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進一步說明,具娛樂性選物販賣機其功能如與投幣式電動夾娃娃機類同,亦屬於現行娛樂稅法規定應課娛樂稅,應按每台每月查定營業額標準計徵娛樂稅;如未辦登記經查獲除補徵所漏稅額並應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項目 | 徵收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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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電影 | 外國語言片 | 百分之一 |
本國語言片 | 百分之零點五 | ||
二 | 職業性歌唱、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 | 百分之十 | |
三 | 說書、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 | 百分之一 | |
四 | 各種競技比賽 | 百分之二點五 | |
五 | 舞廳或舞場 | 百分之二十五 | |
六 | 撞球場、保齡球館(停徵) | 百分之五 | |
七 | 高爾夫球場 | 百分之十 | |
八 | 機動遊艇、動力飛行器 | 百分之二點五 | |
九 | 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 視唱業自動報繳者百分之五,其餘百分之十 | |
上開二、三所列娛樂項目於本市公立藝文單位演出者,其徵收率減半課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