交易所得,應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

個人出售專利權屬財產交易所得,應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專利權,所獲利益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個人出售研究獲致之專利權予他人而收取之價金,減除相關成本或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倘無法提出相關成本費用證明文件,得參考財政部94年10月6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1980號令規定,依收取價金之30%計算成本及必要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9年7月1日以500萬元出售專利權予A公司,並於109年7月15日辦妥專利權讓與登記,甲君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經該局查獲,甲君主張無法提供研發專利權相關成本費用證明文件,該局以甲君收取之價金500萬元,扣除成本費用150萬元,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為350萬元,除補徵所漏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個人出售專利權,所獲利益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民眾如發現有漏未申報情形,凡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加息免予處罰。(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30)

2023

09 Jan

個人交易未經簽證發行股票公司之股份,免課徵證券交易稅,惟應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

個人交易未經簽證發行股票公司之股份,免課徵證券交易稅,惟應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因投資而持有公司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之股份,因該股份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之有價證券,個人出售上述股份時,無須課徵證券交易稅,而屬個人財產交易之性質,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該股份之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持有未簽證發行股票之A公司股份5,000股,以每股新臺幣(下同)1,000元,即總價500萬元取得,甲君於109年間以每股3,000元,即總價1,500萬元出售與他人乙君,甲君及乙君於交易時便知A公司並未辦理股票簽證發行,該公司股份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之有價證券,其交易免課徵證券交易稅。然因其股份轉讓交易係屬甲君個人財產交易範疇,甲君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卻漏未將前述交易之利得1,000萬元(即股份轉讓價額1,500萬元減除原始取得成本500萬元)列入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經該局查獲後核定補徵稅額約350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約170餘萬元。  該局呼籲,民眾轉讓公司持股,應查明該持股是否屬已依法辦理股票簽證發行之股票,如屬上述案例情形,應依法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之申報,以維個人權益。民眾若有任何疑問,可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查詢,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聯絡人:審查三

2022

19 Dec

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尚未辦理移轉登記之遺產稅課稅規定

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尚未辦理移轉登記之遺產稅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所有土地於生前出售,惟於辦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死亡,其遺產稅應列報該土地及尚未收取之土地款為遺產,並將土地價值同額列為未償債務扣除額,依法課徵遺產稅。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及第17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之財產,應課徵遺產稅,及遺有之債務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土地,迄死亡時尚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仍屬被繼承人遺產,應按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列入遺產;惟此土地已簽約出售,須移轉登記予買受人,應屬被繼承人生前未償債務,其繼承人應負履行交付債務之義務並取得請求未給付土地價款之權利。故應列報上開土地為遺產並同額列為債務扣除,另將買受人尚未給付之價款計入遺產總額,依法計課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名下1筆土地,111年2月28日簽約出售予乙君,買賣價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惟甲君於111年4月5日死亡,死亡時尚未辦妥土地產權移轉登記於乙君,並尚有尾款50萬元未收取,則甲君遺產稅應以甲君死亡時該筆土地之公告現值100萬元列入遺產,及同額列為未償債務扣除額,並以尚未收取之價款50萬元計入遺產總額。  該局提醒,遺產稅納稅務人宜注意被繼承人死亡時名下土地有無出售之情形,以正確辦理申報,如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聯絡人:審查二科陳股長;

2022

18 Nov

營業人以舊車抵價換新車應開立舊車抵價款及取得新車全額之統一發票憑以申報營業稅

營業人以舊車抵價換新車應開立舊車抵價款及取得新車全額之統一發票憑以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汰舊換新營業載貨之卡車,以舊車折抵購入新車,舊車抵價款亦屬換入新車之代價,應以舊車折抵款開立統一發票及取得購入新車全額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為銷售額。因此,營業人購買新車,同時車商又估價回收舊車,並以舊車折抵新車部分價款,這類「以舊換新」的模式,屬以物換物的交換行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2條規定,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應於換出時,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向乙公司購入新車時,以舊車抵價新臺幣(下同)5萬元,折抵後實付45萬元,甲公司等同以5萬元出售舊車,應依換出舊車抵價5萬元開立統一發票與乙公司,上載銷售額4萬7,619元及營業稅額2,381元,並取得乙公司開立新車全部價款50萬元,上載銷售額47萬6,190元及營業稅額2萬3,810元之統一發票,依營業稅法規定申報銷項稅額及進項稅額。  該局呼籲,如果營業人有以舊物折抵購買新物價金,未依前述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涉及漏報銷售額等違章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者,可加息免罰。(聯絡人:法務一科李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59)

