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變更登記

最新消息

2024

30 Jan

營利事業因興建固定資產而借款,在建造期間所支付之利息,不得以費用列支

營利事業因興建固定資產而借款,在建造期間所支付之利息,不得以費用列支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興建固定資產而借款,其在建造期間所支付之利息,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8款規定列為該項資產的成本,不得以費用列支。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8款規定,營利事業因興建固定資產及供營業使用之房屋而借款,在建造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作為該項資產之成本,以資本支出列帳;建築完成後,亦即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或實際完工受領之日後,所支付之利息,可作費用列支。爰營利事業興建固定資產在建造期間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尚不得列報為費用。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經查該筆借款用途係為支付其興建廠房及設備之未完工程款項,因屬建造期間之利息費用,遂依上開規定將該筆利息支出予以資本化,轉列為該廠房及設備之成本,補徵稅額160萬元(800萬元X20%)。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利息支出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聯絡人:營所稅組梁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50)

2024

17 Jan

輕鬆創業,申請行號登記全攻略,旭泰讓您申請公司事半功倍!

輕鬆創業,申請行號登記全攻略,旭泰讓您申請公司事半功倍!
快速成為小規模營業人,公司行號的申請不再煩惱。符合條件的企業不僅可節省金錢,還能享受稅收優惠。為了更有效率地完成行號申請,可以選擇專業代辦公司登記流程。專業會計師的服務不僅省時省力,還能確保登記項目準確無誤。這種全攻略的方式,讓您輕鬆開啟小規模營業人的旅程,同時享受公司行號帶來的便利和稅收福利。

2024

08 Jan

虧損年度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應先抵減虧損後,再以餘額盈虧互抵

虧損年度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應先抵減虧損後,再以餘額盈虧互抵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之盈虧互抵時,虧損年度如有取得同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者,其虧損金額應先減除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其申報虧損扣除額如與規定可扣除數有差異而補徵稅款,應另依同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係110年度核定之虧損1,000萬元(即核定課稅所得額-1,000萬元)。惟查甲公司110年度另有因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而獲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1,200萬元,爰核定111年度准予虧損扣抵之餘額為0元(1,000萬元-1,200萬元,因小於0,以0計),乃調增課稅所得額1,000萬元,並補徵稅款200萬元(1,000萬元X稅率20%)及加計利息一併徵收。該局提醒,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之盈虧互抵,應注意虧損年度是否有應先抵減核定虧損數之不計入所得額課稅投資收益,避免因申報錯誤而發生需補徵稅款及加計利息之情形。(聯絡人:營所稅組蔡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61)

2024

02 Jan

酒品分裝係屬產製行為,應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依法徵收菸酒稅

酒品分裝係屬產製行為,應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依法徵收菸酒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酒品廠商將大容量包裝之酒品,拆裝成小容量酒品銷售,因分裝係屬產製行為,產製廠商應於產製前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依法報繳菸酒稅。該局說明,依據菸酒稅法相關規定,「產製」行為包括製造、分裝等有關行為;其中「分裝」行為係指將散裝或其他較大重量、數量、容量包裝之菸酒,重新拆封予以改裝或灌裝為較小規格包裝,而無其他製造或加工之行為。另菸酒產製廠商除應依菸酒管理法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執照外,並應於開始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增加銷售酒品之多樣性,自國外進口酒品並分裝成小瓶裝販售,甲公司於分裝前應先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如非自行分裝,而是委由酒品產製廠商進行分裝事宜,該受託之酒品產製廠商亦應辦理產品登記,完成登記後始得產製出廠販售。該局呼籲酒品產製廠商,除於開始產製酒品前,應向稽徵機關辦理產品登記外,並應於酒品出廠時徵收菸酒稅及於次月15日前自行申報繳納;倘有任何疑問,可就近向所轄國稅局或稽徵所詢問,亦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聯絡人:銷售稅組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東的支持,購買隨行杯1萬份作為贈送股東之紀念品,共花費新臺幣(下同)105萬元(購貨金額100萬元,進項稅額5萬元),該購買紀念品所支付之進項稅額5萬元,屬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為交

