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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方案之適用範圍

2018-02-0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現行所得稅各式憑單採「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之作業,即憑單填發單位原則上「得免」於每年2月10日前填發所得憑單予納稅義務人,不適用免填發憑單範圍的憑單,仍應依規定填發。
  該局說明,106年度各類所得憑單填發期限,因適逢假日,將延長至107年2月12日,符合下列情形者,適用免填發憑單:
一、憑單填發單位於107年1月31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之106所得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等相關憑單。
二、所得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境內居住之國人及外僑)
  該局指出,除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憑單外,下列情形仍應依現行規定主動填發憑單:
一、憑單所載的所得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信託行為之受託人。
二、納稅義務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三、憑單填發單位逾期(107年2月1日以後)申報或更正的憑單。
四、憑單填發單位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或變更的情形,所申報的憑單。
五、其他不符合前揭適用免填發範圍的憑單。
  該局呼籲,符合適用免填發憑單之納稅義務人如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且應提供納稅義務人多元且便利之申請及收受憑單管道,以維納稅義務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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