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變更登記

最新消息

2021

12 Sep

個人將房屋無償供公司使用,應計算租賃收入

個人將房屋無償供公司使用,應計算租賃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如將其所有房屋無償供公司營業使用,依法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報繳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又所稱「他人」,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將名下房屋無償供配偶擔任負責人之A公司設籍營業使用,甲君並未申報租賃收入,經該局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併入甲君綜合所得總額課稅。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系爭房屋係無償供其配偶設立之A公司營業使用,並未向A公司收取租金,不應核定租賃收入,經該局以A公司係依公司法設立之法人,即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所稱之他人,A公司既在系爭房屋設籍營業使用,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應按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甲君之租金收入,原核定於法並無不合,復查決定予以維持。  該局呼籲,個人如將所有房屋無償供公司設籍營業,縱未收取租金,依上開所得稅法規定,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2021

12 Sep

營業人將供銷售之貨物轉作為酬勞員工之中秋節禮品,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之相關規定

營業人將供銷售之貨物轉作為酬勞員工之中秋節禮品,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中秋節將屆,營業人將供銷售之貨物轉作為酬勞員工禮品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係視為銷售貨物,應檢視有無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自己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而無償移轉貨物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分兩種情形說明如下:一、該貨物原來並未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依視為銷售貨物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且該張統一發票之扣抵聯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二、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且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購買貨物100件,金額600,000元,稅額30,000元,以進貨科目列帳,且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甲公司將其中20件貨物轉作為中秋節禮品餽贈員工,依前揭規定視為銷售,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且應留意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該張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屬酬勞員工性質,依法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因違反規定而受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將供銷售之貨物餽贈員工,應留意視為銷售貨物

2021

11 Sep

營利事業投資損失認列時點及應注意事項

營利事業投資損失認列時點及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之投資損失,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應以實現者為限,並應檢附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等文件。但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投資損失之認列時點,依下述狀況分別有不同規範:(一)因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發生投資損失,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主管機關核准後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無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二)因被投資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並辦理減資者:以法院裁定之重整計畫所訂減資基準日為準。(三)因被投資事業合併發生投資損失者:以合併基準日為準。(四)因被投資事業破產發生投資損失者: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準。(五)因被投資事業清算發生投資損失者: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為普通申報案件,列報投資損失2,000萬元,係因甲公司所投資之境內乙公司減資彌補虧損而認列之投資損失,惟依乙公司股東會議決議及相關減資證明文件,減資基準日為107年12月25日,甲公司誤以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108年2月20日作為基準,於108年度申報投資損失,因與前揭規定不符,經核定剔除補稅,並將該投資損失轉列於107年度,因107年度申報課稅所得額為負500萬元,轉列投資損

2021

16 Aug

符合一定條件者得申請免辦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

符合一定條件者得申請免辦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免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110年8月6日台財稅字第11004598580號令規定,營利事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依所得稅法第69條第6款規定免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二)其他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符合上述情形之營利事業,應在辦理110年度暫繳申報期間內,檢附申請書、經核准適用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紓困等相關措施之核准公文、其他足資證明接受紓困措施之文件或營業收入驟減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逾期將無法受理。另為簡化申請作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無須再提出申請,可直接適用免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一)已依財政部109年7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5840號令規定免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者。(二)因疫情影響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者。(三)因疫情影響經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 該局提醒,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為

2021

22 Jul

營利事業如有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應列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營利事業如有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應列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雖然停止課徵所得稅,惟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時,仍應將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列入基本所得額計算課徵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立法目的在維護租稅公平,使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稅負或完全免稅之營利事業或個人,能繳納最基本稅額之稅制。營利事業如有所得稅法第4條之1及第4條之2規定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合於奬勵規定之各項免稅所得、國際金融(含證券、保險)業務分行免稅所得、其他經財政部公告之減免所得稅之所得額及不計入所得稅之所得額,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規定計算營利事業之基本稅額。 該局舉例,甲公司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雖為0元,惟當年度有出售乙公司股票所產生之證券交易所得4,460萬元,甲公司於辦理結算申報時,雖一併計算、申報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惟漏未申報該筆證券交易所得,致短漏報基本所得額及短漏基本稅額,違反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規定,經該局查獲,除予以補徵稅額外,並依該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決算申報時,如有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或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免稅所得,應依規定列報並計算基本所得額,如有稅務疑問,請洽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

2021

21 Jul

[南區國稅局] 營業人捐贈貨物與他人,如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捐贈時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 營業人捐贈貨物與他人,如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捐贈時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如原非備供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於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某公司將機器設備捐贈與某科技大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案經承辦人員進一步查核發現該公司機器設備係以固定資產科目列帳,且其購買該機器設備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除補徵營業稅48,158元外,並處以5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如有上述捐贈情事,但漏未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切莫因一時疏忽被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陳科長06-2298048 彙總編號10108-1402