2023

25 Dec

「贈與」或「信託」農用農地予子女,贈與稅大不同

「贈與」或「信託」農用農地予子女,贈與稅大不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接獲民眾來電諮詢,其欲將名下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以成立他益信託,指定子女為受益人的方式,於信託期滿時,始將該農業用地移轉予子女,是否仍可免徵贈與稅?該局說明,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子女,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可免徵贈與稅,但應自受贈人取得後,列管繼續作農業使用5年;但如以成立信託方式,約定信託期滿時,始移轉予受益人,因其贈與標的為「信託受益權」,與遺產及贈與稅法所規定之「農業用地」不同,且信託受益人須待信託期滿後始取得農地所有權,亦無法自贈與日(即信託成立日)起以受贈人身分繼續作農業使用,是無遺產及贈與稅法有關免課贈與稅之適用,仍應申報繳納贈與稅。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君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予子乙君,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免課贈與稅,取得稽徵機關發給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但受贈人應自承受該筆農地起算5年內,繼續作農業使用。惟如甲君與丙銀行簽訂以子乙君為受益人之信託契約,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信託登記予受託人丙銀行,甲君應於與丙銀行信託成立之日起算30日內申報贈與稅,並依該筆農地公告現值1,000萬元估算信託利益,其應繳納贈與稅75.6萬元【(農地公告現值1,0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ⅹ稅率10%】。該局提醒民眾想要以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以信託方式移轉財產,應注意稅法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

2023

18 Dec

生前購買預售屋如何申報遺產稅

生前購買預售屋如何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年來預售屋交易市場熱絡,惟簽定預售屋買賣契約後,至房屋興建完工交屋的工期平均長達4到5年。該局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其配偶在購買預售屋後、建商尚未交屋前不幸過世,應如何申報遺產稅?該局指出,被繼承人生前與建商簽定「不動產預定買賣契約書」,在房屋興建完工交屋前死亡,其死亡當時所遺留的財產,係未來建案完工後,請求不動產過戶的「權利」,並非房屋、土地之所有權,應以截至被繼承人死亡日累計已付價款,計算該債權價額,併課遺產總額。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8年7月間與建商簽訂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購買A建案B1棟8樓房屋及地下室1個停車位,契約約定房地買賣總價為68,000,000元(房屋及土地64,500,000元、停車位3,500,000元),預計於113年底完工交屋。惟甲君不幸於112年7月15日過世,經依繼承人提供房地預訂買賣契約書、支付各期房地價款之統一發票及匯款單等資料,計算截至被繼承人甲君死亡日已支付建商之各期房地價款合計19,000,000元,核定為「債權」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該局提醒,稽徵機關為服務民眾,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被繼承人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作為辦理遺產稅申報之參考,惟該清單並無預售屋資料,被繼承人生前如有購買預售屋,繼承人可向建商查詢被繼承人生前已付房地價款情形,申報債權併入遺產,以免因漏報而受罰。(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邱股長;電話2311-3711

2023

04 Dec

營業人提供服務取得銷售獎勵金,應開立統一發票;依經銷契約按進貨累積金額取得之獎勵金,則按進貨折讓處理

營業人提供服務取得銷售獎勵金,應開立統一發票;依經銷契約按進貨累積金額取得之獎勵金,則按進貨折讓處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因提供服務而取得銷售獎勵金,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惟如係依經銷契約按進貨累積金額計算而取得之進貨獎勵金,則應按進貨折讓處理。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次依財政部賦稅署75年6月7日台稅二發第7550085號書函規定,經銷商因提供服務而取得之「銷售獎勵金」,屬銷售勞務性質,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又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營業人依經銷契約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故營業人取得之獎勵金,究應開立統一發票或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應視該獎勵金之性質是否為提供勞務之代價而定。該局舉例,國內電器產品供應商甲公司為提高產品銷售量,與量販店乙公司簽訂合作契約,由乙公司將甲公司產品置於貨架明顯處及協助消費者安裝,並約定按其銷售金額之一定比率支付銷售獎勵金及安裝助成費,因乙公司所取得之報酬係提供貨架陳列服務及協助安裝之對價,屬銷售勞務性質,乙公司取得銷售獎勵金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另甲公司與經銷商丙公司訂立經銷契約,並約定按一定期間(如按月、季、年)之進貨累積金額計算給予丙公司獎勵金,甲公司應按銷貨折讓處理,丙公司則應依規定申報進貨折讓。該局提醒,請營業人自行檢視與供應商訂定之契約,確認所取得獎勵金性質,如屬銷售勞務,

