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變更登記

購買符合條件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每臺最高可申請退還2,000元之減徵貨物稅稅額

2019-06-1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政策目標,減輕民眾購買能源效率較高電器產品負擔,刺激消費活絡經濟,政府增訂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條文,總統於108年6月13日公布,將於108年6月15日生效。
該局指出,立法院於108年5月24日三讀通過增訂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於條文生效日起2年內,購買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可依據「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每臺最高可退還新臺幣2,000元。
  該局說明,民眾可在店家的電冰箱、冷暖氣機或除濕機的展示機、產品說明書或型錄上看到能源效率相關資訊,也可以在經濟部能源局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網址:https://ranking.energylabel.org.tw/product/Approval/list.aspx
)查詢,以確認購買的電器產品能源效率分級。
  該局提醒,條文生效日起2年內購買前揭節能電器產品才有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之適用,若在生效日前購買,則無法申請退還稅額,請多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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