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政府為加速推動臺灣經濟國際化,鼓勵外籍專業人士來臺服務,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及第48條規定,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申請許可,並取得該會核發之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雇主依聘僱契約約定,支付外籍專業人士及其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得以費用列帳,免視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所稱外籍專業人士,包括已在臺工作者,但由於身分認定之疑慮,對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及其他國家國籍之雙重國籍者,應排除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