2021

10 Jul

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可於查定稅額內扣減該進項稅額的10%

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可於查定稅額內扣減該進項稅額的1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如有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該進項稅額的10%可在查定稅額內扣減。 該局說明,小規模營業人係由稽徵機關查定其每月銷售額,每3個月寄發繳款書通知繳納營業稅。由於小規模營業人非屬加值體系之營業人,免開立統一發票,為強化進銷勾稽效果,並鼓勵其索取統一發票,小規模營業人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於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時,如已取得載有其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憑證,且無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之情形,並分別於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該進項稅額的10%可在當期營業稅查定稅額內扣減;惟如未依限申報,或非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則不得扣減。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號為小規模營業人,經稽徵機關查定其每月銷售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50,000元、稅額1,500元(150,000元x1%=1,500元),故甲商號110年1-3月份查定營業稅額為4,500元,因其取得並已依限申報符合規定之進項憑證稅額有10,000元,則當期應納稅額為3,500元〔4,500-(10,000元x10%)=3,500元〕。 該局提醒,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於購買貨物或勞務時,記得索取統一發票,並於規定期限內申報,即可依上述說

2021

07 Jul

未立案補習班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未立案補習班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詢問家中子女到補習班補習,業者收取補習費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有關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收取之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又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8款規定,得免開統一發票;且專營該款勞務銷售者,依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得免辦稅籍登記。另依財政部106年7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600596370號令,自107年1月1日起未依法向教育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應辦理稅籍登記,且其收取之補習費收入亦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開設補習班教授國中升學課程,經民眾檢舉其收費未開立統一發票或收據,該局進行調查發現,某甲未向教育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或立案,其於108年間開班授課收取課程收入600餘萬元,涉有應辦稅籍登記而未辦理及未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之違章情事,除應補繳營業稅30餘萬元外,並依法處罰。 該局呼籲,自107年1月1日起,未立案補習班應於開始營業前辦妥稅籍登記,並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否則一經查獲,將被補稅處罰,得不償失。倘有其他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梁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

2021

04 Jun

紓困4.0懶人包/防疫紓困誰可以申請?何時申請?

紓困4.0懶人包/防疫紓困誰可以申請?何時申請?
本土疫情大爆發影響許多個人及行業生計,行政院今(3日)通過防疫紓困特別預算案,以下整理哪些人能領、何時能領等資訊。對象個人7大類

2021

28 May

防疫紓困4.0目前暫定方案

防疫紓困4.0目前暫定方案
你領到了嗎❓❓❓紓困4.0目前暫定方案有保工會的 應該至少可以貸10萬➡️紓困補貼方案⭕️ #弱勢補助1⃣對象:中低收入戶及弱勢民眾。2⃣補助內容:每人每月1500元,發放3個月。3⃣申請方式:由政府篩選符合資格者發放☎️ 詳情可撥打1957諮詢……………(更多)

2021

27 May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注意事項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適用「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109年度擴大書審要點)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如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致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108年度減少達30%(營業期間不滿一年者,按其實際營業月份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計算)者,其於適用109年度擴大書審要點之純益率標準時,免事前申請(惟應於「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右下方之「附註八、□」打「✓」),即得就109年度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按80%計算。惟帳載結算純益率高於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按80%計算者,仍應依帳載結算純益率申報繳納稅款(參A公司案例)。

2021

24 May

營利事業以109年度上半年估計虧損,列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者,於辦理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請併同檢視有無應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之情形

營利事業以109年度上半年估計虧損,列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者,於辦理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請併同檢視有無應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之情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財政部於109年5月核釋營利事業經會計師核閱之109年度財務報表第1季虧損,得按該季期間相當半年之比例,換算109年度上半年估計虧損,於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8款規定,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下稱估計虧損減項)。但其辦理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檢視109年度全年度實際盈虧,如有以下說明所列應更正之情形者,應併同辦理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調整估計虧損減項數額,並補繳該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2021

20 May

營利事業出售股票股利之證券交易損益計算疑義

營利事業出售股票股利之證券交易損益計算疑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之股票股利,嗣後出售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損益時,得以其面額依同法第44條及第48條規定計算成本;營利事業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時,亦同。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惟嗣後處分股票股利時得以面額列為出售之成本,據以計算證券交易損益。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07年間以新臺幣(下同)1,510,000元購買B公司股票1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嗣於108年間獲配B公司盈餘轉增資配發之股票股利2,000股,A公司109年間以每股20元出售60,000股,平均每股成本為15元(1,510,000元+2,000×10元)/(100,000股+2,000股),出售證券交易利得為300,000元【60,000股×(20元-15元)】。   該局提醒,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出售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之股票股利,於申報證券交易損益時得以面額計算成本,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朱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17)

2021

17 May

開立與非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如有記載錯誤,無法收回發票作廢重開時,於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可免予處罰

