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表示,營利事業發行認股權憑證予本公司員工,費用可核實認定;惟獎酬對象如係國內外子公司員工,除已收取相對之勞務收入外,該費用非屬公司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損失,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不得列報為營業費用。
本局指出,近期查核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甲公司將所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酬其國外子公司員工,金額計6百餘萬元,並未向子公司收取相對之勞務收入,基於財務會計個體慣例原則,各關係企業係屬個別獨立之法人主體,其會計處理應分別認列收入、成本及費用,該費用不得認列,經本局予以剔除補稅1百餘萬元。
本局提醒,公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列支薪資費用,應與業務有關才能據以認列,否則將遭剔除補稅。
獎酬子公司員工之認股權憑證,不得列報薪資費用
2018-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