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台灣公司接單、大陸公司生產出貨,已是全球化供應鏈中常見的型態。其中台灣公司的課稅方式是什麼呢?
一、定位台灣公司角色
首先須釐清台灣公司所扮演的角色,通常可分為「仲介商」及「貿易商」兩類:
- 「居間收取佣金」的仲介商:如果台灣公司具有以下特徵之一,則較類似賺取成交佣金的仲介商:
- 不負擔貨物之瑕疪擔保責:僅負責促成交易,但不對貨品之瑕疵負責。
- 與買方、賣方或三方供同簽訂佣金合約,而非買賣合約。
- 「賺取買賣價差」的貿易商:相反的,如果台灣公司具有以下特徵,則通常被視為賺取買賣價差的貿易商:
- 負擔貨物之瑕疪擔保責:若貨物有瑕疵,需負責處理。
- 與國外客戶及第三國供應商分別簽訂獨立買賣合約
- 貨款係按進銷貨全額匯出及匯入:向客戶收取之貨款,與支付給供應商之貨款,皆為全額。
二、「居間收取佣金」的仲介商之課稅方式
- 營業稅:外銷勞務零稅率
- 計算: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
*貿易商接獲國外客戶信用狀後,轉開信用狀向大陸供應廠商訂購貨品,並由大陸供應廠商以自己之名義輸出貨品逕交國外客戶。 - 申報:檢附進、出口結匯證實書及國內外信用狀影本
- 計算: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
- 營所稅: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
三、貿易商「從中賺取價差」之課稅方式
- 營業稅:非屬課稅範圍
- 不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
- 免予列入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 營所稅:按進銷貨方式列帳
參考資料:營業人從事三角貿易應依交易性質徵免營業稅(財政部931117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