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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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18 Mar

機關團體獲配股利新規定

機關團體獲配股利新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自107年度起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或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刪除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並停止適用其原得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之規定。該局說明,機關或團體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係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若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第2條規定者,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於計算課稅所得額時,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先扣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如有餘額,始予課稅。惟因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業已修訂機關或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應計入所得額課稅,即不得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以維護租稅公平。該局另表示,機關或團體購買股票或基金必須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若購買國外股票或基金,則不符合規定,全數應依法課徵所得稅。舉例說明,財團法人甲基金會107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收入新臺幣(下同)80萬元(包含國內上市櫃公司股利50萬元),而與創設目的有關的活動支出為120萬元,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200萬元,則甲基金會107年度之課稅所得額為160萬元〔200萬元-(80萬元-120萬元)〕。

2019

15 Mar

營業人將購買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應開立發票課徵營業稅

營業人將購買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應開立發票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將購買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所取得之收入,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所稱之銷售勞務,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購買預售屋,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將其購屋之權利義務讓與第三人,係為「權利讓與」,按財政部81年9月2日台財稅第810824931號函釋規定,應依讓與價格(房屋及土地款)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甲公司於103年間向乙建設公司預購房屋1戶及車位1位,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於104年將其預售屋權利義務讓與第三人丙,讓與價格3,000萬餘元(含房屋、土地及車位),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經查獲後,按讓與價格核定漏開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補徵營業稅額近150萬餘元,另按營業稅法第51條與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就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及未依法給與他人憑證金額處5%罰鍰,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將購買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人而取得之收入,如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法補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而影響自身權益。

2019

10 Mar

108年度個人免繳納基本稅額之基本所得額金額、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

108年度個人免繳納基本稅額之基本所得額金額、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
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07年12月17日公告108年度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仍維持與107年度相同,說明如下: 一、108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下者,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二、108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超過67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670萬元後,按20%計算之金額。 三、該條例規定之保險死亡給付,108年度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凡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有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 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綜合所得稅之非現金捐贈扣除額等應列入計算個人基本所得額項目,依該條例規定於加計個人綜合所得淨額後,計算個人之基本所得額時,如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以基本所得額扣除670萬元之淨額,按20%計算基本稅額。   該局提醒,基本稅額應先與一般所得稅額作比較。如果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則不必再繳納基本稅額,只要依原來的綜合所得稅規定繳稅即可。如果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除依原來的綜合所得稅規定繳稅外,應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的差額繳納所得稅,且該差額不得以投資抵減稅額減除之。

2019

07 Mar

「交際費」與「廣告費」應正確區分

「交際費」與「廣告費」應正確區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交際費與廣告費均是營利事業為推展業務所支付之費用,營利事業為推展業務推陳出新多樣化之促銷活動所支付費用,究屬「交際費」或「廣告費」性質,營利事業常常混淆,滋生徵納雙方困擾。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規定列報交際費有金額之限制,廣告費則無限制。又交際費係指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包含營利事業為業務需要而招待客戶之支出,其支出形式並不限於餽贈物品、設宴款待或招待旅遊,所稱「業務上」,指與業務有關者,係營利事業在從事營利活動過程中,為塑造或改進營利事業之周邊獲利環境及建立良好公共關係而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而廣告費則著重於建立自身形象、知名度或擴展商品銷售,所從事各種活動宣傳而對「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二者性質有別(詳如附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西藥批發為業,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廣告費1,000萬元,經進一步查核發現,其中800萬元係僅限邀請國內醫學專科領域之醫生參加國外醫學會議,並透過其推廣醫藥新知時,協助其他醫師瞭解公司之產品,進而促進產品之銷售,核屬對特定醫生之招待,為交際費性質,予以轉正交際費,超過交際費之列支限額部分,乃予剔除補稅且加計利息。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應依支出之性質及對象「特定」或「不特定」以實際列報,勿將屬交際費性質誤列報為廣告費。倘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

2019

04 Mar

營業人尾牙餐會及租賃房屋供員工住宿之租金費用等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尾牙餐會及租賃房屋供員工住宿之租金費用等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營業人來電詢問租賃房屋供員工住宿之租金費用及尾牙餐會,其進項稅額得否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指出,營業人為酬勞員工一年之辛勞而辦理尾牙餐會,其提供獎品摸採、活動場地租金或給付經紀公司之各項主持費、藝人表演費等所取得之進項憑證,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另營業人租賃房屋供員工住宿之租金、水電、瓦斯及相關租賃房屋裝潢費用,亦屬該法條規定之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亦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惟若營業人自行興建員工宿舍之固定資產支出,如所有權未移轉員工者,即非具有酬勞員工性質,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請營業人自行檢視進項憑證,如有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誤申報扣抵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規定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補稅處罰。