2023

29 Nov

營利事業採擴大書審申報,有關短、漏報營業收入之補稅處罰規定

營利事業採擴大書審申報,有關短、漏報營業收入之補稅處罰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發現有短、漏報營業收入情事時,依該要點第10點有關補稅處罰之規定,其成本已列報者,應按全額核定漏報所得額;其成本未列報者,得適用同業利潤標準之毛利率核計漏報所得額。但核定所得額,以不超過當年度全部營業收入淨額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之所得額為限。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係經營室內裝修工程業(行業代號:4340-15),111年度採擴大書審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原申報營業收入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按該業擴大書審純益率7%計算課稅所得額35萬元及應納稅額7萬元,嗣經查獲甲公司短、漏報未列報成本之營業收入300萬元,爰依室內裝修工程業之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21%核計漏報所得額63萬元(300萬元*21%),惟加計原申報課稅所得額35萬元後之課稅所得額為98萬元(35萬元+63萬元),已超過當年度全部營業收入淨額依該業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10%核定之所得額80萬元[(500萬元+300萬元)*10%],該局爰依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重新核定課稅所得額80萬元及應納稅額16萬元,扣除原已申報應納稅額7萬元後,補徵稅額9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該局呼籲,採擴大書審申報之營利事業,仍應檢視帳證是否齊全及有無漏報收入之情形,以免遭補稅處罰。(聯絡人:營所稅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

2023

08 Nov

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公司之股票,應核實計算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依法報繳基本稅額

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公司之股票,應核實計算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依法報繳基本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公司之股票,應依法計算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並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以正確計算基本稅額。該局說明,依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以下簡稱查核辦法)第4條規定,有價證券交易所得額之計算,以交易時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準,如僅查得出售時之實際成交價格,而無法查證原始取得成本時,始得依查核辦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其證券交易所得額。該局指出,甲君110年度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自行按該股票出售時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並據以列報基本所得額。經該局依查得資料,核實減除實際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核增甲君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補徵基本稅額。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因時間久遠,未保留取得股票之交易資料,應按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云云。經該局復查決定以本件經查得實際交易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等相關資料,即應核實認定系爭股票證券交易所得等由,駁回其復查。該局呼籲,民眾買賣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應保存取得成本及相關支出憑證,以利於後續賣出時,按出售成交價格減除實際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核實計算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正確申報基本所得額,以維自身權益。(聯絡人:法務組錢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31)

2023

29 Oct

營利事業列報屬和解性質之呆帳損失應取具之憑證

營利事業列報屬和解性質之呆帳損失應取具之憑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因和解致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之呆帳損失,應取具法院或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證明文件,始得認列。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7款規定,屬和解而無法收回債權,認列呆帳損失應取得之憑證,如為法院之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為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應有和解筆錄。倘雙方私下合意免除一部或全部債務之和解,僅取得和解協議書及會計師或律師憑證之證明文件,尚不得憑以認列呆帳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原帳列對乙公司銷貨產生之應收帳款新臺幣(下同) 1,000萬元,惟考量乙公司財務困難,無力清償全數欠款,遂與乙公司於109年間簽訂和解協議書,同意乙公司於償還應收帳款500萬元後,其餘500萬元帳款即予免除,惟甲公司於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呆帳損失500萬元僅檢具雙方和解協議書及會計師憑證之證明文件,因與前揭規定未符,爰剔除列報呆帳損失,補徵稅額10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應取具合於稅法規定之證明文件,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聯絡人:營所稅組梁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50)

2023

15 Oct

繼承人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得以多數決同意提出申請

繼承人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得以多數決同意提出申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為繳納遺產稅除可自行籌措現金繳納,亦得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存款繳納稅款。如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依規定以繼承人「多數決」同意方式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依民法第828條第3項及第1151條規定,遺產未分割前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繼承人應取得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才能以繼承存款繳納稅款。為維護繼承人權益,使繼承人能儘速完納稅款辦理繼承事宜,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及財政部106年12月6日台財稅字第10600631250號令規定,可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提出申請。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A君遺產稅應納稅額500萬元,遺產中有存款800萬元,繼承人為配偶B及子女C、D等3人。其中繼承人C居留國外,因故無法返國。繼承人B及D申請以遺產中存款500萬元繳納遺產稅,符合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之規定。國稅局於其申請以存款繳納應納稅額500萬元之範圍內,可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向存款機構辦理遺產存款繳稅事宜。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取得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後,應儘速至存款機構,依規定檢附資料配合辦理遺產存款繳納事宜。如有任何疑義可逕向所轄國稅局洽詢。(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6)

