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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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11 Jan

民眾提供財產成立或捐贈公益信託,應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或贈與稅,始得移轉

民眾提供財產成立或捐贈公益信託,應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或贈與稅,始得移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委託人、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規定之公益信託者,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向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遺產稅或贈與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109年1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804677570號令規定,委託人、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之1或第20條之1規定之公益信託,該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者,參照同法第41條第2項規定,經納稅義務人申請,稽徵機關應核發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地政機關、其他政府機關(例如監理機關)或公私事業(例如集保結算所、期貨交易所、銀行等金融機構)辦理前開財產移轉登記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始得辦理移轉登記。  該局舉例,贈與人陳君欲提供不動產成立○○公益信託,如該公益信託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之1各款規定者,陳君應檢附不動產移轉契約書、公益信託設立及其受託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等相關證明文件,向其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贈與稅,經稽徵機關審核後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持該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產權移轉登記。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相關申報書表已置於該局

2022

10 Jan

自111年1月1日起,符合一定條件之遺產稅案件,可申請適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

自111年1月1日起,符合一定條件之遺產稅案件,可申請適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提升服務品質,自111年1月1日起,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納稅義務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子女(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且未辦理拋棄繼承者),且符合一定條件之遺產稅案件,可臨櫃或於線上同時申請查詢金融遺產資料及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俟收到「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確認申報書」,可臨櫃(郵寄)或線上確認後,即完成遺產稅申報,輕鬆又便利。  該局說明,可以適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的案件,納稅義務人須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其遺產總額需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且被繼承人無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並符合附表所列財產種類及扣除額限制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遺產稅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適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1)金融機構未於期限內回復金融遺產資料(或回復不完整)。(2)納稅義務人已申報。(3)被繼承人因公死亡加倍計算免稅額。(4)被繼承人財產或納稅義務人身分涉訟。(5)有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或其配偶財產。(6)死亡前2年內出售不動產合計超過500萬元。(7)被繼承人遺有保管箱。  該局提醒民眾,如不同意稅額試算內容、有其他財產或扣除項目、不符合稅額試算服務之條件者,仍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自行辦理遺產稅申報。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

2022

07 Jan

大樓管理委員會對外出租停車位收取租金,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大樓管理委員會對外出租停車位收取租金,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大樓管理委員會對外出租停車位收取租金,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如係基於守望相助而成立,其向住戶所收取之管理費,可免辦稅籍登記並免徵營業稅。至大樓管理委員會如基於活化資產增加收入來源考量,將大樓停車位出租予非住戶,採按次或計時收費,或定期提供停車位供他人停車使用,對外營業收費,係屬銷售勞務,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大樓管委會自110年7月起採計時收費方式,對外出租停車位予非住戶,每月收取租金收入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另採定期出租方式,對外出租停車位供乙公司使用,按月收取租金15萬元;由於甲大樓管委會每月銷售額25萬元(10萬元+15萬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每月銷售額20萬元),稽徵機關將核定其自110年7月起使用統一發票並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大樓管委會如有未辦理稅籍登記對外出租大樓停車位,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聯絡人:審查四科楊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2572)

2022

06 Jan

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為其所有之財產,應自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補報遺產稅

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為其所有之財產,應自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補報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其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生前將財產登記於他人名下,且權利歸屬尚有爭議,嗣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為其所有,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該筆財產之移轉登記請求權。如未依規定申報該筆遺產,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之翌日起算核課期間。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於102年4月5日死亡,其繼承人於申報期限內(102年9月30日)辦理遺產稅申報,嗣經該局查得,甲君生前將所有之A土地借名登記於乙君名下,繼承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該筆土地,經法院於108年8月15日判決確定乙君應將A土地所有權移轉予甲君之繼承人公同共有,甲君之繼承人未於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A土地移轉登記請求權,有漏報遺產總額情事,該局乃併計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補徵遺產稅,並裁處罰鍰。甲君之繼承人不服申請復查,主張A土地經法院判決確定為被繼承人所有時,已逾原遺產稅申報日起算5年之核課期間,不應核課遺產稅及裁處罰鍰。經該局復查決定以該筆遺產之核課期間應自108年8月15日法院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之翌日起算,尚未逾核課期間,復查駁回。  該局呼籲,被繼承人生前因故將財產登記於他人名下,迄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2022