2019

21 Feb

贈與案件申辦流程(含應備文件)

贈與案件申辦流程(含應備文件)
1.申報土地增值稅2.申報契稅3.申報贈與稅4.申請印鑑證明5.辦理產權移轉登記第一步: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1.土地增值稅申報書2.土地所有權狀影本3.土地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正、副本各1份,請完納印花稅 )4.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及印章5.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6.土地移轉,如有欠繳地價稅及工程受益費,應於完納後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查欠※貼心提醒:1.依土地稅法第51條規定,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2.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規定,受益範圍內之土地移轉,除因繼承者,應由買受人出具承諾書,願依規定繳納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或先將工程受益費全部繳清,始得辦理移轉登記。3.新所有權人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請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2019

11 Feb

公司招待員工旅遊支出列報費用規定報您知!

公司招待員工旅遊支出列報費用規定報您知!
農曆年節將近,不少公司行號以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作為犒賞員工的方式,其相關支出如何列報及員工所得規定您不可不知喔!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若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其舉辦員工旅遊活動所支付的費用,須先由福利金項下列支,當福利金不足時,其超出部分,確實是由營利事業負擔者,可列報為其他費用;營利事業若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其舉辦員工旅遊活動所支付的費用,在規定限額內,營利事業可以直接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報,超過的部分,再改以其他費用科目列支。該分局另說明,若該旅遊為全體員工都可以參加,營利事業所支付的費用,免視為員工的所得;但若該旅遊是以現金定額補貼或限定部分符合資格員工(例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才可以參加,其支出性質是屬於員工之所得,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福利金不足時,由營利事業負擔超出之部分或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就應由營利事業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舉辦員工旅遊活動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並正確辦理申報,以免因錯誤列報而遭補稅或處罰。

2019

01 Feb

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者,得按次處罰

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者,得按次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民眾有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擅自於電腦網路刊登營業訊息銷售貨物(勞務),經國稅局輔導辦理稅籍登記,民眾逾期未辦稅籍登記,因而遭受處罰案件。該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者,依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得按次處罰。

2019

28 Jan

贈與股票,不必繳納證券交易稅

贈與股票,不必繳納證券交易稅
林小姐來電詢問,最近想把手中持有的股票贈與子女,應否繳納證券交易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應依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函法課徵證券交易稅,因贈與而取得之股票,非屬買賣行為,免徵證券交易稅,但仍應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並持國稅局核發之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向股票發行公司辦理移轉登記。本案林小姐將股票贈與子女,不須繳納證券交易稅,倘有誤繳證券交易稅,林小姐和其子女可共同填具退稅申請書,檢附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代徵人收執聯、出賣人收據聯及存證聯正本暨贈與稅繳(免)稅證明,向繳款書所載代徵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退稅。

2019

01 Jan

口貨物海關代徵之營業稅及退回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應分別依稅費繳納日期及退稅所屬期別申報

口貨物海關代徵之營業稅及退回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應分別依稅費繳納日期及退稅所屬期別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應按稅費繳納日期所屬月份,於申報當期營業稅時一併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取得海關退還之營業稅額,應自行於退稅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該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條及第41條規定,進口貨物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為收貨人或持有人,其應徵之營業稅,由海關代徵之;又如進口之貨物屬「先放後稅」案件,因繳納稅費日期在海關驗放日期之後,產生放行日期(進口報單所載日期)與稅費繳納日期(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之繳納日期)所屬月(期)份不一致之情形時,應以稅費繳納日期所屬月份申報營業稅。該局進一步指出,依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後段規定,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如營業人退回進口貨物,取得海關核退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額,屬進項稅額之減少,其與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性質相同,故營業人已持憑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自行填具「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於發生退稅當期(月)之進項稅額中扣減之。該局呼籲,營業人進口貨物應注意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日期,依上開規定申報營業稅;若發生進口貨物退回之情形,亦應於取得海關退還溢繳之營業稅額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營業人如漏未申報上開退稅資料,稽徵機關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

2018

18 Dec

財部最新試算…三大族群 明年不用繳稅

財部最新試算…三大族群 明年不用繳稅
今年初祭出減稅大紅包,調高標準扣除、薪資、身心障礙以及幼兒學前等四大扣除額。財政部昨(17)日試算,明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包括年薪40.8萬元以下的小資族、夫妻合計年收81.6萬元以下的頂客族,及家庭所得123.2萬以下的四口之家,都可不用繳稅。

