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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怎麼辦?

2020-10-1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可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稅款繳納應以現金為原則,被繼承人之遺產留有存款,繼承人自應優先用以繳納遺產稅,惟繼承人間因故未能取具全體繼承人同意以繼承之存款繳納,可依前開規定,按多數決方式申請以繼承之存款繳納遺產稅,以避免逾期繳納稅款而須額外負擔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250萬元,遺產留有銀行存款500萬元,繼承人為配偶A及子B、C計3人,其中C因新冠肺炎疫情滯留美國致短期內無法返國,此時即可由A及B(繼承人及其應繼分均過半數)於納稅期間內,申請以甲君遺產中存款繳納遺產稅,即符合前開多數決之規定,稽徵機關於應納遺產稅額(250萬元)之範圍內,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持憑向存款機構辦理以遺產存款繳稅事宜。
該局呼籲,遺產稅應由全體繼承人負連帶清償責任,如逾繳納期限未繳納,應即依法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並移送行政執行,是請納稅義務人務必如期繳納稅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 分機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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