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變更登記

最新消息

2021

29 Jan

營利事業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屬成本或費用之減少

營利事業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屬成本或費用之減少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鼓勵消費者購買節能民生電器、加速中古汽機車及老舊大型車汰舊換新,近年來政府陸續發布多項退還減徵貨物稅規定,營利事業依該等規定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實質上為購買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109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7360號令規定,營利事業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第12條之5或第12條之6規定之貨物,依前開規定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應列為該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若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原以費用列帳者,則該退稅款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9年9月1日報廢舊車並購置符合退還減徵貨物稅規定之新小客車乙輛,取得成本為180萬元,耐用年數5年,預估殘值30萬元,如於109年9月1日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5萬元,甲公司於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新車應依帳面價值175萬元(成本180萬元-減徵貨物稅稅額5萬元)扣除預估殘值30萬元後之金額,按耐用年數5年計提折舊。如甲公司於110年3月1日始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則自該日起應依新車未折減餘額160萬元(成本180萬元-109年9月1日至110年2月28日已提列之折舊15萬元-減徵貨物稅稅額5萬元)並扣除

2021

28 Jan

合夥組織變更為獨資商號,應辦理決、清算申報,獨資商號變更為合夥組織,免辦理決、清算申報

合夥組織變更為獨資商號,應辦理決、清算申報,獨資商號變更為合夥組織,免辦理決、清算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經營之營利事業改組為合夥組織,如經商業主管機關,依商業登記法規定,核准辦理變更登記者,免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致合夥人祇剩1人,合夥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於45日內辦理當期決算申報,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屬所得稅法所稱之轉讓,應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商號若有因第2人以上出資入夥,而改組為合夥組織,經商業主管機關,依商業登記法規定,核准辦理變更登記者,免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致合夥人祇剩1人者,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自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如其營利事業主體並未因此而有解散、廢止或轉讓之情事,可免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該局呼籲,請營利事業自行檢視有無應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而漏未辦理情形,請儘速向稽徵機關辦理,若對應否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仍存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

2021

20 Jan

營利事業轉讓預售屋房地權利時,應按讓與價格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營利事業轉讓預售屋房地權利時,應按讓與價格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產權前,將購買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承受,係屬銷售勞務(權利)之行為,應依讓與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至於未付之後續房地款,應由建設公司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9年4月向乙建設公司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雙方約定房地銷售價格為4,000萬元,甲公司於繳付1,700萬元房地款後,於109年8月將購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丙君,雙方約定讓與權利價格為2,100萬元,甲公司應依讓與全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丙君,並報繳營業稅;另該預售屋未付之後續房屋款,丙君向乙建設公司繳付時,乙建設公司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丙君。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將購買預售屋之權利讓與他人,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倘有其他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梁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

2021

14 Jan

受理銀行應於110年2月1日前向客戶所在地國稅局函報境外資金外匯存款專戶及相關專戶之管理運用情形

受理銀行應於110年2月1日前向客戶所在地國稅局函報境外資金外匯存款專戶及相關專戶之管理運用情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資金專法)自108年8月15日施行,受理銀行之客戶有於108、109年度申請經核准適用資金專法並匯回境外資金者,應於110年2月1日前向客戶所在地國稅局函報各專戶109年度管理運用情形。   該局說明,依資金專法第6條第4項及其作業辦法第11條規定,受理銀行應自資金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每年1月底前(110年1月31日適逢星期假日,順延至110年2月1日)將上一年度個人及營利事業依資金專法規定匯回資金於外匯存款專戶、信託專戶及證券全權委託專戶管理及運用資金之情形,依財政部規定格式,函報個人戶籍所在地或營利事業登記地稽徵機關備查。   該局指出,受理銀行需將客戶依資金專法開立之專戶於109年度之資金管理及運用情形,填載於「109年度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備查申請書」(下稱:備查申請書),或依國稅局提供之媒體檔案格式製作媒體檔案,於110年2月1日前以公文函報客戶個人戶籍所在地或營利事業登記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備查。   該局提醒,受理銀行應依財政部規定格式詳實填載各專戶內資金存入、提取及持有資產現況,並依限辦理備查作業,上開備查申請書格式及媒體檔案格式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稅務行政/【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專區】下載運用。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審核員;電話2