2018

16 Nov

兼營營業人取得股利收入,應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調整營業稅額

兼營營業人取得股利收入,應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調整營業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部分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被投資公司所發放的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未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以下簡稱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營業稅額,致產生虛報進項稅額,遭受處罰。  該局指出,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的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雖得暫免列入取得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營業稅,惟仍應於年度結束,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營業稅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此外,應列入免稅銷售額之股利收入係指現金股利及未分配盈餘轉增資的股票股利收入,至取得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之股利收入,因係屬資本淨值會計科目之調整,免予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  該局提醒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如未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調整應納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追繳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2018

15 Nov

自108年1月1日起,非扣繳所得資料可採網路申報囉!

自108年1月1日起,非扣繳所得資料可採網路申報囉!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自108年1月1日起,下列非扣繳所得資料可採網路辦理申報:非扣繳所得資料種類 108年申報期間 個人保險給付課稅資料 108年1月1日至108年3月4日(108年2月28日為假日) 海外所得資料或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信託案件) 多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進貨資料 108年1月1日至108年1月31日 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資料(含信託) 個人一時貿易資料 108年1月1日至108年1月15日108年3月1日至108年3月15日108年5月1日至108年5月15日108年7月1日至108年7月15日108年9月1日至108年9月16日(108年9月15日為假日)108年11月1日至108年11月15日 該局說明,上述非扣繳所得資料過去僅能採人工或媒體申報,且需自行或委由他人送件至國稅局,作業甚為不便,現為簡政便民考量,自108年1月1日起開放透過網路辦理申報作業,只要到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各類所得(含信託)項目內,下載非扣繳資料電子申報系統(INC),安裝後即可使用工商憑證IC卡或該網站申請之網路報稅密碼,上傳資料完成申報,既省時又便利,歡迎多加利用。

2018

26 Oct

107年1月1日起,非居住者股東股利所得扣繳率由20%調高為21%

107年1月1日起,非居住者股東股利所得扣繳率由20%調高為2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又到每年各大公司發放股利季節,自今(107)年1月1日起,公司發放股利給非居住者股東之股利所得,應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辦理扣繳,該扣繳率由20%調高為21%。  該局說明,自107年1月1日起,我國境內居住者股東獲配股利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即「合併計稅減除股利可抵減稅額」、「單一稅率分開計稅」二擇一,擇優適用;另為促進我國境內居住者及非居住者股東間股利所得之課稅公平,並防杜藉假外資避稅,以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爰將非居住者股東之股利所得扣繳率調高為21%。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使境內、外居住者股利所得稅負衡平,所得稅制優化方案除調降境內居住者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為40%,並同時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改採「合併計稅減除股利可抵減稅額」與「單一稅率分開計稅」之二擇一制度,亦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將現行非居住者股東股利所得扣繳率由20%調高為21%,以促進課稅公平。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自今(107)年1月1日起給付非居住者之股利所得應按給付額、應分配額或所得數扣繳21%,以免短扣繳稅額遭稽徵機關查獲處罰。

2018

22 Oct

已成年之子女或兄弟姊妹因「失業」、「當兵」或「在補習」等原因致當年度無收入,與所得稅法所稱無謀生能力之規定不合,納稅義務人不得列報扶養

已成年之子女或兄弟姊妹因「失業」、「當兵」或「在補習」等原因致當年度無收入,與所得稅法所稱無謀生能力之規定不合,納稅義務人不得列報扶養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報扶養年滿20歲親屬之免稅額時,須以受扶養者符合「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要件,並確實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始准予列報。受扶養親屬符合「在校就學」或「身心障礙」者,納稅義務人於結算申報時,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檢附在校就學之證明或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備核。而屬「無謀生能力」者,尚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明認定,並非無收入即屬無謀生能力。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列報扶養年滿20歲之子免稅額85,000元,經本局以不符合規定予以剔除。甲君不服,主張其子在軍中服役無法就業,係受其扶養而申請復查,案經本局復查決定以甲君僅提示里長出具之證明及陸軍常備兵徵集令,未檢附渠等親屬有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證明文件及確係受甲君扶養之相關事證供核,尚難認定有由甲君扶養之正當理由及事實為由,駁回其復查之申請。 本局特別強調,免稅額及扣除額均為所得之減項,應由所得人負舉證責任,於申報時檢附相關證明資料供稽徵機關審查,若與規定不合,自應依法剔除;惟若係虛報已死亡、尚未出生親屬或無婚姻關係配偶之免稅額或扣除額,因該年度既未實際扶養,則除依法補徵稅額外,尚須按所漏稅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納稅義務人申報

