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有納稅義務人自配偶贈與取得自用住宅土地,受贈後以為沒有變更用途即可繼續適用優惠稅率,未重新申辦而喪失自己的權益;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只適用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如土地所有權移轉,縱使用途未變更,該特別稅率對移轉後承受該房地之所有權人,並非當然可以適用。
特別提醒,為維護民眾的權益,新取得土地所有權後,如有符合自用住宅規定,請記得於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務局(分局)提出申請,當年度才可享受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近來有納稅義務人自配偶贈與取得自用住宅土地,受贈後以為沒有變更用途即可繼續適用優惠稅率,未重新申辦而喪失自己的權益;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只適用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如土地所有權移轉,縱使用途未變更,該特別稅率對移轉後承受該房地之所有權人,並非當然可以適用。
特別提醒,為維護民眾的權益,新取得土地所有權後,如有符合自用住宅規定,請記得於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務局(分局)提出申請,當年度才可享受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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