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變更登記

新竹會計師推薦

2018

27 Mar

銷貨退回認列年度

銷貨退回認列年度
銷貨退回已在帳簿記錄沖轉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取得憑證或有其他確實證據證明銷貨退回事實者,應予認定。營利事業銷售商品後,客戶如以瑕疵或規格不合等原因退貨,該營利事業除應取具客戶出具銷貨退回證明單等相關文據外,並應將該銷貨退回列報為實際退回年度之銷貨收入減項。如營利事業之銷貨於次年度發生退回,其銷貨退回因所屬會計年度不同,應列為次年度銷貨退回處理。

2018

26 Mar

營利事業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不得以進、銷貨認列

營利事業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不得以進、銷貨認列
公司與租賃公司簽有買賣合約書,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辦理融資借款,並互開統一發票,但實際上該存貨仍在公司,是否可以統一發票金額認列進、銷貨? 說明,營利事業因營業所需,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雖簽有買賣合約書且互相開立統一發票,然究其本旨係以取得營業資金為目的,依實質課稅原則,其性質為融資借款,並非商品買賣行為,故不得以統一發票金額認列為進、銷貨,至於互開統一發票金額之差額,應按借款期間核實認列為利息支出。 舉例來說,甲汽車公司因營業所需與乙租賃公司簽訂買賣合約書,以存貨向乙租賃公司融資借款10,000,000元,並開立統一發票予乙租賃公司,借款期間106年1月1日至107年6月30日,並取得乙租賃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金額10,900,000元,差額(假設採平均法計算利息)依借款期間18個月計算每月應攤銷利息支出為50,000元,則106年度認列利息支出為600,000元、107年度認列利息支出為300,000元。

2018

25 Mar

二親等親屬間土地贈與不能適用10%土地增值稅特別稅率

二親等親屬間土地贈與不能適用10%土地增值稅特別稅率
二親等親屬間移轉土地,確實為「買賣」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可適用10%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若為「贈與」則需依土地漲價數額按20%、30%、40%稅率累進課徵土地增值稅。 說明,因為「贈與」移轉並非「出售」,所以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及兄弟姐妹等二親等親屬間土地「贈與」,無法依土地稅法第34條按自用住宅住宅稅率課徵10%土地增值稅。但土地移轉如確為「買賣」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2018

23 Mar

無進貨事實,不應將取具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無進貨事實,不應將取具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進項稅額係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額。若營業人無購進貨物或勞務之事實,不應將取具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3年間並無向乙公司進貨之事實,卻將取具乙公司開立銷售額1百餘萬元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甲公司主張其確有進貨事實,並提供相關交易之合約資料供核。經本局調查發現:1.乙公司係承攬甲公司與環保及空汙有關之檢驗業務,惟雙方簽訂合約的內容,卻為工程施作,其簽約與施作內容不符。2.乙公司103年度資產負債表所載設備部分,僅有運輸設備10餘萬元(帳面價值),並無檢驗相關設備。3.乙公司103年度列報之進項金額合計10餘萬元,主要係取具丙汽車物業公司之進項金額6餘萬元,其餘為汽車維修及輪胎等支出,無與檢驗相關之支出。是乙公司如何承作系爭合約之檢驗業務,顯有疑義,無從認定確有承攬檢驗勞務之事實。本局乃依查得資料,核認甲公司無進貨事實,卻將取具乙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予以補徵營業稅額,並處以罰鍰。甲公司不服,經財政部訴願決定駁回確定在案。

2018

22 Mar

包作業營業人開立憑證時限:應於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

包作業營業人開立憑證時限:應於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
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包作業營業人,應依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憑證。故營業人係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日期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而非以取得價款日期開立統一發票。 說明,轄內甲公司與乙君訂立房屋興建承攬契約,工程價款500萬元,其未依前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經本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及裁處罰鍰。甲公司不服,申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法院判決駁回理由略以,甲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攬乙君系爭工程,依契約所載,系爭工程款請款經協議以分期付款為之,共分5期,系爭工程業已完工,並取得使用執照,即甲公司已取得應收工程款之請求權,不論乙君事後有無支付價款,仍應依期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而非甲公司主張以收取工程款時方開立統一發票,故判決甲公司敗訴。 特別呼籲,包作業營業人,應於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免因違反稅法規定而受罰。

2018

20 Mar

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縱因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須處罰

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縱因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須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查獲短漏報所得額,即使核定後仍無應納稅額,為督促營利事業善盡誠實申報之義務,稅法明文規定仍須處罰。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奬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同法條第1項(處2倍以下罰鍰)及第2項(處3倍以下罰鍰)規定之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70萬元,嗣經查獲無進貨事實虛列營業成本60萬元,核定短漏報所得額60萬元,雖重行核定全部課稅所得額為虧損10萬元,無應納稅額,惟依前揭規定,仍應就其短漏報所得額60萬元,按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17%計算之金額10萬2千元(60萬元×17%),處2倍以下之罰鍰,惟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

