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變更登記

網路申報之會計師簽證案件,應如期申報並繳納稅款,相關附件亦應於6月30日前寄送營業所在地國稅局

2018-04-1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規定,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同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適用盈虧互抵。而所稱「如期申報」,除應於5月底前辦理結算申報並繳納應自行繳納稅款外,以網路辦理之會計師簽證案件之查核簽證報告書及相關附件要在6月30日前寄送營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該局查核轄區內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1,431萬餘元(101年度虧損740萬餘元+102年度虧損691萬餘元),經查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於102年5月29日完成網路申報,可是卻在同年8月30日才將查核簽證報告書併同其他申報附件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已逾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作業要點所規定之期限102年6月30日,甲公司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不符合如期申報之規定,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視同普通申報案件,無所得稅法盈虧互抵之適用,因此剔除甲公司104年度所列報的「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屬於101年度虧損740萬餘元,並補徵稅款125萬餘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盈虧互抵扣除時,應注意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以免遭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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