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扣抵法:按免稅所得佔全所得(含應、免稅)比例計算不得扣抵比例*全年扣抵進項稅額→此為應補徵稅額。
→直接扣抵法:營業人帳簿記載完備,扣抵之進項稅額能明確區分為應稅、免稅或共同使用,應稅可全數扣抵、免稅不得扣抵、共同使用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比例→此為應補徵稅額。
※ 一經選定扣抵法,三年內不得變更採用之扣抵法(比例扣抵法、直接扣抵法)。
※ 特別注意,若原採直接扣抵法,原應每期以403方式申報,但某期改回401申報,則代表採比例扣抵法,應計算不得扣抵比例。(如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