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變更登記

最新消息

2022

25 Jul

營利事業外幣兌換損益,於實際發生時始能列報

營利事業外幣兌換損益,於實際發生時始能列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新臺幣匯率不斷波動,外銷廠商年度獲利因而受影響,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其外幣兌換損益,須於實際發生時始能列報,如僅係因匯率之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並非實際發生之損益,不得列報為當年度兌換損益。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兌換盈益或虧損應以實現者分別列為收益或損失,若僅係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免列為當年度之收益或不得列計損失。是以,營利事業帳列之外幣存款,在財務會計上需依年底匯率進行評價調整,並將調整金額認列為兌換損益;但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因屬未實現損益,尚不得列為兌換損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兌換虧損新臺幣(下同)2,400萬元,經查該兌換虧損係因甲公司商品外銷出口之美金收入依109年底匯率評價之未實現兌換損失,屬匯率變動而產生之暫時性帳面差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8條第1款規定,不得列計損失,遭該局調減兌換虧損2,400萬元,補徵稅額480萬元(2,400萬元*稅率20%)。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兌換損益時,應注意如因匯率變動而產生之帳面兌換虧損,係屬未實現損失,依前揭規定,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不得列計,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聯絡人:審查一科邱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61)

2022

21 Jul

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損失應提示文件

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損失應提示文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外銷損失。其不應由該營利事業本身負擔,或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則不得列為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外銷損失之認定,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第2款規定,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每筆損失金額在新臺幣(下同)90萬元以下者,得免附〕,並視其賠償方式分別提示下列各項文件:一、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其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二、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三、在臺以新臺幣支付方式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之收據。四、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外銷損失1,600餘萬元,該公司雖主張因出口產品品質不良致產生外銷損失,惟未提示買賣契約書、損害事實、賠償原因及與發生損害相關之交易條件等證明資料佐證,致無從得知其約定之交易條件、責任歸屬及賠償依據等情況,且其中部分損失之單筆金額超過90萬元,未依規定提示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核

2022

10 Jul

營利事業將資金貸與他人,應設算利息收入

營利事業將資金貸與他人,應設算利息收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係以營利為目的之獨立法人,其資金應合理運用在業務上,若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應依規定設算利息收入。 該局日前查核A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資產負債表帳列「其他應收款」金額高達3,500萬元,公司表示,因年初股東有資金需求,將公司自有資金無息貸與供週轉使用。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故按109年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2.616%設算公司利息收入915,600元(3,500萬元X2.616%=915,600元),予以調整補徵稅款。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若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補徵稅款。 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許偉仁主任 聯絡電話:(07)5874709分機6900撰稿人: 張美蓮 聯絡電話:(07)5874709 分機6937

2022

01 Jul

營業人收取加盟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收取加盟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收取加盟業主之加盟金,屬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加盟業主,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許多經營美食小吃或手搖飲品等營業人採開放加盟方式擴展客源,並提升品牌知名度,其收取各加盟業主之加盟金,係提供銷售型態服務諮詢、原物料或機器設備等所收取一切費用,屬銷售勞務或貨物行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甲公司經營美食小吃並對外開放加盟,經查得其收取數十家業主給付之加盟金合計1千餘萬元,均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加盟業主,除對甲公司短漏報之銷售額,補徵營業稅額70餘萬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開放加盟方式收取之加盟金,如有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可加息免罰。營業人如有任何疑問,可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查詢,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聯絡人:審查三科黃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765)

2022

27 Jun

保險給付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相關規定

保險給付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相關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95年1月1日起施行,依該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該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與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合併計算基本稅額。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下同)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該局進一步說明,依上述規定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給付應符合三要件:一、該條例施行後所訂立之保險契約。二、該保險契約為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三、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故94年12月31日以前訂立或受益人與要保人為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以及健康保險給付、傷害保險給付,都無須計入受益人受領保險給付當年度之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0年度受領4筆保險給付,第1筆是甲君因車禍意外領取之傷害保險給付;第2筆是94年12月31日以前訂立要保人非其本人之人壽保險死亡給付300萬元;第3筆是95年1月1日以後訂立要保人非其本人之人壽保險死亡給付3,500萬元;第4筆是95年1月1日以後訂立要保人非其本人之6年期人壽保險滿期給付600萬元。其中第1筆傷害保險給付及第2筆94年12月31日以前訂立之人壽保險給付,非屬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給付範圍,無須計入甲君受領保險給付110年度之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第3筆95年1月1日以後訂立受