2021

06 Jan

營業人年度中取得之股利收入,應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

營業人年度中取得之股利收入,應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兼營投資業務,年度中取得之股利收入,於申報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應彙總列入免稅銷售額,並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併同該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78年5月22日台財稅第780651695號函,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將全年度之股利收入,彙總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之股利收入應彙總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範圍,包含投資國內及國外有價證券獲配之現金股利及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之股票股利,並以股利淨額申報,但107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毋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所獲配之股利收入不再含可扣抵稅額,則應以獲配股利金額申報免稅銷售額。另屬資本淨值會計科目調整之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則免列入免稅銷售額。   該局提醒,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請留意取得股利收入應申報免稅銷售額範圍,如因疏忽或不諳法令致未依規定計算調整稅額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吳審

2020

30 Dec

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可否利用網路申報變更前之扣繳憑單資料?

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可否利用網路申報變更前之扣繳憑單資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日前表示,接獲某獨資商號負責人詢問,其於年度中變更負責人,應申報之扣繳資料可以利用網路申報軟體申報上傳嗎?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規定,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另依綜合所得稅資料電子申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自110年1月起得適用網路申報。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申報扣繳憑單之時限,以主管機關核准日(即核准函發文日)之次日起算;營利事業於清算期間內有應扣繳申報事項者,以清算完結日之次日為準。清算期間如跨越兩個年度,其給付各類所得之扣繳憑單,仍應按不同年度分別依限填報。但其屬清算完結年度之上一年度給付之各類所得,至遲不得超過清算完結年度之1月31日填報。 該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對於申報扣繳憑單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k.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就近向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洽詢。 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聯絡人:盧玲君主任 聯絡電話:(07)5215258分機6600撰稿人: 蔡怡惠 聯絡電話:(07)5215258 分機6610

2020

26 Nov

營利事業合併銷售房地價款未予劃分,應依規定計算房地售價

營利事業合併銷售房地價款未予劃分,應依規定計算房地售價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合併銷售房地,如銷售價款未劃分房屋款及土地款且房屋款無查得時價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32條第3款規定,房屋銷售價格(含營業稅,以下簡稱含稅)應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稅)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稅)總額之比例計算,土地銷售價格則依土地公告現值占前述總額之比例計算。   該局說明,現行營利事業自行出售房地,常有以總價方式銷售之情形,該房地如屬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規定者,因房屋與土地之交易所得皆屬應稅,房地價款如何劃分,尚不致影響課稅所得;惟非屬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規定者,其土地之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因此,為避免是類房地售價有不合理之拆分,查核準則第32條第3款規定,以查得時價計算房地銷售價格,如無查得時價,則以該條規定之公式計算房地銷售價格。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5,000萬元(出售土地收入8,000萬元-成本3,000萬元),經查其房地係採總價1億元合併出售,合約中未劃分房地款且無查得時價;依上述說明,經以土地公告現值490萬元占土地公告現值490萬元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稅)210萬元總額700萬元之比例重新計算出售土地收入為7,000萬元[10,000*(490/(490+210)],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為4,000萬

2020

23 Nov

公司於5月25日決議盈餘轉增資,並決議增加董監人數,因涉及修改公司章程,可否於增資發行新股變更登記時,再一併辦理修章變更登記,並與增資發行新股案併案辦理改選董監事變更?

公司於5月25日決議盈餘轉增資,並決議增加董監人數,因涉及修改公司章程,可否於增資發行新股變更登記時,再一併辦理修章變更登記,並與增資發行新股案併案辦理改選董監事變更?
公司於5月25日決議盈餘轉增資,並決議增加董監人數,因涉及修改公司章程,可否於增資發行新股變更登記時,再一併辦理修章變更登記,並與增資發行新股案併案辦理改選董監事變更?

