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因簽訂專利權授權合約,並取得權利金收入,即應併計該取得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尚不得因事後遭違約求償而免除應申報之義務。
舉例說明,轄內A公司與B公司簽訂專利權授權合約,並依合約於101年度取得權利金收入2,000,000元,經查核發現A公司漏未申報,遭核定補稅並處罰鍰。A公司申請復查,主張於101年度雖取得B公司2,000,000元的專利授權金,惟B公司102年度提起違約金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嗣105年度民事判決確定A公司應賠償B公司2,000,000元,A公司整體以觀實無所得。經本局依合約書內容,以該專利權權利金係於設廠完畢開始投入生產後7日內即須給付,且明訂該權利金A公司不予退還,即該專利權權利金收入,不因事後發生之事由,影響B公司給付義務。又A公司於101年8月1日既已全數收迄B公司給付之權利金2,000,000元,該權利金為A公司101年度「已確定之收益」,A公司應依規定列報101年度之營業收入,案經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
特別提醒,依所得稅法及商業會計法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採權責發生制作為會計處理及申報「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基礎,所謂權責發生制,係指收入於確定應收時,即應入帳。
權利金收入於確定應收時入帳
2018-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