2022

27 Jun

民眾買賣未上市(櫃)且未登錄興櫃公司股票,應由買受人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

民眾買賣未上市(櫃)且未登錄興櫃公司股票,應由買受人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買賣未上市(櫃)且未登錄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應由證券買受人(即代徵人)代徵千分之3證券交易稅,並於買賣交割之次日填具「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492)」至金融機構繳納證券交易稅。  該局說明,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之股票可分為實體股票及無實體股票2種,實體股票應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經由簽證銀行簽證後發行;無實體股票則應依同法第161條之2規定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登錄其發行之股份,前述2種方式所發行之股票皆係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之有價證券,於買賣時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規定課徵千分之3證券交易稅,惟如股份有限公司未發行股票或未依法簽證發行,民眾於買賣該公司股份時,因買賣標的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之有價證券,不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之問題。  該局呼籲,民眾於購買未上市(櫃)且未登錄興櫃公司股份前,應先向買賣標的公司確認是否有發行股票,如該公司有發行股票,買受人(即代徵人)應於買賣交割之次日繳納證券交易稅,並於繳納完成後妥善保管繳款書,以維護自身權益。倘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國稅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聯絡人:審查三科游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

2022

19 Jun

網路申報贈與稅,省時又便利

網路申報贈與稅,省時又便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贈與人可利用網路申報贈與稅,免出門即可在家完成申報,疫情期間亦可降低臨櫃洽辦染疫風險。  該局說明,贈與人只要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並安裝贈與稅電子申辦軟體後,就可以依自然人憑證、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會員(健保卡+註冊密碼)、金融憑證、TW FIDO認證或行動電話認證透過網際網路申報贈與稅,該申報系統全年全天候開放,並以申辦資料上傳成功日為申報日,使用上即時又便利。  該局進一步說明,贈與稅申報應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可掃瞄成PDF影像檔(單一檔案應小於5MB,總容量應小於30MB),於完成網路申報時併同上傳或於申報資料上傳成功之次日起10日內採網際網路傳送或郵寄至贈與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可免親自至國稅局送件。如贈與人委任受任人代為網路申辦贈與案件,仍應親自遞送或掛號寄送委任書正本。  該局呼籲,利用網路申報贈與稅,節省時間,方便又安心。民眾如有相關問題,請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聯絡人:審查二科贈與股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76)

2022

17 Jun

貨物稅退稅款之入帳規定

貨物稅退稅款之入帳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購買節能電器或車輛汰舊換新所取得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因非屬所得性質,入帳時應列為購買該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項。  該局指出,因陸續接獲民眾電話詢問,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有換購、新購汽機車及節能電器之情形,對於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應該如何入帳及是否應取得給付單位填發之免扣繳憑單等疑問,有詳加說明之必要。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購買電冰箱、冷暖氣機或除溼機等節能電器)、第12條之5(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換購新車)或第12條之6(報廢老舊大型車換購新大型車)規定之貨物,所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係購買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少,至於應歸屬於成本減少抑或費用減少,應視所購買貨物入帳情形而定;如所購買之貨物帳列固定資產,並於同一年度申請貨物稅退稅,則應將退稅款自該資產成本項下減除,按減除後之金額計提折舊;如該貨物帳列為當年度費用,退稅款應作為當年度費用之減項。若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還貨物稅,該貨物列為固定資產者,應將退稅款於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按減除後之金額,以未使用年數作為耐用年數,依規定折舊率計算折舊;該貨物以費用列帳者,則列為申請年度其他收入。  該局提醒,因給付單位依貨物稅條例規定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無須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

2022

15 Jun

合夥組織商號不得申請變更為獨資經營

合夥組織商號不得申請變更為獨資經營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原合夥經營之商號因合夥人退夥,是否可以申請變更為獨資組織經營?該局說明,民法第667條第1項規定:「稱合夥者,謂兩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因此合夥組織至少要有2人以上的合夥人才能成立及存續,若合夥組織商號合夥人退夥致合夥人僅剩1人時,合夥存續要件就有欠缺,合夥組織就應該要解散辨理註銷登記,並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該局提醒,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若因合夥人退夥,致合夥人僅剩1人,若要繼續以獨資經營時,需先註銷該合夥組織,並辦妥當期決算及清算,結束該合夥組織,另以獨資組織方式重新申請設立登記。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沈麗珠分局長 聯絡電話:(07)3228838分機6700撰稿人: 洪莉鳳 聯絡電話:(07)3228838 分機6751

