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屋由建商出資興建,實際上地主係以所持有的土地與建商交換而取得所分配之房屋,應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按契價百分之2課徵交換契稅,但按比例分配有不足整戶者,如由地主取得該戶並以價金補貼建商者,該部分應按契價百分之6向地主課徵買賣契稅,而如由建商取得該戶並以價金補貼地主者,該部分應按契價百分之6向建商課徵買賣契稅。
合建分屋的申報期限,房屋如於建造完成後,由建商移轉予地主,應於移轉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如於建造前或建造中變更起造人名義,以地主為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申報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