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變更登記

先減資再債權轉增資公司法依據

2021-08-23
先減資再債權轉增資公司法依據
第168條之1
公司為彌補虧損,於會計年度終了前,有減少資本及增加資本之必要者,董事會應將財務報表及虧損撥補之議案,於股東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請股東會決議。
第二百二十九條至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於依前項規定提請股東臨時會決議時,準用之。
 
第 156 條
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擇一採行票面金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

公司採行票面金額股者,每股金額應歸一律;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其所
得之股款應全數撥充資本。
公司股份之一部分得為特別股;其種類,由章程定之。
公司章程所定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同次發行之股份,其發行條件相同
者,價格應歸一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股票發行價格之決定方法
,得由證券主管機關另定之。
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
產或技術抵充之;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決議。

 

程序:
1.開股東會減資
2.開董事會發行新股+債權轉增資數額依照公司法156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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