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鼓勵企業以年度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國內產業經濟動能,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以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進行實質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開實質投資範圍以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為限,是以,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向他人承租房屋而增建租賃改良物,雖租賃改良物為建物之一部分,但因該建物非由其興建或購置,故租賃改良物之資本支出無法列為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列報軟硬體設備實質投資支出2,600萬元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惟經該局查核其中1,500萬元為百貨公司櫃位或向他人承租店面門市之裝潢工程支出,因該櫃位或門市裝潢工程為租賃改良物,故核定調減1,500萬元及補徵稅額75萬元(1,500萬元×5%)。
該局提醒,公司申報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金額時,請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報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項目不包含租賃改良物
2022-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