2020

16 Nov

營利事業轉讓未發行股票之被投資公司股份,應計入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營利事業轉讓未發行股票之被投資公司股份,應計入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轉讓未發行股票之被投資公司股份,其出售增益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課徵所得稅。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出售未發行股票之被投資公司股份,其於轉讓股份時所出具之「股份轉讓證書」或「股份過戶書」,非屬表彰一定價值之權利憑證。受讓該等書證者,僅發生向出讓人請求讓與該等書證所表彰價值之債權請求權,屬債權憑據之一種,非屬證券交易法及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之有價證券,故不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之問題。但應屬財產交易,故其交易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課徵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200萬元,經查係甲公司出售未發行股票之國內被投資公司股份所產生之增益,所得性質屬應稅之財產交易所得,經該局核定調增課稅所得20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轉讓被投資公司股份,應審視該被投資公司是否已發行股票,確認其處分損益係屬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損益或應稅之財產交易損益,依所得屬性,正確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聯絡人:審查一科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50)

2020

08 Nov

機關團體短漏報股利或盈餘收入非屬短漏情節輕微者應予課稅

機關團體短漏報股利或盈餘收入非屬短漏情節輕微者應予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稱機關團體)獲配國內營利事業之股利或盈餘,應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以免因短漏報收入而有不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適用標準)相關規定之情形。  該局說明,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2條,刪除機關團體獲配國內營利事業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規定,並自107年1月1日起施行;又依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機關團體除財務收入及支出均應有合法憑證外,亦須具有完備之會計紀錄,並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屬實。另依財政部83年6月1日台財稅第831595361號函之規定,機關團體年度結算申報短漏報收入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短漏報收入占核定全年收入之比例不超過10%,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方符合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9款規定。換言之,自107年1月1日起,若機關團體未將獲配之股利或盈餘收入列入結算申報,而有短漏報收入超過10萬元且短漏報收入占核定全年收入之比例超過10%者,則不符合帳證完備之要件,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財團法人107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捐贈收入400,000元及利息收入100,000元,惟漏未將股利收入300,000元列報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其短漏報收入300,000元,已超過1

2020

26 Oct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轉向第三國供應商訂貨並由該供應商直接對上開國外客戶交貨者,營業稅如何申報?(9216)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轉向第三國供應商訂貨並由該供應商直接對上開國外客戶交貨者,營業稅如何申報?(9216)
該經營三角貿易之營業人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並依照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財政部75.7.29台財稅7555603號函)一、應按列帳方式區分:(一)該經營三角貿易之營業人,如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列帳者,得按其收付差額申報營業稅銷售額,並依照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檢附外匯證明文件及相關交易證明文件(如:國外客戶及第三國供應商訂貨單、提貨單或出貨單...等)適用零稅率。(財政部75.7.29台財稅第7555603號、78.11.23台財稅780691662號函)(二)該經營三角貿易之營業人,如與國外客戶及供應商分別簽訂獨立買賣合約,且其貨款係按進銷貨全額滙出及匯入者,得按進銷貨科目列帳,則該筆交易因貨物起運地及交付地均不在中華民國境內,故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無需列報營業稅銷售額。(財政部賦稅署88.8.5台稅二發第881933421號函)二、如何認定列帳方式:(財政部93.9.3台財稅字第09304525270號、94.10.4台財稅字第09404551250號函)(一)經營前開三角貿易之國內營業人,如不負擔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核屬「居間」行為,應以收付差額認列佣金收入,並檢具證文件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二)經營前開三角貿易之國內營業人,如負擔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核屬「買賣」行為,應以收付全額分別認列進貨成本及銷貨收入,無需

2020

13 Oct

繼承人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怎麼辦?

