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如無固定營業場所,可免辦理稅籍登記,並免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應依法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並就其取得之所得,分別依其性質列報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該局進一步說明如下:
一、 營利所得: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所賺取之零售利潤,除經查明參加人提供之憑證屬實者,可核實認定外,稽徵機關會依參加人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如查無上述價格,則參考參加人進貨商品類別,依當年度各該業營利事業同業利潤標準之零售毛利率核算之銷售價格計算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
二、 執行業務所得:個人參加人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屬佣金收入,依規定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納稅義務人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記帳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適用財政部核定之一般經紀人費用率(106年度為20%)計算其必要費用。
三、 其他所得:個人參加人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屬其他所得。
國稅局提醒,基於參加人所購買之商品,部分或係供自用、考量簡化稽徵作業及物價指數影響,自105年度起,修正調整現行參加人全年進貨免核計營利所得之課稅門檻,累積金額超過77,000元者,僅就超過部分計算營利所得課稅,課稅門檻額度77,000元內之進貨金額,得免再逐案檢具憑證供核實認定為自用,即僅就超過課稅門檻部分,需舉證為自用,無法舉證為自用時,仍應依上揭規定申報營利所得。
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之所得課稅規定
2018-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