2023

01 Oct

營利事業之不動產遭法院拍賣,應以買受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所屬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之不動產遭法院拍賣,應以買受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所屬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不動產如遭法院拍賣,雖未取得拍定價金,仍應以拍定之買受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認定為所得歸屬年度,按拍定價申報計算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1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同。」財政部94年4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404526320號令規定:「納稅義務人所有房屋遭法院拍賣,其財產交易所得年度之認定,以買受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之所屬年度為準,……。」因此,營利事業如有房屋土地因故遭法院拍賣者,應注意以拍定之買受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所得歸屬年度,並依該房屋土地係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分別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房地移轉課稅舊制)或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相關課稅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0年取得A房地,因債務擔保事件經乙銀行聲請法院辦理強制執行拍賣,於108年5月拍定,買受人丙於同年6月領取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惟甲公司以該房地遭強制拍賣案,與乙銀行間債務糾紛之訴訟尚在進行中,拍賣應得款項尚未確定為由,

2023

18 Sep

營利事業未依權益法認列投資收益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

營利事業未依權益法認列投資收益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如有採權益法評價之股權投資,應就被投資公司損益之份額認列為損益,計入當年度稅後淨利中,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所稱未分配盈餘,係指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益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減除同條項各款後之餘額。營利事業如有採權益法評價之股權投資,應就被投資公司稅後損益按投資比例計算認列投資損益,計入本期稅後淨利中,如漏未計入前揭投資收益,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除補徵稅額外,尚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規定處罰。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稅後淨利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惟漏未申報採權益法認列子公司損益之份額,經就子公司稅後損益按投資比例計算應計入稅後淨利金額300萬元,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300萬元,案經查獲核定補徵稅額15萬元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申報未分配盈餘,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正確計算未分配盈餘金額,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並處罰。(聯絡人:營所稅組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62)

2023

04 Sep

營利事業購買古董及藝術品,不得列報折舊費用或各項耗竭及攤提

營利事業購買古董及藝術品,不得列報折舊費用或各項耗竭及攤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古董及藝術品,陳列擺設於辦公室或營業處所,不得列報折舊費用或各項耗竭及攤提。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54條及第59條規定,資產屬於「折舊性」或「遞耗」性質者,始能逐年提列折舊或計算各項耗竭及攤提。所謂折舊性或遞耗性質,係指資產在通常情況下,因時間之經過或使用次數之增加,其價值會隨之減低;惟古董及藝術品等物品,其交換價值或使用價值,通常並不會因時間經過而發生相對程度的比例貶損。因此,不但沒有耐用年數的問題,其價值通常更因長期持有而產生增值的情形,爰古董及藝術品之性質,既非屬折舊性固定資產、亦非屬遞耗資產,尚不得列報折舊費用或各項耗竭及攤提。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固定資產-什項購置(藝術品)新臺幣(以下同)210萬元,並按自行估計耐用年數3年提列折舊費用70萬元,經該局以藝術品之性質屬增值性資產,不得提列折舊費用,予以調減該藝術品之折舊費用70萬元,補稅14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購買古董及藝術品,應留意上開規定,審慎區分資產性質,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73)

2023

21 Aug

營業人支付員工康樂活動取得進項憑證所含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支付員工康樂活動取得進項憑證所含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舉辦餐會或辦理員工旅遊等方式慰問員工,其所取得進項憑證所含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為增進員工情誼,定期舉辦餐會、員工旅遊等康樂活動以凝聚內部向心力,該等活動所支付之費用,均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所取得進項憑證所含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舉辦中秋聯歡晚會,112年9月分別向乙餐廳包辦場地及訂購餐飲金額計新臺幣(下同)42萬元,並向丙公司購入金額21萬元之電子產品作為晚會摸彩活動之贈品,該等活動支付之相關費用均具有酬勞員工性質,其取得乙公司及丙公司所開立統一發票所含之進項稅額共計3萬元,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將酬勞員工所支付之貨物或勞務款項而取得之進項憑證所含營業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加計利息免予處罰。(聯絡人:銷售稅組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50)

2023

07 Aug

機關團體以往年度結餘款未能依原訂使用計畫執行之注意事項

機關團體以往年度結餘款未能依原訂使用計畫執行之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稱機關團體)以往年度如已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供以後年度使用,應依所訂使用計畫確實執行,如未能依原訂計畫執行,應向主管機關提出變更使用計畫之申請。 該局說明,機關團體各年度如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占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比率如未達60%,且結餘款超過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並已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第2目規定,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之使用計畫,且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者,機關團體應按該計畫確實執行,嗣後若有與原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不符者,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4項規定,應於原使用計畫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且變更前、後之使用計畫所定結餘款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期間合計仍以4年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基金會108年度結算申報其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未達各項收入60%,且結餘款超過50萬元,已就108年度結餘款編列用於109至110年度之使用計畫,並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該基金會因故須變更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無法於期間內執行完竣,最遲應於111年3月31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使用計畫,且變更後之使用計畫期間合計仍以4年(即109至112年度)為限,即變更後使用計畫最後使用年度