2018

19 Oct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應如何併計員工所得課稅公司來電詢問招待員工旅遊,應如何辦理員工所得扣繳?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應如何併計員工所得課稅公司來電詢問招待員工旅遊,應如何辦理員工所得扣繳?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許多公司為犒賞員工,都會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或給予旅遊津貼補助,而員工參加公司旅遊補助應如何申報所得稅,分以下二點說明:一、若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支付的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二、若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業績標準等),其所支付的費用需視其有無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而定: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則屬該員工之 其他所得;至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而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也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308】

2018

18 Oct

境外電商之供應商請開立雲端發票予境外電商營業人

境外電商之供應商請開立雲端發票予境外電商營業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境外電商營業人(以下簡稱境外電商)之供應商可利用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整合服務平台)或加值服務中心開立雲端發票予境外電商。  該局說明,境外電商自106年5月1日起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應辦理稅籍登記及申報繳納營業稅,境外電商之供應商與境外電商交易,應開立並交付載明買受人為境外電商及其統一編號之三聯式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境外電商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為降低國內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之交付成本,國內營業人可利用整合服務平台或加值服務中心開立雲端發票予境外電商,省時又便利。

2018

17 Oct

不同公司股票之交換應課徵證券交易稅

不同公司股票之交換應課徵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本國公司股票與外國公司股票交換,或本國公司股票與另一本國公司股票交換,本國公司股票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課徵證券交易稅。  該局指出,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所謂「買賣」有價證券,並不以實際有買賣行為或訂有買賣契約為限,尚包括交換或其他有償移轉有價證券之行為類型。股票交換亦屬買賣行為之態樣,只是其對價為股票而非現金,但不影響其實質交易行為。  該局舉例,甲君以其所持有之外商A公司股票移轉與乙公司,並取得乙公司所有之B公司股票,就乙公司將B公司股票移轉登記與甲君,因其所交換之標的為我國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之股票,依財政部90年4月4日台財稅字第0900451026號函釋,應課徵證券交易稅。

2018

16 Oct

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之股利所得課稅新制

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之股利所得課稅新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每年8月份為各大公司發放股利的季節,今(107)年度起,個人獲配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屬87年度或以後之股利或盈餘,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即「合併計稅減除股利可抵減稅額」、「單一稅率分開計稅」二擇一擇優適用。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於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制優化方案自107年度施行,所以從107年1月1日起,個人居住者獲配之股利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即下列方式二擇一,納稅義務人可選擇有利之方式適用: 一、方式一「合併計稅減除股利可抵減稅額」,個人將其股利所得與其他各類所得合併加總,計算應納稅額後,並按股利金額的8.5%計算可抵減稅額,每一申報戶抵減上限為8萬元,推估全年股利所得約94萬元以下者,可全額享有抵減稅額。 二、方式二「單一稅率分開計稅」,指個人將其股利所得按單一稅率28%分開計算稅額(分開計稅B),其他各類所得另依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應納稅額A),將A與B合併報繳。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 案例一,甲君單身,107年度有股利所得30萬元及薪資所得60萬元,適用稅率5%,則2種計稅方式如下,甲君選擇方式一課稅較為有利: 一、方式一(股利所得合併計稅):其股利及薪資所得之應納稅額為24,600元「(所得總額90萬元-免稅額8.8萬元-標準扣除額12萬元-薪資扣除額20萬元)×5%」,另可享有股利所得的8.5%可抵減稅額25,50

2018

15 Oct

107年度營利事業決清算申報適用稅率

107年度營利事業決清算申報適用稅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總統於107年2月7日公布,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107年度起由17%調高至20%,但課稅所得額在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所得稅稅率分3年調整,107年度稅率為18%、108年度稅率為19%,109年度及以後年度按20%稅率課徵。  該局進一步提醒,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於辦理107年度決、清算申報時,其決算申報之「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或清算申報之「清算結束之日」於107年1月1日至2月6日期間者,其當期決算所得額或清算所得額,依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前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規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12萬元)及稅率(17%)計算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假設A公司清算期間為107年1月1日至107年2月5日,清算課稅所得為600,000元,應納稅額即為102,000元【因清算結束之日為107年2月5日,適用修訂前稅率17%;600,000元×17%(稅率)=102,000元】;承前例,若清算期間為107年1月1至107年6月5日,其應納稅額則為120,000元【因清算結束之日為107年6月5日,課稅所得超過50萬元,適用修訂後稅率20%;600,000元×20%(稅率)=120,000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107年度決、清算申報,應按「解散、廢止、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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