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司行號設立稅捐稽徵機關寄發稅單,除向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他得為送達人員為送達外,還有寄存送達、公示送達等等方式,如果逾繳納期限30日仍未完納,除最高加徵15%滯納金外,欠稅案件還會移送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不能主張未親自收到稅單而免徵滯納金。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稅單郵寄至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公司行號設立如納稅義務人不在,得將稅單交付其住居所同居家屬或接收郵件人員,而最常見之接收郵件人員如大廈管理員,稅單如經其代為簽收,即已發生送達之效力;至於家屬或管理員何時將稅單轉交納稅義務人、公司行號設立或疏忽忘記轉交,並不影響該稅單已合法送達的效力,民眾也不能以沒有收到稅單為由拒繳本稅及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