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變更登記

讓與或授權智慧財產權收益之抵減

2018-05-04
為促進創新研發成果之流通及應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在其讓與或授權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取得之收益範圍內,得就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百分之二百限度內自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中減除。
員林稽徵所說明,前項規定自105年1月1日施行至108年12月31日止,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適用該規定,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前揭規定及同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擇一適用,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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