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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移轉,該契約書不用貼花
2018-03-06
依財政部94年8月2日台財稅字第09404749360號函釋「買賣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法向物權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其所立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尚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亦即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其所立向稅捐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非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
推文
上一則
申請農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須在繳納期間屆滿前提出
下一則
對於復查決定不服提起訴願,需繳納應納稅額之半數,以免遭移送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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