2022

12 Jun

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

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防杜營利事業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以下簡稱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我國於105年7月27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CFC制度,並經行政院核定自112年度施行,以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  該局說明,自112年度起我國營利事業持有符合CFC定義之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且該外國企業不符合豁免門檻規定,則該我國營利事業為營利事業CFC制度之適用對象,應認列CFC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所謂CFC,指同時符合「控制要件」及「設立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外國企業。至前揭豁免門檻則指「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或「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以下同)700萬元以下」,惟針對前述700萬元之豁免門檻,為避免我國營利事業藉成立多家CFC分散盈餘,以取巧適用豁免規定,爰另規範屬我國同一營利事業控制之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且逾700萬元者,其持有有盈餘之個別CFC當年度盈餘,仍應依規定認列CFC投資收益(有關控制要件、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及有實質營運活動之說明,請參閱附表)。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直接持有3家CFC且各該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均無實質營運活動,112年度CFC1、CFC2及CFC3當年度盈餘分別為虧損200萬元、盈餘500

2022

05 Jun

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之銷售額以外幣計價者,應將金額折算為新臺幣申報營業稅

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之銷售額以外幣計價者,應將金額折算為新臺幣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之銷售額以外幣計價者,應將金額折算為新臺幣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該局說明,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第4款規定之境外電商營業人,其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申報繳納營業稅。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之銷售額以外幣計價者,其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時,應依臺灣銀行下列日期牌告外幣收盤之即期買入匯率折算為新臺幣金額:一、申報所屬期間之末日。二、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以事實發生日前一申報所屬期間之末日。另臺灣銀行牌告之幣別無即期買入匯率者,則採現金買入之匯率折算。  該局舉例說明,境外電商營業人A平臺銷售電子勞務與我國境內自然人,銷售額係以美金計價,並已辦竣稅籍登記。該營業人於110年7月15日自行申報同年5月至6月期營業稅,前開期間A平臺銷售額共計美金250,000元,且無得扣抵進項稅額及上期累積留抵稅額可供申報。A平臺應按該申報所屬期間末日即同年6月30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收盤之即期買入匯率27.81,折算銷售額為新臺幣6,952,500元(美金250,000元×27.81),應納稅額為新臺幣347,625元(6,952,500元×5%)。  該局提醒,為利境外電商營業人將銷售額折算為新臺幣,境外電商營業人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

2022

29 May

營利事業就110年度之房地交易損益,請注意正確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營利事業就110年度之房地交易損益,請注意正確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稅制(下稱房地合一稅1.0),土地交易所得不再免納所得稅;又為抑制短期炒作不動產,進一步於110年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自110年7月1日起施行(下稱房地合一稅2.0)。有鑒於稅制變動,營利事業於110年間如有房地交易損益,應注意正確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相關頁次。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辦理110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房地交易損益,屬專營買賣房地為業之營利事業,其收入、成本、費用及損失應分別計入損益表第01欄、第05欄及所屬費用損失欄位;非屬專營買賣房地為業之營利事業,房地之交易所得或損失應分別計入損益表第40欄或第48欄,再依不同之取得日及交易日,填寫申報書相關頁次如下:一、舊制房地交易(即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地交易),因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其交易損失亦不得自課稅所得額減除,該土地交易損益應填入損益表第101欄。二、房地合一稅1.0交易(即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110年6月30日以前交易之房地),總機構在境內之營利事業,其課稅方式係與營利事業之所得採合併計稅及報繳,應填寫申報書第C1頁,其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非屬獨資合夥組織者應填入損益表第58欄,屬獨資合夥組織者應填入損益表第05欄或第40欄或第48欄;總機構在境外之營利事業,其課稅方式為分開計稅、合併報繳,亦應填寫申報書第C1頁,據以計算應納稅

