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83年6月15日台財稅第831596449號函)
財政部83/06/15台財稅第831596449號函 | |
【法條】: | 所得稅法第14條 |
【要旨】: | 公司以資本公積轉增資發行股票時應於股票背面註記之文字 |
【內容】: | 公司以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時,應於發行之股票背面註記左列文字:(一)本股票係以資本公積轉增資發行,依規定免予計入取得年度所得課徵所得稅。(二)取得本股票之股東,於該項股票轉讓時,應依左列規定,依法申報課徵所得稅:1.個人股東:應按全部轉讓價格,併入轉讓年度原取得股東之財產交易所得申報課稅。2.法人股東:應按全部轉讓價格,減除依所得稅法第48條規定計算成本後之餘額,併入轉讓年度原取得股東之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課稅。(三)本股票之除權基準日為○○年○○月○○日。(財政部83/06/15台財稅第831596449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