繼承人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怎麼辦?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可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稅款繳納應以現金為原則,被繼承人之遺產留有存款,繼承人自應優先用以繳納遺產稅,惟繼承人間因故未能取具全體繼承人同意以繼承之存款繳納,可依前開規定,按多數決方式申請以繼承之存款繳納遺產稅,以避免逾期繳納稅款而須額外負擔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250萬元,遺產留有銀行存款500萬元,繼承人為配偶A及子B、C計3人,其中C因新冠肺炎疫情滯留美國致短期內無法返國,此時即可由A及B(繼承人及其應繼分均過半數)於納稅期間內,申請以甲君遺產中存款繳納遺產稅,即符合前開多數決之規定,稽徵機關於應納遺產稅額(250萬元)之範圍內,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持憑向存款機構辦理以遺產存款繳稅事宜。   該局呼籲,遺產稅應由全體繼承人負連帶清償責任,如逾繳納期限未繳納,應即依法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並移送行政執行,是請納稅義務人務必如期繳納稅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 分機2006)

2020

01 Oct

營利事業逾期未申報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或已申報但有短漏報所得者,請儘速辦理自動補報及補繳,得加息免罰

營利事業逾期未申報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或已申報但有短漏報所得者,請儘速辦理自動補報及補繳,得加息免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自行發現所得稅結算申報有短漏報所得之情事,在未經檢舉或未經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者,得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該局說明,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已於109年6月30日截止。請營利事業再次自行檢視申報內容是否正確;有無依規定填報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2頁),計算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並繳納之。   該局進一步說明,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如自行發現申報內容有不符稅法相關規定者,應主動向轄區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就補繳之稅款,自原繳納期限截止日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始符合免罰之要件。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稽徵機關選案查核前,如自行發現有申報錯誤情事者,請儘速自動辦理更正申報並補繳稅款,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胡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23)

2020

25 Sep

未上市櫃交易所得明年納入最低稅負制計算 財部關節稅巧門,新創憂影響投資意願

未上市櫃交易所得明年納入最低稅負制計算 財部關節稅巧門,新創憂影響投資意願
目前個人持有與公司持有未上市股票稅負差距很大,現行制度鼓勵避稅,財政部想把漏洞補上,家族企業首當其衝外,恐也同時衝擊新創產業。過去3個月以來,包括集盛大股東蘇信家申報轉讓合計兩萬張股票,轉移至強又盛公司籌備處;金屬機殼廠可成董事洪水松與其配偶,也以洽特定人方式轉讓給永昱、宏侑、凱思3家投資公司,總計申讓股票張數達5萬餘張。近來大股東申讓股票的動作頻頻,一般認為與節稅有關;不過,未來一旦處分未上市股票所得,也須列入個人基本所得稅額後,過去類似透過轉移持股來省稅的操作空間,勢必遇到壓縮。

2020

23 Sep

營利事業負責人遭限制出境,可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解除出境限制

營利事業負責人遭限制出境,可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解除出境限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欠繳稅捐,負責人遭限制出境,除繳清稅款外,可提供相當財產作為擔保以解除出境限制。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欠繳稅款金額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辦理限制出境標準,並經審酌符合財政部頒訂「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者,得限制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該限制出境措施,目的在確保國家稅捐,欠稅營利事業需繳清欠稅或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之相當財產作為擔保,方得解除負責人出境限制,其提供作為擔保之財產,不限於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自有,第三人名下之財產也可以作為擔保。符合上開規定而可提供作為稅款擔保之擔保品包括: 一、黃金,按9折計算,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上市或上櫃之有價證券,按8折計算。 二、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面額計值。 三、銀行存款單摺,按存款本金額計值。 四、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之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 五、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因欠繳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3,000萬元,負責人A君遭限制出境,而甲公司廠房、設備及銀行存款則陸續遭行政執行分署扣押、拍賣。A君主張公司所欠稅捐已經執行拍賣清償1,500餘萬元,現為拓展海外業務急需出國,願意提供第三人等額之銀行定期存款存單擔保甲公司尚餘之欠稅,經該局同意並於辦妥相關擔保設定手續後,解除A君