2022

22 May

滯納金加徵方式調降為每逾3日加徵1%,最高加徵至10%

滯納金加徵方式調降為每逾3日加徵1%,最高加徵至1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將滯納金之加徵方式,由「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最高加徵率由15%降為10%,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並確保國家財政稅收如期實現。  該局指出,前述修正條文自111年1月1日開始施行,倘施行時尚有欠繳應納稅捐且未逾計徵滯納金期間者,仍可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接獲110年度贈與稅繳款書,應納稅款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繳納期間至110年12月15日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贈與稅計徵滯納金之期間係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即111年1月14日。嗣甲君遲至111年1月10日才繳納,已逾繳納期間26日,依前揭規定,每逾3日按滯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為1,600元(20,000元×8%=1,600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接獲繳款書時,請於繳納期間內繳納,以免因逾期繳納而遭加徵滯納金;並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線上稅務試算/滯納金、滯納利息試算,進行線上試算。 (聯絡人:徵收科方股長;電話2563-7769分機12) 更新日期:111-05-13

2022

15 May

營利事業暫時停業,仍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營利事業暫時停業,仍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又到5月報稅季,提醒營利事業若暫停營業仍應依規定向稽徵機關辦理所得稅申報,否則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者,將會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經核准暫停營業,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財政部68年11月22日台財稅第38268號函規定仍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倘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通知補報而未於接到稽徵機關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其經核定有應納稅額者,稽徵機關將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10%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若超過15日仍未補報,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20%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中暫停營業,未於110年5月至6月間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填具滯報通知書通知補辦申報,甲公司在法定補報期限內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該年度應納稅額為40萬元,另加徵3萬元(40萬元×10%=4萬元,上限3萬元)之滯報金。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於110年度中暫停營業之情形,請記得於規定期限(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110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展延至111年6月30日止)內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聯絡人:法務一科陳審核員;電

2022

08 May

營利事業購置快篩試劑供員工篩檢,相關支出得以費用申報,免計入員工所得

營利事業購置快篩試劑供員工篩檢,相關支出得以費用申報,免計入員工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應我國近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 疫情升溫,營利事業為維持企業正常運作,對有染疫風險員工提供篩檢所為之支出,屬本業及附屬業務範圍內支出,無論是由營利事業購置快篩試劑為員工篩檢或是由員工自行購置快篩試劑再向營利事業檢據核銷,對於經領用或核銷之快篩試劑支出,均可列報為當年度費用,自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並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因有員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對確診員工密切接觸及其他可能間接接觸之員工自行匡列篩檢,屬於密切接觸之3名員工,依防疫規定須進行居家隔離,故先由員工親友為其購置快篩試劑,隔離期屆滿再檢據向甲公司請款核銷1,800元,另由甲公司花費12,000元購置快篩試劑供其他員工篩檢,其中有8,000元之快篩試劑已使用完畢,尚未使用之快篩試劑4,000元則供以後年度使用,甲公司當期可列報篩檢費用共9,800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妥善保存購置快篩試劑或員工核銷之憑證,據以認列費用,以維自身權益。(聯絡人:審查一科郭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50)

2022

30 Apr

營利事業捐贈購買之防疫物資,請注意稅法相關規定

營利事業捐贈購買之防疫物資,請注意稅法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疫情期間購買醫療設備、防疫物資或便當點心捐贈予公私立醫療院所,請留意稅法之相關規定。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購買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又依所得稅法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全額認列費用,不受金額限制;但如係對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則得認列費用之金額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0年度購買20萬元及30萬元之防疫物資分別捐贈與甲公立醫院及財團法人乙醫院,因對甲公立醫院之捐贈20萬元屬對政府之捐贈,其購買防疫物資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且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得全額認列捐贈費用,不受金額限制;而對財團法人乙醫院之捐贈30萬元,因非屬對政府之捐贈,其購買防疫物資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至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因乙醫院為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團體,A公司得列報之捐贈費用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捐贈防疫物資,除注意營利事業所得稅捐贈費用限額之規定外,亦應檢視統一發票之扣抵情形,如有發現不合,依稅捐稽徵法

