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變更登記

營利事業就110年度之房地交易損益,請注意正確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2022-05-2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稅制(下稱房地合一稅1.0),土地交易所得不再免納所得稅;又為抑制短期炒作不動產,進一步於110年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自110年7月1日起施行(下稱房地合一稅2.0)。有鑒於稅制變動,營利事業於110年間如有房地交易損益,應注意正確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相關頁次。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辦理110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房地交易損益,屬專營買賣房地為業之營利事業,其收入、成本、費用及損失應分別計入損益表第01欄、第05欄及所屬費用損失欄位;非屬專營買賣房地為業之營利事業,房地之交易所得或損失應分別計入損益表第40欄或第48欄,再依不同之取得日及交易日,填寫申報書相關頁次如下:
一、舊制房地交易(即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地交易),因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其交易損失亦不得自課稅所得額減除,該土地交易損益應填入損益表第101欄。
二、房地合一稅1.0交易(即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110年6月30日以前交易之房地),總機構在境內之營利事業,其課稅方式係與營利事業之所得採合併計稅及報繳,應填寫申報書第C1頁,其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非屬獨資合夥組織者應填入損益表第58欄,屬獨資合夥組織者應填入損益表第05欄或第40欄或第48欄;總機構在境外之營利事業,其課稅方式為分開計稅、合併報繳,亦應填寫申報書第C1頁,據以計算應納稅額,再將上述交易所得(損失)及分開計稅之應納稅額分別填入損益表第58欄及第131欄。
三、房地合一稅2.0交易(即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之房地),依下列3種交易情形分別填寫申報書:
(一)屬一般之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以及符合特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交易,其課稅方式為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應填寫申報書第C1-1頁,依交易標的之持有期間適用不同稅率逐筆填載計算交易所得(損失)以及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並據以計算應納稅額,再將上述交易所得(損失)及分開計稅之應納稅額分別填入損益表第134欄及第135欄。
(二)屬自行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地交易,其課稅方式係與營利事業之所得採合併計稅及報繳,應填寫申報書第C1-2頁,其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應填入損益表第58欄。
(三)如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交易房地,係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個人課稅規定申報及課徵所得稅,其房地交易所得(損失),應填入損益表第134欄及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第22欄。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110年度將首次申報房地合一稅2.0,除原先舊制房地交易外,110年6月30日以前及110年7月1日以後之房地交易,將分別適用房地合一稅1.0及房地合一稅2.0之課稅規定,營利事業應注意正確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以利計算所得額及稅額。
(聯絡人:審查一科鄭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20)
附表:營利事業110年度房地交易損益申報書填寫方式彙整表
 

更新日期:111-05-1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召開股東會時,贈送股東之紀念品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及財政部87年12月3日台財稅第871976465號函規定,營業人於召開股東會時,以紀念品贈送股東,該紀念品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為交際應酬用之貨物,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扺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召開股東會,於111年1月向乙公司購入市價新臺幣(下同)105萬元(含稅)香皂1萬份,作為贈送股東之紀念品,並取得乙公司開立銷售額100萬元、稅額5萬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因上開紀念品屬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爰甲公司於申報營業稅時,該進項稅額5萬元不得申報扣扺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如營業人有將贈送股東紀念品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更新日期:111-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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