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變更登記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節稅規劃

2018-01-19

許多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民眾,只知土地被規劃並將會被徵收,不知公共設施保留地持有期間地價稅是可以減免的,而移轉時是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視情況將設置公共設施用地,包括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港埠、學校、社教機關、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上下水道。而這些公共設施用地係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需用取得之土地,預先核定公布其徵收之範圍,稱之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因此,公共設施保留地於該地被徵收前,其使用受到相當大的限制。為彌補其使用受限,土地稅法給予若干優惠,惟地主卻常因法令規定不熟悉或規劃不全,而致節稅效果不彰,茲將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減免情形說明如下:
1.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按6‰計徵地價稅。
2.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按2‰計徵地價稅。
3.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土地隔離,地價稅免稅。
4.作農業使用,課徵田賦(自76年第2期起停徵)。
5.尚未被徵收前移轉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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