2022

27 Apr

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於結算申報期間,利用電子憑證查詢110年度所得資料

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於結算申報期間,利用電子憑證查詢110年度所得資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擴大納稅服務,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可利用電子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110年度所得資料,或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  該局說明,前述可查詢所得資料之電子憑證為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或國家發展委員會核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如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除可利用工商憑證IC卡查詢外,亦得以年度結束日(110年12月31日)已向稽徵機關完成登記之負責人所持有之自然人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查詢,另110年度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法以自然人憑證及健保卡查詢所得資料:(1)歇業、註銷或廢止(2)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3)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  該局指出,所得人可憑符合規定之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自行查詢或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依財政部111年1月17日台財稅字第11004688210號令訂定「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查詢110年度所得資料試辦作業要點」規定,本年度查詢所得資料之期間為111年4月28日起至5月31日止,所得人可於前揭查詢期間內自行查詢,或於111年4月1日起至5月31止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線上授權機制,委任代理人後,由代理人於前揭查詢期間內查詢。  該局呼籲,利

2022

19 Apr

納稅義務人如何以繼承之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抵繳遺產稅

納稅義務人如何以繼承之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抵繳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下同)30萬元以上,且現金繳納確有困難時,納稅義務人可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來抵繳遺產稅款。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抵繳遺產稅,關於每股價值計算抵繳稅額之股數,倘該股票申請抵繳日之收盤價較死亡日為高時,以該股票之核定每股遺產價值計算欲抵繳稅額之股數,若該股票申請抵繳日之收盤價較死亡日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檔股票核定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該股票抵繳之單價,以核課遺產稅之價值(即死亡日之收盤價)計算之。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經核定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為8,000萬元,應納稅額為500萬元,因甲君未遺留現金或存款,亦無死亡前2年內贈與繼承人現金或存款等情形,納稅義務人申請以甲君所遺A上巿公司股票40,000股【核定遺產價值400萬元(40,000股×死亡日每股收盤價100元)】抵繳稅款,其得抵繳遺產稅之限額將視A上市公司股票於申請抵繳日較死亡日之收盤價高低而定:一、倘申請抵繳日之收盤價為每股120元(高於甲君死亡日之收盤價100元),可申請以遺產中該股票40,000股之核定遺產價值抵繳遺產稅400萬元。二、倘申請抵繳日收盤價為每股90元(低於甲君死亡日之收盤價100元),該股票得抵繳遺產稅的限額為25萬元【本稅500萬元×

2022

11 Apr

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清算申報系統」將於4月16日提供下載使用。

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清算申報系統」將於4月16日提供下載使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清算申報系統將於111年4月16日公布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提供各營利事業及委任代辦申報人員下載安裝使用。新版系統重要增修功能說明如下: 1. 新增依基本資料「組織種類」切換第5頁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之營利事業房地資產頁籤及第5-1頁稅率選項功能。 2. 新增「列印成功書表」、「列印申報書」另存PDF檔時選擇是否加密功能 。 3. 新增線上文字客服功能,申報人員可線上洽詢申報相關問題。 4. 新增「列印成功書表」後,顯示是否執行「附件資料上傳」提示訊息,提醒申報人員若需檢附附件者,可執行附件資料上傳。 5. 新增「附件資料上傳」結束後,顯示是否執行「附件上傳紀錄查詢」提示訊息,提醒申報人員確認附件資料上傳結果,並可列印「網路附件上傳狀態明細表」作為附件資料繳交依據。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已辦理決算申報且清算期間起訖為111年申報案件,方可使用網際網路辦理清算申報。該局提醒,各營利事業如有申報操作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客服電話0809-088-198(5月申報期)、0809-085-188(全年),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2022

04 Apr

營業人購置9人座汽車帳列固定資產,申請退還溢付營業稅須符合3條件

營業人購置9人座汽車帳列固定資產,申請退還溢付營業稅須符合3條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又所稱自用乘人小汽車,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故營業人購置9人座汽車,如行車執照登載為自用小客車,即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若為客貨兩用車,則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該局說明,以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購置9人座汽車,若(1)行車執照登載為自用小客貨或客貨兩用車。(2)該汽車非供銷售且帳列固定資產。(3)無營業稅法第19條所列不得扣抵之情形。其所取得合法憑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扣抵當期申報營業稅銷項稅額後仍有溢付營業稅者,得依規定申請退還。該局舉例說明,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購置非供銷售9人座客貨兩用車並帳列固定資產,其購入時取得合法進項憑證並支付營業稅新臺幣(下同)5萬元,得退稅限額為5萬元,若當期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後仍有溢付稅額3萬元,低於得退稅限額5萬元,則當期得申請退稅金額為3萬元。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民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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