2022

14 Nov

營業人為酬勞員工而無償移轉貨物與員工,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為酬勞員工而無償移轉貨物與員工,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酬勞員工將其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供員工使用,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並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但是,營業人如於購入貨物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使用,以酬勞員工有關科目全額列帳,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營業人以該貨物無償餽贈員工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甲公司將庫存未能售出之10臺平板電腦,每臺時價新臺幣(下同)20,000元,轉作員工尾牙摸彩獎品,因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甲公司應依時價200,000元開立統一發票。又甲公司另購買20支手機計200,000元,作為尾牙摸彩獎品,因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20支手機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應視為銷售貨物卻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形;或誤將購買酬勞員工貨物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聯絡人:法務一科李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13)

2022

07 Nov

112年起,民法成年之年齡下修為18歲,租稅權益報乎你知!

112年起,民法成年之年齡下修為18歲,租稅權益報乎你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12條及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規定,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並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因個人是否成年係判斷其有無完全行為能力之標準,因此,與民法規範有關之私法關係都會受到影響,另立法院亦配合修正所得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等法規,將各條文中原定之「20歲」改為「成年」,統一各法規中對於成年之規定。民法成年年齡下修後,對個人稅務上之影響如下:一、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稅優惠: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及第14條之8規定,個人出售房地合一適用範圍之房屋、土地(以下合稱房地),欲主張自住房地交易所得400萬元以下免稅或重購自住房地退稅(或扣抵)之租稅優惠,應符合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之條件。如房地僅由子女與其他親屬設戶籍,且該子女於112年出售時已滿18歲,即屬已成年子女,如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其他未成年子女未將戶籍遷入,該房地將不符合自住房地之條件。二、受扶養親屬免稅額: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合於民法規定之其他親屬或家屬,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由納稅義務人列報為受扶養親屬。如子女於112年度中滿19歲(18歲成年當年度仍可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若未符合在校就學或無謀生能力等條件,納稅義務人113年5月份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申報扶養該子女。三、遺產稅

2022

01 Nov

私人診所應將自費收入據實申報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所得

私人診所應將自費收入據實申報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私人診所從事醫療行為所收取之自費收入,負責人(即執業醫師)亦應列報執行業務收入,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執行業務所得。  該局說明,私人診所之執行業務收入,包含全民健保給付收入(含部分負擔收入)、掛號費收入及自費收入等,其中自費收入非屬全民健保給付收入,時有執業醫師疏未列入執行業務收入申報,致生短漏報執行業務所得情事而遭補稅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醫美診所自費項目種類繁多,員工收取自費收入後,將現金存入相關關係人帳戶,經該局查得該診所數年來隱匿自費收入高達2,000多萬元,未列入該診所各該年度執行業務收入申報,甲診所負責人經查獲後認諾短漏報金額屬實,願補繳所漏稅款約300萬元,並繳清該局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之罰鍰共100餘萬元。  該局呼籲,私人診所收取的自費收入應誠實申報,並依法納稅,如經檢視有短漏申報情形者,凡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加息免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分局、稽徵所,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聯絡人:審查三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2022

26 Oct

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限額內列報捐贈費用之相關規定

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限額內列報捐贈費用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依政治獻金法第19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以不超過所得額10%,總額不超過50萬元範圍內,列報捐贈費用。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下列情形,依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不能捐贈政治獻金:(一) 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20%的民營企業。(二) 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的廠商。(三) 政黨經營或投資的事業。(四) 與政黨經營或投資的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的廠商。(五) 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六) 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的營利事業。  該局指出,上述營利事業有累積虧損之認定,依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2項規定,係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捐贈政治獻金時,除應符合政治獻金法相關法令規定外,並應取得並妥善保存受贈單位所開立符合監察院規定格式之收據,作為列報費用之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2022