2018

19 Mar

自107年1月1日起,非居住者股東之股利所得扣繳率由20%調高為21%

自107年1月1日起,非居住者股東之股利所得扣繳率由20%調高為21%
為促進我國境內居住者及非居住者股東間股利所得之課稅公平,並防杜藉假外資避稅,以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自今(107)年1月1日起,非居住者股東之股利所得扣繳率由20%調高為21%。  該局說明,由於我國境內居住者股東獲配股利,應合併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最高適用45%稅率課徵所得稅,而非居住者股東獲配股利卻得按20%扣繳率就源扣繳完稅,造成兩者股利所得稅負不衡平,衍生境內居住者股東藉轉換為非居住者股東身分規避稅負問題。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使居住者及非居住者股東股利所得稅負衡平,除分3年漸進式調整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至20%,及調降境內居住者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為40%,並同時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改採合併計稅減除股利可抵減稅額與單一稅率分開計稅之二擇一制度,同時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將現行非居住者股東股利所得扣繳率由20%調高為21%,以促進課稅公平。

2018

15 Mar

信託土地能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信託土地能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土地經信託後,申請要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除須為自益信託(委託人與受益人同一人),並符合委託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土地上之建築物屬委託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等要件,經審酌核准,即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信託土地如為他益信託(即委託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此時,該信託土地是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所以信託土地如要申請經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除地上建物無出租、無營業、符合委託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等要件外,最終仍要視該信託究為自益信託,或是他益信託為判斷標準。

2018

14 Mar

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前未滿1年期間之未分配盈餘如何申報

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前未滿1年期間之未分配盈餘如何申報
營利事業於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其會計年度者,其未分配盈餘之申報,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3項規定,應就變更前尚未申報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並依規定於其各該所得年度辦理結算申報之次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採行不同會計年度者,關於申報期限可比照推算)辦理申報。  該局日前接獲營利事業詢問,原會計年度為曆年制(1月1日至12月31日),於106年11月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會計年度為4月制(107年4月1日至108年3月31日),其1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之未分配盈餘應於何時辦理申報?  依上開法令規定,該營利事業1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之未分配盈餘應併入變更後107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亦即109年8月1日至8月31日申報107年度(107年4月1日至108年3月31日)未分配盈餘時,應連同1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之變更前未分配盈餘合併計算申報。

2018

13 Mar

公司或行號有書立承攬契約,請依規定繳納印花稅

公司或行號有書立承攬契約,請依規定繳納印花稅
公司行號新建廠房或辦公設備與承攬廠商簽訂承攬合約,書立兩份以上憑證各自持有時,應於承攬合約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各自按憑證金額(工程造價)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屬憑證稅,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貼繳印花稅,如經稽徵機關或相關單位查獲漏貼繳者,除補稅外,需按漏稅額處5至15倍罰鍰。如採貼用印花稅票方式繳納印花稅需依規定銷花才算是完成納稅的手續,如未依規定銷花,也要按應納稅額處5至10倍罰鍰;另將已經貼用註銷過的印花稅票揭下重用者,除追繳所逃漏印花稅外,還要照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20倍至30倍罰鍰。

2018

12 Mar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等法人贈與財產予他人毋須辦理贈與稅申報,而受贈之個人要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等法人贈與財產予他人毋須辦理贈與稅申報,而受贈之個人要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及第7條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或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法對贈與人課徵贈與稅。所以,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以自然人為限,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等法人並非贈與稅課徵對象,其將財產贈與他人毋需辦理贈與稅申報。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等法人贈與財產予他人,雖然不是贈與稅課稅對象,不用申報及繳納贈與稅,可是受贈人如係個人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併入受贈年度之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所得額以受贈財產價值認定,如果受贈財產為實物,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計算,例如: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房屋則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2018

07 Mar

營業人取具公用事業費用憑證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時,請正確填報公用事業進項憑證明細表