05 Jan

營利事業申報外銷貨物或勞務折讓,應取具有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列

營利事業申報外銷貨物或勞務折讓,應取具有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外銷貨物或勞務之折讓,應提示國外廠商出具註明折讓原因、折讓金額及折讓方式(如減收外匯或抵減其他貨款等)之證明文件俾憑核認。  該局說明,銷貨折讓係指銷售貨物或勞務,經買賣雙方協議,由貨款中減除而未實際收取之銷貨價款,即對銷貨價格的減讓或免除,其原因包括於契約履行時,發生締約時所未考慮之事項,例如貨物之品質有瑕疵,或在運送途中破損,為順利完成該交易,乃在售價上給予折減,或貨款尾數之讓免,故營利事業在申報外銷折讓時,除需提供貨款少收之證明外,尚需提供折讓發生原因之憑證,以憑認定是否符合外銷折讓。  該局舉例說明,查核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其列報銷貨折讓500萬元,其中外銷貨物折讓200萬元,取具之憑證僅有借項通知單(DEBIT NOTE),無法提供給予國外廠商折讓之原因及折讓方式(如減收外匯或抵減其他貨款等)之證明文件,經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0條第2項規定否准認列,遂調整補稅4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外銷貨物或勞務之折讓,應依規定提示折讓證明文件以佐證折讓事實,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聯絡人:審查一科郭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50)

2022

04 Jan

110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19.2萬元,不用課稅

110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19.2萬元,不用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萬元,民眾於今(111)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  該局說明,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納稅者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不予課稅。  該局舉例,甲君一家5口,家庭成員除甲君及配偶外,尚扶養分別就讀大學及高中子女2名,還有符合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資格的父親,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標準扣除額,則該申報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為96萬元(19.2萬元x5人),超過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82.5萬元〔全戶免稅額44萬元(8.8萬元x5人)+標準扣除額24萬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萬元+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是以,該申報戶仍有基本生活費差額13.5萬元(96萬元-82.5萬元),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局提醒,納稅者今(111)年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即可適用基本生活費19.2萬元不予課稅。請民眾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2022

03 Jan

扣繳義務人溢扣繳稅款,應如何處理?

扣繳義務人溢扣繳稅款,應如何處理?
某公司會計小姐來電詢問,辦理薪資扣繳時,因將員工資料計算錯誤,導致溢扣稅款,且該筆扣取稅款已向公庫繳納完畢,多繳的部分是否可申請退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答復,依所得稅法第9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6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於繳納稅款後,如發現有溢扣情形,應將溢扣稅款退還納稅義務人即所得人,並向公司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退還溢繳之稅款,或將該溢繳稅款留至同年度有應扣繳稅款時抵繳,如果到年度結束時還有尚未抵繳完之溢繳稅款,或是次年度才發現之溢繳稅款,可以附上扣繳稅款繳款書正本及有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辦理退還手續。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0年10月份給付甲君薪資所得新臺幣10萬元,由於甲君未填報扶養親屬免稅額申報表,原本應按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扣繳5%,卻誤以6%扣繳,並填單到銀行繳納完畢,如該公司於當年度即發現錯誤,可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溢繳之1%稅款,或將該溢繳稅款留待甲君同年度另有應扣繳稅款時再用以抵繳;如次(111)年2月才發現錯誤,應向國稅局申請退還並更正已申報之扣繳憑單;惟如果發現錯誤時,甲君已將該筆溢扣繳稅款之所得,合併其取得(110)年度之綜合所得申報,且該溢扣繳稅款已抵應納稅額者,因溢扣之稅款所得人實質已經透過結算申報獲得退還,避免重複退稅,則扣繳義務人不得再申請退還稅款。

2021

16 Dec

房東忘記申報租賃所得,承租之營利事業反映為何罰房客不罰房東?

