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免用統一發票由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之小規模營業人,無論查定銷售額有無達到營業稅起徵點,資本主或合夥人皆應於申報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按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之純益率,計算營利所得併同申報。
該分局舉例說明,蔡小姐經營之服飾店於105年2月1日設立,每月查定銷售額為100,000元,則其於申報10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應按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之純益率6﹪計算全年營利所得66,000元(每月查定銷售額100,000元×11月×6﹪),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以免事後經核定補稅,徒增困擾。
小規模營業人之營利所得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請記得併同申報
2019-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