營業人取具公用事業費用憑證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時,請正確填報公用事業進項憑證明細表
公用事業自105年1月起開立電子發票,為避免營業人將該項水、電、瓦斯、電信費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時,因填報方式錯誤,導致無法與公用事業上傳之電子發票勾稽,所以請營業人務必依規定填報(或登錄)取具之公用事業進項資料。  說明,營業人取得公用事業之進項憑證,應於實際繳款年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至於填報方式有兩種,即填寫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上之載具號碼(載具年期別+流水號10碼)或填寫發票號碼(開立發票年月+發票號碼10碼)。  舉例說明,營業人張三有限公司收到一張XX瓦斯股份有限公司106年6月份收費通知單(載具年期別+流水號10碼,分別為10606、 BB20001111)、限繳日為106年7月12日,張三有限公司於106年7月7日完成繳納,XX瓦斯股份有限公司於收款後隨即於當日開立電子發票號碼RL22222222,此時張三公司應將此筆費用列入106年7-8月期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至於填報方式,可選擇填寫載具號碼(年期別10606+流水號 BB20001111)或填寫發票號碼(開立發票年月10607+發票號碼RL22222222)。

2018

07 Mar

營業人出售土地容積移轉權益,係屬銷售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營業人出售土地容積移轉權益,係屬銷售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營業人出售土地容積移轉權益取得之收入,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所稱之銷售勞務,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課徵營業稅。  營業人取得土地容積移轉權益,嗣後再銷售予第三人,係將該土地可建築樓地板面積移轉至其他可建築土地作為建築使用,性質與出售土地有別,係為「權利移轉」,按財政部98年6月6日台財稅字第09800142920號函釋規定,核屬銷售勞務,應依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申報應稅銷售額。

2018

06 Mar

申請農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須在繳納期間屆滿前提出

申請農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須在繳納期間屆滿前提出
土地所有權人在未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前即申報土地移轉,經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後,如該土地符合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要件,可於稅款繳納期間屆滿前,檢附鄉(鎮、市)公所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由權利人及義務人共同申請改按農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2018

06 Mar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移轉,該契約書不用貼花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移轉,該契約書不用貼花
依財政部94年8月2日台財稅字第09404749360號函釋「買賣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法向物權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其所立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尚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亦即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其所立向稅捐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非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

2018

05 Mar

對於復查決定不服提起訴願,需繳納應納稅額之半數,以免遭移送執行

對於復查決定不服提起訴願,需繳納應納稅額之半數,以免遭移送執行
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機關核定稅捐不服,經提起復查後,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仍有不服者,除循序提起訴願外,為避免遭受移送執行並加徵滯納金,應於繳納期限內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   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應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但如係對於核定稅捐處分不服申請復查者,可暫緩移送執行,惟若對於該復查決定仍有不服,依法提起訴願,則應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半數,始得暫緩移送執行。

2018

02 Mar

廠房轉租他人不適用房屋稅減半徵收優惠

廠房轉租他人不適用房屋稅減半徵收優惠
取得合法登記的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的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按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惟廠房如已轉租,就不符合規定,應恢復按營業用稅率全額核課。該分局進一步表示,所謂合法登記的自有工廠,係指工廠如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工廠為合夥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之工廠營業負責人所有;工廠如為獨資者,房屋應為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此外,適用範圍則包括從事生產所必需的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至於辦公室、守衛室、餐廳則不包括在內。所以廠房已轉租,雖仍作工廠使用,因已不符前揭要件,應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以免經查獲處罰。

2018

26 Feb

公司解散清算,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及欠稅,清算人未依法聲請宣告破產及按稅捐受清償順序繳清稅捐,應負繳納義務

公司解散清算,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及欠稅,清算人未依法聲請宣告破產及按稅捐受清償順序繳清稅捐,應負繳納義務
公司解散清算時,如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及欠稅,清算人未依公司法規定聲請宣告破產而又未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按稅捐受償順序繳清稅捐者,應負繳納義務。  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13條規定:「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就未清繳之稅捐負繳納義務。」公司於解散清算時,其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及欠稅,清算人即應依公司法第89條規定聲請宣告破產,並將其事務移交破產管理人,其職務即為終了,亦無須負責清繳稅捐之問題。但清算人未依公司法規定聲請宣告破產,而又未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者,清算人即應負稅捐稽徵法第13條規定繳清稅捐之義務。

2018

22 Feb

公司給付資遣費時應將超過定額免稅部分辦理扣繳,並由所得人併入給付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

公司給付資遣費時應將超過定額免稅部分辦理扣繳,並由所得人併入給付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
公司給付員工資遣費超過定額免稅部分,應於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由所得人併入給付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  說明,資遣費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退職所得,採定額免稅,依財政部公告107年度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若為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領取總額在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所得額為0;超過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超過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如為分期領取者,以107年度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81,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2018

08 Feb

營業人取得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取得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購買汽車作為載貨或接待客戶使用,所取得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扣抵銷項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所取得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但如果是9人座客貨兩用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尚無不可扣抵之規定。營業人若不慎以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儘速向管轄稽徵機關申請更正並補繳稅款,以免經國稅局查獲補稅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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