12 Oct

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應憑會計師盤點資料認列銷貨收入

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應憑會計師盤點資料認列銷貨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全球化營運的拓展,通常會在國外設置發貨倉庫,先將貨物運送到國外發貨倉庫,接到訂單後,就可迅速從發貨倉庫出貨。透過國外發貨倉庫銷售貨物時要特別注意,列報實際的銷售價格,需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收入及盤點存貨。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於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時,其經海關出口外銷貨物者,應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其零稅率銷售額,發貨倉庫的貨物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已實際出售者,應按實際銷售價格調整營業收入,並檢附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國內會計師赴國外發貨倉庫進行存貨盤點的盤點資料及簽證的收入調節表,就可以按發貨倉庫的實際銷售數量及金額認列銷貨收入,否則就會以營利事業出口至發貨倉庫的出口報單數量及金額認列銷貨收入。至於發貨倉庫的收入調節表,並無特定格式,但應能顯示自國內出口時申報的銷售金額及數量、在國外實際銷售的金額與數量及上開差額的調整數。該局舉例,甲公司110年度共輸出貨物8千萬元至國外發貨倉庫,不過,截至110年底,發貨倉庫實際銷售貨物只有5千萬元,還有存貨金額3千萬元未出售,因此,甲公司在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果提出國外發貨倉庫存貨經會計師簽證盤點資料及收入調節表,才能減除在發貨倉庫尚未出售的存貨3千萬元,以實際銷售數量及價格,核實認定銷貨收入5千萬元,否則就必須依貨物出口至國外發貨倉庫時申報之銷售金額8千萬元認定銷貨收入。

2022

03 Oct

營利事業購置屬投資性不動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列遞延費用

營利事業購置屬投資性不動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列遞延費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置屬投資性不動產之土地,其持有期間借款利息支出應列為遞延費用,不得以當期費用列支。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營利事業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支出,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但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該局指出,近期查核轄內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列報利息支出150萬元,係當年度向金融機構借款購置土地之利息,依公司說明,其購買土地係為獲取長期資本增值,做為投資之用。該局乃依前開查核準則規定,核定調減利息費用150萬元,同額轉列為遞延費用,俟該土地出售時,再列為土地收入之減項。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購置土地用於投資之情形,需注意當年度土地借款利息應列為遞延費用,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 06-2298036

2022

11 Sep

營利事業所得稅按申報資料核定的案件將於今年7月底首次採公告方式通知納稅義務人

營利事業所得稅按申報資料核定的案件將於今年7月底首次採公告方式通知納稅義務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節省徵納雙方成本及稽徵作業簡便,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增訂第19條第4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的案件,得以公告方式通知納稅義務人,免個別填具及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該局說明,以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經國稅局核定後的核定稅額通知書均交由郵政機關送達納稅義務人,自今(111)年度起,配合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經國稅局按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核定的下列案件,得以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的填具及送達,並自公告日起發生核定及送達效力:(一)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75條及第102條之2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清算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經國稅局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但有下列情形其中一項,就不適用:1、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2、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3、當年度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二)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 申報案件,經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但申報適用同法第39條規定,也不適用。該局進一步指出,國稅局將於今年7月29日首次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核定公告作業,公告範圍為營利事業於今年1月1日至6月30日經核定符合上開適用範圍的

2022

02 Sep

營利事業買賣境外基金的所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營利事業買賣境外基金的所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近來理財風氣盛行,營利事業為獲取利潤,利用閒置資金向金融機構申購國外基金作為投資,應特別注意,營利事業處分境外基金的所得,應與國內的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的規定。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以基金公司的註冊地來區分,可分為境內基金及境外基金,境內基金指的是基金的發行公司在國內登記註冊的基金,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處分境內基金所發生的利得,屬證券交易所得,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期間,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是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而境外基金,係指基金的發行公司註冊地在我國以外的地區,由國外基金公司所發行,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核准在國內銷售的基金,營利事業處分境外基金的所得,屬於境外投資所得,並不屬於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的範疇,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納稅。該局特別提醒,境內外基金並不是以基金投資區域區分,而是以基金公司登記註冊地區分,營利事業於申報處分基金利得時,若無法區別境內外基金,可逕洽基金申購單位或上網至基金資訊觀測站(網址https://announce.fundclear.com.tw)查詢,以避免申報錯誤。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吳股長 06-2223111轉8035

2022

31 Aug

營利事業依房地合一稅2.0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得以投資抵減稅額抵減並計算抵減上限