房東忘記申報租賃所得,承租之營利事業反映為何罰房客不罰房東?
高雄市轄區有一間專門經營二手商品店家,從107年中開始承租了一間店面,月付租金4萬元,全數繳給房東,經國稅局查獲,處以該商號未依規定扣報繳的罰鍰,負責人李先生提出質疑為何房東未申報租賃所得沒罰房東,房客反而遭到處罰,該商家感到忿忿不平。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解釋,依據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房客)給付租金,應由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負責人),依規定的扣繳率扣取稅款,並依限繳納。該商家負責人未履行扣繳義務,因此受到處罰。至於所得人(房東)漏未申報租賃所得且稅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也會被處以漏稅罰,不會只針對房客。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承租房屋作為營業場所,於給付租金時,應依規定扣繳給付租金的10%(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千元者,免予扣繳),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納,並於隔年1月底前填發扣(免)繳憑單申報書向國稅局申報,以免受罰。 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聯絡人:洪麗玉主任 聯絡電話:(07)5337257分機6500撰稿人:楊凱婷 聯絡電話:(07)5337257 分機6532

2021

06 Dec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100萬元以下之財物,不計入贈與總額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100萬元以下之財物,不計入贈與總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張君來電詢問,其女兒即將於今年結婚,其與配偶除分別贈與給女兒220萬元外,另外各自給予女兒100萬元當作嫁妝,張君與配偶各應繳多少的贈與稅?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另依財政部85年4月10日台財稅第850161844號令:「父母於子女婚嫁時,父母各自贈與該子女價值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下之財物,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不計入贈與總額。」該局依民眾詢問之問題說明,若張君及配偶在今年度並無其他應課徵贈與稅之贈與行為,女兒結婚前張君及配偶分別贈與320萬元,其中100萬元為嫁妝,是不計入贈與總額,張君及配偶今年度應繳納贈與稅額為0元。該局進一步指出,子女婚嫁之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應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與受贈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載明「結婚登記日期」戶籍資料影本或其他結婚事實之相關資料。

2021

05 Dec

「宅經濟」崛起!網路賣家每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者,應辦理稅籍登記。

「宅經濟」崛起!網路賣家每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者,應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達新臺幣(下同)8萬元或銷售勞務達4萬元】,應於次月月底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該局說明,電商雙11購物活動火熱開打,各網路電商平台促銷活動持續不斷,網路賣家「當月銷售額」如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若「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就必須立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而完成稅籍登記之營業人,如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者,由國稅局按每季銷售額乘以稅率1%發單課徵營業稅;如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

2021

19 Nov

因無力償還繼承房地所擔保之金融機構債務而出售房地,房地合一稅可適用20%稅率

因無力償還繼承房地所擔保之金融機構債務而出售房地,房地合一稅可適用20%稅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110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5360號公告,將個人因繼承取得房屋、土地時,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以該房屋、土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之未償債務,因無足夠資力償還其本金及利息,致出售該房屋、土地者,列為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得適用20%稅率。  該局說明,依現行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課稅規定,個人交易持有期間2年以內之房屋、土地應適用稅率45%,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稅率為35%,超過5年未逾10年才能適用20%稅率。但實務上常發生個人因繼承取得房屋、土地時,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以該房屋、土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之未償債務,因無足夠資力償還該未償債務之本金及利息,致出售該房屋土地者,可以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按較低的20%稅率計算繳納。  該局指出,甲君年僅7歲,110年7月17日繼承取得其父於109年1月5日購買,死亡時遺留之房屋、土地,同時承擔以系爭房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之未償債務,因尚未成年又不具資力,顯無力負擔系爭房地向銀行擔保貸款之未償債務,為免房地遭銀行聲請強制執行,遂在親友協助下向銀行申請暫緩聲請查封拍賣抵押物,並於110年9月5日出售系爭房地以清償債務,甲君出售繼承之房地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4項規

