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變更登記

股東因死亡致其出資額被繼承轉讓

2018-09-20

一、按股東因死亡致其出資額被繼承與股東出資額轉讓有別。如股東因死亡致其出資額被繼承,則無需經其他股東同意,惟公司章程應將死亡股東姓名及其出資額改為繼承人,且不列入修章次數亦無需檢附股東同意書;如係股東之出資額轉讓,則需踐行公司法第111條第12項規定程序,且應修正章程亦需檢附股東同意書辦理變更登記。合先敘明。

二、至如係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之股東出資額,則應依上開公司法第111條第12項規定程序辦理。另申請變更登記時則檢附申請書、股東同意書、章程及其修正對照表、股東身分證明文件、變更登記表一式二份及規費等文件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

(經濟部一0一、七、三0經商字第一0一0二四二七三一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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