營利事業依房地合一稅2.0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得以投資抵減稅額抵減並計算抵減上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倘有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24條之5第2項(即房地合一稅2.0)規定之房地交易所得,應與一般營利事業所得分開計算應納稅額。惟該稅額仍屬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範圍,可適用投資抵減,且於計算投資抵減稅額上限時,應將房地合一稅2.0之應納稅額與一般營利事業所得之應納稅額合併計算可抵減限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於110年7月1日之後交易屬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1項及第2項規定計算之交易所得,及按持有期間不同,採45%、35%、20%差別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後,係併同一般營利事業所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惟不論是分開計算之房地合一稅2.0應納稅額或是一般營利事業所得之應納稅額,皆屬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之應納稅額,故營利事業如有符合產業創新條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等符合租稅減免規定之稅負抵減,得以投資抵減稅額抵減房地合一稅2.0之應納稅額,但應注意將分開計算之房地合一稅2.0應納稅額與一般營利事業所得之應納稅額加總計算可抵減限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一般營利事業所得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納稅額10萬元(50萬元×稅率20%);適用35%稅率之房地交易所得100萬元,應納稅額35萬元(100萬元×稅率35%),則甲公司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合併報繳之應

2022

23 Aug

營利事業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應先抵減虧損數,再以虧損餘額抵減當年度純益額

營利事業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應先抵減虧損數,再以虧損餘額抵減當年度純益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之營利事業列報盈虧互抵,核定虧損年度如有取得同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股利或盈餘時,應先減除該投資收益,再以虧損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但核定虧損年度如有依同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依財政部66年3月9日台財稅第31580號函,應先抵減各該年度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申報虧損扣除額如與規定可扣除數有出入而補徵稅款,依財政部80年5月15日台財稅第800689244號函,應依同法第100條之2規定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純益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申報107年度核定虧損扣除額180萬元,惟查該公司107年度有獲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100萬元,而109年度申報扣除107年度虧損時,未扣除該投資收益,經重新計算核定該公司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為80萬元(180萬元-100萬元),除補稅外,並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申報扣除前10年核定虧損時,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正確

2022

08 Aug

因進貨退出或折讓收回之稅額應於當期之進項稅額中扣減

因進貨退出或折讓收回之稅額應於當期之進項稅額中扣減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又依財政部76年2月27日台財稅第7630354號函規定,營業人購買貨物支付之進項稅額,因故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該筆交易發生進貨退出時,亦未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尚無漏稅情事,除查明該營業人如有未依規定期限記帳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5條規定處罰外,免予補稅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1月向乙公司購買營業用機具1批,取得乙公司開立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稅額5萬元之統一發票,嗣因該批機具出現瑕疵,甲公司於111年5月退出該批機具並出具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交付與乙公司。甲公司應於111年5-6月期申報該筆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惟若甲公司購買時支付之進項稅額因故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亦未於111年5-6月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除有未依規定期限記帳者外,免予補稅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已申報扣抵稅額之進貨,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時,如因一時不察漏未申報扣減進項稅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

2022

01 Aug

營業人承租乘人小客車所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可否扣抵,須視不同情況而定

營業人承租乘人小客車所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可否扣抵,須視不同情況而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111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8950號令,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核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一、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二、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且得以明顯低於選擇權行使日該車輛公允價值之價格購買。三、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四分之三。四、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百分之九十。五、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租賃乘人小客車所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探究交易實質內容,非以表面契約之形式作判斷。實務上,發現有租賃業者為使承租乘人小汽車之營業人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將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形式上設計成營業租賃契約,讓租賃客戶誤將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舉例來說,甲公司與租車業者簽訂租賃合約,雙方約定以每個月新臺幣80,000元承租1輛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經濟年限5年,租賃期間5年,因已超過按車輛經濟年限3/4換算之3.75年,此種租賃方式即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甲公司每月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該局另補充說明,營業人承租非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符合

2022

28 Jul

110及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或清算按申報資料核定之案件,改以公告方式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

110及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或清算按申報資料核定之案件,改以公告方式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0及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或清算未列入選查並按申報資料大批核定之案件,係首批適用以公告方式代替個別填具及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之案件,公告日期訂為111年7月29日。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依據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又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第5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之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及清算未列入選查之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1.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2.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3.當年度決算或清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該局指出,符合前揭公告作業範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或清算大批核定案件,每年將辦理2次公告作業,當年度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核定之案件,於7月31日前完成公告;當年度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核定之案件,於次年1月31日前完成公告,公告日若遇假日則為公告日所屬月份之最後一個上班日。1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核定之決算或清算案件,原訂111年7月31日為公告日,因遇假日提前至111年7月29日。  該局提醒,本項作業之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並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所轄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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