2023

24 Jul

執行業務者列支之交際費總額,不得超過各業別規定限額比例,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執行業務者列支之交際費總額,不得超過各業別規定限額比例,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全年列支之交際費總額,不得超過各業別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之交際費限額比例,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該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5條第1款規定,執行業務者列支之交際費,經取得合法憑證並查明與業務有關者,准予核實認定。但全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之下列標準:(1)建築師、保險業經紀人:7%。(2)律師、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技師、地政士:5﹪(3)其他:3﹪。 該局舉例說明,最近查核某商標代理人110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案件,該業者申報全年收入總額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列報交際費支出20萬元,惟依上開規定,該商標代理人得列報交際費之限額應為15萬元〔計算式:500萬元×3﹪=15萬元〕,因該業者未自行按執行業務收入之3﹪計算交際費限額,爰遭該局剔除交際費超限金額5萬元並予補稅。 該局提醒,執行業務者列支或申報交際費用,除應與業務有關外,並應注意各業別限額之相關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

2023

10 Jul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賠償款,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賠償款,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取得銷售貨物或勞務產生之賠償款,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而銷售額即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故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款,如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出售客製化機具1臺予乙公司,售價新臺幣(下同)500萬元,雙方約定若乙公司違約棄單時,應支付甲公司50萬元之賠償款。如乙公司因違約棄單支付50萬元賠償款予甲公司,該款項屬甲公司銷售貨物收取之代價,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相關之賠償款,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息免罰。(聯絡人:銷售稅組潘股長;電話2311-3711 分機 1730)

2023

30 Jun

營利事業擔任法人董事取得之酬勞,非屬未出售有價證券經運用產生之應稅收入,不得分攤利息支出

營利事業擔任法人董事取得之酬勞,非屬未出售有價證券經運用產生之應稅收入,不得分攤利息支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擔任法人董事取得之酬勞,非屬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以下簡稱分攤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未出售有價證券經「運用」產生之應稅收入,其依分攤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計算應遞延之利息支出,尚不得在該報酬範圍內列為當期費用,自當年度課稅所得額中減除。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者,其購買所得稅法第4條之1停徵所得稅之有價證券,於年度結束前尚未出售部分,經運用後如有產生應稅收入者,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其當年度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及依分攤辦法第3條規定計算應分攤之利息支出,方得於產生應稅收入範圍內,列為當期費用,並可自當年度課稅所得額中減除。實務上偶見營利事業將擔任法人董事取得之酬勞,認屬前述未出售有價證券經運用產生之應稅收入,而將應遞延之利息支出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惟該酬勞性質係其基於董事之地位受領,與董事之職務行使及風險承擔直接相關,而與其是否持有股份無涉,非屬上開未出售有價證券經「運用」產生之應稅收入,不得將應遞延之利息支出,在該酬勞範圍內,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係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其109年度僅持有國內乙上市公司股票且於年度結束前尚未出售,爰依前揭規定核算分攤予該未出售有價證券應予遞延之利息支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並將其另擔任乙公司法人董事取得之酬勞100萬元,誤認屬未出售有價

2023

23 Jun

生前繼承股票所獲配之股利或股息應列報遺產稅。

生前繼承股票所獲配之股利或股息應列報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上市櫃公司近期陸續公布股利政策,常接獲繼承人來電詢問有關被繼承人生前繼承股票,該股票所配發之股利,究應如何正確申報遺產稅。 該局說明,遺產稅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財產為課徵標的,為避免同一筆財產因近期內連續繼承而被重複課稅,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惟被繼承人生前繼承股票所獲配之股利,非屬其繼承已納遺產稅之財產,無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規定之適用,應注意要列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A君於111年1月5日死亡,繼承人為配偶B及子C,經核定為有稅案件並已完納遺產稅,其中遺有第一金股票3,000,000股。配偶B按應繼分繼承1,500,000股,並於111年8月獲配股票股利300,000股,B君不幸於111年11月30日死亡,同年12月其繼承人C申報B君遺產稅時,有關B君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第一金股票應如何申報遺產稅,說明如下:1.B君生前繼承A君之第一金股票1,500,000股,屬已繳納遺產稅之範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申報為不計入遺產總額財產。2.B君生前繼承A君第一金股票所獲配之股票股利300,000股,因非屬其繼承已繳納過遺產稅之財產,不適用前開規定,應申報為計入B君遺產總額之財產。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被繼承人遺產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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