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進一步說明,凡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有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 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綜合所得稅之非現金捐贈扣除額等應列入計算個人基本所得額項目,依該條例規定於加計個人綜合所得淨額後,計算個人之基本所得額時,如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以基本所得額扣除670萬元之淨額,按20%計算基本稅額。
該局提醒,基本稅額應先與一般所得稅額作比較。如果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則不必再繳納基本稅額,只要依原來的綜合所得稅規定繳稅即可。如果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除依原來的綜合所得稅規定繳稅外,應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的差額繳納所得稅,且該差額不得以投資抵減稅額減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