2021

12 Nov

營利事業將預收貨款列為營業收入之時點

營利事業將預收貨款列為營業收入之時點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接獲來電詢問,該公司近日發現108年度營業收入調節說明欄填載「本期預收款」100萬餘元,且於108年度資產負債表帳列預收貨款100萬餘元,經查銷貨之機器設備已於109年交付,惟109年度營業收入調節說明欄中卻未填載於「上期結轉本期預收款」,亦未申報於109年度資產負債表中,該如何處理?該局納保官說明,營利事業銷售商品常有預收貨款情形,於預收貨款時依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帳列預收貨款,嗣交付貨品時,才認列營業收入。故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會產生申報營業收入與開立統一發票金額不一致情形,應於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說明欄」項下調整說明其差異原因。嗣貨品交付交易完成,收入已實現,應將帳列預收貨款轉列為交易完成年度之營業收入。該局納保官進一步說明,上開營利事業銷售的機器設備已於109年完成交付,務必轉列當年度收入,如有未依規定將以前年度預收款轉列於交易完成年度之營業收入,致短漏報所得額的情形,只要是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行更正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並就更正後增加之應補徵稅額加計利息補繳後向國稅局更正申報,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罰。該局納保官提醒,營利事業應多加注意預收貨款情形,務必於完成貨品交付時轉列當年度收入,以免因漏報所得遭補稅及處罰。營利事業對於上述事宜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

2021

29 Oct

繼承人繼承獨資組織之存貨及固定資產不課稅

繼承人繼承獨資組織之存貨及固定資產不課稅
高雄莊小姐來電詢問:父親因病過世,留有一家使用發票之獨資商號,家人想繼續經營,原商號還有存貨及固定資產,該如何處理?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獨資組織營業人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因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課徵營業稅,即免開立統一發票。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若沒有上述繼承情形,而是一般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組織或新負責人者,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法報繳營業稅。至於受讓之營業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 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聯絡人:簡有仁主任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00撰稿人:吳雅芬 聯絡電話:(07)8123746 分機6085

2021

25 Oct

公司短漏報情節輕微仍可適用盈虧互抵

公司短漏報情節輕微仍可適用盈虧互抵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考量企業永續經營及課稅能力之正確衡量,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免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前十年核定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該局說明,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有短漏報所得情事,即難認屬會計帳冊簿據完備,惟申報扣除年度及虧損年度符合下列情形,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屬短漏報情節輕微,免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仍准適用盈虧互抵:(一)申報扣除年度: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二)虧損年度: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不超過10萬元或短漏之所得額占全年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之虧損金額之比例不超過5%。如短漏報所得已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其短漏報情節輕微之適用標準,依前揭金額或比例加倍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全年所得額1,400萬元,扣除前十年經核定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虧損扣除額300萬元,申報課稅所得額為1,100萬元。嗣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查獲短漏報課稅所得額60萬元,短漏稅額為12萬元(60萬元×20%)雖已超過10萬元,惟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

2021

20 Oct

以未分配盈餘作實質投資於盈餘發生年度終了日前支付者不得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以未分配盈餘作實質投資於盈餘發生年度終了日前支付者不得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鼓勵營利事業以年度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各該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得列為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該局特別提醒,前述租稅優惠旨在鼓勵營利事業以年度結算盈餘用於實質投資,故營利事業於盈餘發生年度終了日前所支付興建或購置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款項,非屬以當年度盈餘用於實質投資之金額自不得列為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5月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列報購買機器設備實質投資支出11,600,000元為減除項目,惟甲公司所購買機器設備係於107年中支付價款,應屬以106年度或以前年度盈餘所作實質投資,與前開產業創新條例規定須於當年度(107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即108至110年度)內支出之規定不符,經該局核定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金額為0元及核定補徵稅款580,000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如有以106年度或以前年度盈餘購買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作為

