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變更登記

菸酒稅產品變更應重新辦理登記

2018-10-01
本局表示,已核准產品登記之菸酒,其登記事項有變更時,產製廠商應於產製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本局說明,依據菸酒稅稽徵規則第8條之1有關產品登記之規定,除產品名稱、規格、容量、淨重或酒精成分含量變更,菸酒稅產製廠商應重新辦理產品登記外,其他因原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產製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其僅為包裝上之使用圖樣變更者,應送主管稽徵機關備查,免申請變更登記。
      本局特別呼籲菸酒稅產製廠商申請產品登記事項若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以免遭受處罰,如有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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