2020

16 Sep

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應以贈與論,須課徵贈與稅

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應以贈與論,須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稽徵機關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購置財產之資金,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如該購置之財產為不動產者,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贈與金額。   該局舉例說明,剛成年的大學生甲君於108年間購買臺北市某精華地段房地,契約總價9,200萬元,與其資力顯不相當,經該局追查發現甲君支付該不動產之資金係由甲君之母親乙君匯款至賣方帳戶支付,涉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以贈與論之情事,國稅局遂通知乙君於收到通知函後10日內申報贈與稅,嗣乙君於規定期限內以該房屋之評定標準價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3,920元萬申報贈與總額,經國稅局核定乙君108年度應納贈與稅額430萬元。   該局呼籲,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贈與論之課稅要件,如果未依法辦理申報且未於接獲國稅局通知申報函10日內補申報者,國稅局將以贈與人違反申報義務,依同法第44條規定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2倍以下之罰鍰。

2020

14 Sep

營利事業借款購買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所支付之利息,不可作為當期費用或支出

營利事業借款購買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所支付之利息,不可作為當期費用或支出
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購買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而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不可作為當期費用或支出。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營利事業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但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   該局指出,近日查核轄內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列報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一百餘萬元,經深入查核該筆借款之用途為支付土地價款,雖已辦妥土地過戶手續,但公司購買該土地目的是為投資使用,遂依上開規定將利息支出核定轉列遞延費用。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借款購買土地時,應注意並非所有借款利息皆可申報為當期費用,應按土地用途來決定利息支出之列報方式,以免因不符相關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62)

2020

01 Sep

公司之盈虧互抵,前十年核定虧損應以抵減各該期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後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公司之盈虧互抵,前十年核定虧損應以抵減各該期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後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之營利事業申報盈虧互抵時,虧損年度如有獲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該投資收益應自該期核定虧損中抵減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又依財政部66年3月9日台財稅第31580號函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各期核定虧損者,應將各該期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虧損為800萬元,另有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收入500萬元。107年度純益額為1,000萬元,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其本(107)年度純益額中扣除106年度核定虧損時,其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收入500萬元,應自106年度核定虧損800萬元中抵減後,以虧損之餘額300萬元(800萬元-500萬元)自本年度純益額1,000萬元中扣除。   該局提醒,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之營利事業,請注意相關規定,正確計算前十年虧損扣除金額,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及加計利息,影響自身權益。

2020

19 Aug

父母每年贈與子女財產未超過220萬元,得免辦理贈與稅申報

父母每年贈與子女財產未超過220萬元,得免辦理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贈與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因此父母贈與子女財產,同一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內贈與總金額不超過220萬元,免課徵贈與稅,贈與人可免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說明,贈與總額係指贈與人同一年度內贈與他人之總金額,並非受贈人之受贈金額,免稅額亦為贈與人同一個年度內得自贈與總額減除的金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贈與人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自今(109)年1月起,每個月15日贈與兩個女兒各10萬元,前11個月的贈與總額合計220萬元可免辦理贈與稅申報,但截至12月15日時,兩個女兒當年度之受贈金額雖僅各120萬元,但某甲之贈與總額已達240萬元,依前揭規定,某甲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即最遲於明(110)年1月14日前〕辦理贈與稅申報,並就贈與總額超過220萬元部分課徵贈與稅。   該局提醒,如因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之需要(例如贈與股票或不動產),雖贈與金額未達免稅額220萬元之課稅門檻,仍應辦理申報,取得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始可辦理贈與財產移轉登記。 (聯絡人:審查二科康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595)

2020

10 Aug

網路銷售營業登記場所之房屋稅及地價稅課徵

網路銷售營業登記場所之房屋稅及地價稅課徵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供住家使用房屋作為網路交易的營業登記場所,其交易僅在網路平台完成,房屋實際上未做營業使用,房屋及土地可分別繼續按住家及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分別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該局說明,如果營業登記處所供堆置與網路銷售有關之營業貨品,則該部分已非屬住家或自用住宅使用之性質,其供營業用之認定與供實體商店堆貨使用之認定相同,應依其實際使用部分之面積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之6分之1,土地亦按實際供營業用部分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有關地方稅之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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