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97年1月1日起員工分紅費用化制度實施,公司為酬謝員工提供勞務所配發之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財務會計已明確規定應以費用入帳。公司於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金額以費用列支者,因非屬盈餘分配,已不含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自無所得稅法第66條之4第1項第4款自營利事業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分派董監事職工之紅利所含稅額規定之適用。且因費用化後,已使「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減少,亦不得再適用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6款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之規定。
說明,公司得於員工或董監事提供勞務之會計期間,估計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發放之金額,依性質認列於營業成本或營業費用項下;至次年度股東會決議分派之金額如有差異,應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之損益。
營利事業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費用化之相關規定
2018-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