開立與非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如有記載錯誤,無法收回發票作廢重開時,於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可免予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與非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如有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無法收回發票作廢重開時,於未經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可免予處罰。   該局說明,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另行開立正確之統一發票,並將該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將作廢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前揭作廢之發票,於辦理營業稅申報時均應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惟倘營業人無法依前揭規定收回錯誤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時,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檢具?明開立錯誤之統一發票類別、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錯誤事由之申請書及該錯誤統一發票存根聯,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免予處罰。但依同標準第24條規定,1年內達3次以上者,不適用免罰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便當店銷售雞腿便當與消費者陳先生,因工讀生不熟悉收銀機操作方式,誤將雞腿便當銷售金額100元輸入為100,000元,惟發現時消費者已離開,無法將該統一發票收執聯收回作廢,重新開立正確金額之統一發票。甲便當店既已發現發票金額開立錯誤,無法收回作廢重開,可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並依實際銷售金額100元報繳營業稅

2021

30 Apr

營所稅擴大書審 優惠2+1

營所稅擴大書審 優惠2+1
今年營所稅申報即將開始,高雄國稅局表示,針對適用擴大書審案件,今年申報營所稅時,要留意三項規定,包括使用電子發票而取得租稅獎勵、最新上路的紓困優惠,以及上述二種優惠並用的情形。營利事業擴大書審申報行之有年,依照今年申報適用的實施要點,全年營業收入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3,000萬以內的中小企業,可以依照該行業的擴大書審純益率課稅。又因應疫情影響,今年擴大書審案件還另有優惠,官員指出,如果適用擴大書審申報的營利事業,在疫情影響之下,2020年度的營業收入淨額,較2019年度減少達30%以上,那麼今年報稅時,原本可適用的擴大書審純益率,還可以再打八折計算,減輕納稅的負擔。除了紓困優惠之外,官員指出,為了鼓勵商家數位轉型,針對經營零售、餐飲、旅宿及服務業等商家,以往是使用收銀機統一發票,但近年開始改開電子發票,全年度可適用的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還可以再「降低1個百分點」。官員舉例,譬如家具零售業,依據擴大書審實施要點,可能是適用6%純益率,如果享用電子發票獎勵措施,擴大書審純益率便會降為5%。然而今年因為加入紓困獎勵,官員指出,如果商家既符合開立電子發票獎勵,又因為營收衰退,因此可享擴大書審優惠,此時二種優惠就要同時計算,先將可適用的擴大書審純益率降低1個百分點,再打八折計算。同樣以前述家具零售業為例,官員表示,業者今年若同時享有上述二項優惠,應申報的純益率就會是4%,其計算依據為:【(6%

2021

28 Apr

查調109所得

查調109所得
您好,109年 營利事業所得稅 報稅即將開始,請配合使用公司工商IC憑證卡查調公司所得, 提供財政部網站給您參考, 查調所得的資料財政部會email傳回給您,以利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101W?redirectUrl=front/ETW103W/olsForm/C?formId=OLSIMCA001

2021

08 Feb

109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18.2萬元,不用課稅

109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18.2萬元,不用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09年12月16日公告109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萬元,民眾於今(110)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   該局說明,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納稅者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不予課稅。   該局舉例,甲君一家5口,家庭成員除甲君及配偶外,尚扶養分別就讀大學及高中子女2名,還有符合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資格的父親,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標準扣除額,則該申報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為91萬元(18.2萬元x5人),超過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82.5萬元〔全戶免稅額44萬元(8.8萬元x5人)+標準扣除額24萬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萬元+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是以,該申報戶仍有基本生活費差額8.5萬元(91萬元-82.5萬元),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局提醒,納稅者今(110)年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即可適用基本生活費18.2萬元不予課稅。請民眾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 呂股長 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2021

04 Feb

綜所稅與遺產稅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適用對象不同

綜所稅與遺產稅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適用對象不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於所得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均有規定,但適用對象並不相同。邇來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其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歷年綜所稅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均經國稅局核准扣除,但其以繼承人身分申報其母親(被繼承人)遺產稅時,為何卻遭國稅局否准扣除呢?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可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109年度每人可扣除200,000元,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而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所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限繼承人)、父母,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可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可扣除618萬元,但身心障礙者如果依法有繼承權而拋棄繼承者,則不能列報扣除。   該局指出,綜所稅與遺產稅於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不同之處,為綜所稅無論係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包括本人、配偶之直系尊親屬、旁系同胞兄弟姊妹、子女或其他親屬家屬等),凡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均可列報扣除;然遺產稅可適用身心障礙扣除額之對象

2021

01 Feb

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月銷售額達起徵點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月銷售額達起徵點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目前網路交易盛行,個人如有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者(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94年5月5日發布之「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凡在中華民國境內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財政部綜合考量公平性及網路交易實務,於109年1月31日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其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查獲後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國稅局應就已達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自109年1月起利用網路銷售服飾,其109年1月之月銷售額為6萬元,未達起徵點(銷售貨物為8萬元),109年2月1日至2月16日之銷售額為16萬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即向所轄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甲君若於109年3月31日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或是在109年3月31日前經國稅局查獲後補辦稅籍登記,則就109年2月至稅籍登記前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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