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員工因業務需要出差自境外返國,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須住宿防疫旅館進行隔離,相關隔離期間係屬出差行程之一部分,隔離所發生之膳宿雜費若由營利事業負擔者,可認屬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所發生之必要費用,得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列報國內差旅費。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基於商務往來需求,指派員工至海外出差,返國後配合防疫規定住宿國內防疫旅館進行隔離,隔離期間支出膳雜費8,400元、住宿費98,000元,共106,400元。該員工於隔離期間雖無安排任何業務行程,然因隔離期間屬於出差行程範圍,所發生之費用可認屬與營業有關,由甲公司全數負擔之相關隔離費用106,400元可列報為國內差旅費。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員工出差返國隔離之費用,宿費應取得旅宿業開立之發票收據;膳雜費未超過日支金額標準者無須提供外來憑證,超過日支金額標準者需另提供外來憑證,據以認列費用,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郭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50)
更新日期:11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