2021

08 Oct

營利事業出售持有滿3年之證券交易所得以半數計入基本所得額,其持有期間採先進先出法計算

營利事業出售持有滿3年之證券交易所得以半數計入基本所得額,其持有期間採先進先出法計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股票,其證券交易所得減除股票交易損失餘額為正數者,雖可免納所得稅,但應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其中出售之股票持有期間滿3年者,得以減除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3年股票交易損失後之正數餘額之半數計入,而其持有期間之計算,採先進先出法核算。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分別於106年1月1日及108年7月1日以每股80元購入B公司股票10萬股及30萬股,嗣於109年3月1日以每股100元出售B公司股票15萬股,按先進先出法計算持有期間,其中10萬股係出售106年1月1日所購入的股票,屬持有期間滿3年以上,可適用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為200萬元〔(100元-80元)×10萬股〕;其餘5萬股係出售108年7月1日所購入的股票,屬持有期間未滿3年,不可適用減半課稅規定,因此證券交易所得100萬元〔(100元-80元)×5萬股〕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A公司110年5月辦理109年度基本稅額申報時,其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為200萬元〔(200萬元/2)+10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欲享有證券交易所得減半課稅之優惠,應備妥股票完整進銷交易紀錄,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73)

2021

12 Sep

個人將房屋無償供公司使用,應計算租賃收入

個人將房屋無償供公司使用,應計算租賃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如將其所有房屋無償供公司營業使用,依法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報繳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又所稱「他人」,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將名下房屋無償供配偶擔任負責人之A公司設籍營業使用,甲君並未申報租賃收入,經該局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併入甲君綜合所得總額課稅。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系爭房屋係無償供其配偶設立之A公司營業使用,並未向A公司收取租金,不應核定租賃收入,經該局以A公司係依公司法設立之法人,即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所稱之他人,A公司既在系爭房屋設籍營業使用,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應按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甲君之租金收入,原核定於法並無不合,復查決定予以維持。  該局呼籲,個人如將所有房屋無償供公司設籍營業,縱未收取租金,依上開所得稅法規定,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2021

12 Sep

營業人將供銷售之貨物轉作為酬勞員工之中秋節禮品,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之相關規定

營業人將供銷售之貨物轉作為酬勞員工之中秋節禮品,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中秋節將屆,營業人將供銷售之貨物轉作為酬勞員工禮品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係視為銷售貨物,應檢視有無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自己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而無償移轉貨物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分兩種情形說明如下:一、該貨物原來並未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依視為銷售貨物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且該張統一發票之扣抵聯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二、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且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購買貨物100件,金額600,000元,稅額30,000元,以進貨科目列帳,且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甲公司將其中20件貨物轉作為中秋節禮品餽贈員工,依前揭規定視為銷售,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且應留意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該張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屬酬勞員工性質,依法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因違反規定而受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將供銷售之貨物餽贈員工,應留意視為銷售貨物

2021

11 Sep

營利事業投資損失認列時點及應注意事項

營利事業投資損失認列時點及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之投資損失,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應以實現者為限,並應檢附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等文件。但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投資損失之認列時點,依下述狀況分別有不同規範:(一)因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發生投資損失,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主管機關核准後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無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二)因被投資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並辦理減資者:以法院裁定之重整計畫所訂減資基準日為準。(三)因被投資事業合併發生投資損失者:以合併基準日為準。(四)因被投資事業破產發生投資損失者: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準。(五)因被投資事業清算發生投資損失者: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為普通申報案件,列報投資損失2,000萬元,係因甲公司所投資之境內乙公司減資彌補虧損而認列之投資損失,惟依乙公司股東會議決議及相關減資證明文件,減資基準日為107年12月25日,甲公司誤以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108年2月20日作為基準,於108年度申報投資損失,因與前揭規定不符,經核定剔除補稅,並將該投資損失轉列於107年度,因107年度申報課稅所得額為負500萬元,轉列投資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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