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陣子國稅局發佈新聞稿,將網路拍賣列為重點查核對象。隨著科技進步,國稅局的查核工具也越來越多,用AI大數據配合網路密搜(佯裝客戶), 再配合掌握到海關及銀行金流資料, 被查到商家只能乖乖繳稅。
依營業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第二條規定: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一、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二、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第三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又依中華民國94年5月5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404532300號令發布:為規範利用網路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之營業稅課徵,及營利事業或個人利用網路從事交易活動之所得稅課徵,訂定本規範。簡單說就是網路拍賣也要課稅。
目前網路拍賣的分級課稅共分為三級,分別是:
1、在網路販賣貨物每月營收在8萬元以下(網路銷售勞務情況較少,本處不討論)不必辦理營業登記,也不用繳營業稅,全年的網拍所得乘上6%的純益率,就是須申報的個人所得。
2、網拍每月收入在8萬元到20萬元以下,須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營業稅,稅率為1%,而網路拍賣全年所得乘上6%,就是須申報的個人網拍所得。
3、網拍所得每月超過20萬元者,須辦理營業登記,並開立統一發票,營業稅率為5%,另外,全年營收減除成本後的所得,須繳納17%的營所稅,稅後盈餘分配給股東時,再課個人綜合所得稅。
又依交易模式之不同,又有不同課稅方式,以很多媽媽們喜歡買的國外童裝為例:
一、 居間行為:
(一)、模式:C或A請B以0尋找交易對象,事成後支付佣金,B的特徵為:
- 不擔任海關進口人:以C名義向海關申報進口,作為收貨人。
- 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若貨品發生瑕疵,C直接要求A負責,與B無關。
(二)、營業稅:「如B只是單純仲介不負擔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者,核屬「居間」,按收付之差額,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列帳並開立統一發票」,因此B要繳納*5%=營業稅。
(三)、所得稅:成交佣金收入
二、 代購行為:
(一)、模式:C委託B以向A訂購並進口貨物,並另外支付代購服務費。在這個交易模式中,B的特徵包括:
- 擔任海關進口人:以B名義向海關申報進口,作為收貨人。
- 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若貨品發生瑕疵,C直接要求A負責,與B無關。
(二)、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購買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因此B除了進口時要繳*5%=商品營業稅外,代購佣金*5%=也要繳納,共繳營業稅。
(三)、所得稅:代購佣金收入
三、買賣行為:
(一)、模式:B以向A採購並進口貨物,再將貨品以0售予C。在這個交易模式中,B的特徵包括:
- 擔任海關進口人:以B名義向海關申報進口,作為收貨人。
- 承擔瑕疵擔保責任:若貨品發生瑕疵,C可向B要求負責,B再向A要求負責。
(二)、營業稅:「如該營業人與國外客戶及第三國供應商分別簽訂獨立買賣合約並負擔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且貨款係按進銷貨全額匯出及匯入者,核屬「買賣」,按進銷貨方式列帳。」,因此B進口時繳*5%=,出售時繳0*5%-=,共繳營業稅。
(三)、所得稅:銷貨毛利 = 售價0-成本 =
四、代銷行為:
(一)、模式:A委託B以0進口並銷售貨物,並另外支付代銷服務費。在這個交易模式中,B的特徵包括:
- 擔任海關進口人:以B名義向海關申報進口,作為收貨人。
- 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若貨品發生瑕疵,C直接要求A負責,與B無關。
(二)、營業稅:「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因此B要繳納商品營業稅0*5%=,另代銷佣金*5%=,共繳納營業稅。
(三)、所得稅:代銷佣金收入。
五、代理行為:
- 、模式:A委託B擔任在台灣的營業代理人,經常有權代表A接洽業務、簽訂契約,以0接受訂貨,並儲備、交付產品。另外支付後勤支援服務費。在這個交易模式中,B的特徵包括:
- 代表A擔任海關進口人:以B名義向海關申報進口,作為收貨人。
- 代表A承擔瑕疵擔保責任:若貨品發生瑕疵,B代表A向C負責。
- 代表A在台灣開發票、報稅。
(二)、營業稅:區分為代表A及B本身兩部分
1、A:商品繳納0*5%=營業稅
2、B:後勤服務*5%=營業稅
3、共繳納營業稅
(三)、所得稅:
- 代表A:銷貨收入 0*同業利潤率標準(A之主要成本費用發生於國外,舉證相對困難)
- 本身B:後勤服務收入$40
六、小結:
以上五種常見模式,以居間行為稅負最低,但需符合非海關進口人及不負貨物瑕疵擔保責任二項要件始能適用。(詳:財政部97/10/29台財稅字第09704550620號令:「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國內買受人(乙)訂貨,轉向國外廠商(丙)訂貨,並直接以乙買受人名義報關進口之交易型態,應按其收取轉付差額視為佣金收入或按其所取得之佣金收入,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