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向雇主申請核准,但尚未領取的退休金,死亡後才發放給繼承人受領,就死亡時點來看,被繼承人死亡前即已具領取退休金的權利,該退休金自屬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存在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即屬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申報的債權,應併同遺產稅申報。
該局說明,遺產稅是人生最終財產的結算,被繼承人遺產應依其死亡時點為界來判斷,是否屬被繼承人的債權財產,除了退休金外,尚包括死亡前應該領取或收取之薪資、利息、股利、租金等,都屬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具有領取權利的債權,所以債權的發生時點不同,自然產生的法律效果就不同。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被繼承人死亡與退休在同一年度,其退休金應如何申報的態樣大致有3種,一、被繼承人死亡前已申請核准,但尚未領取之退休金,屬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申報之債權,應併同遺產稅申報,至於繼承人日後取得該退休金,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二、被繼承人死亡前已領取退休金,如已轉換成遺產項目中之現金、銀行存款或其他資產型態,無須再另外於遺產稅中申報該筆退休金,惟需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按扣繳義務人開立的退職所得扣繳憑單,申報綜合所得稅。三、被繼承人於辦理退休前死亡,被繼承人生前雇主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問金、撫卹金等,非屬遺產,無須申報遺產稅,而係屬於繼承人之所得,應由繼承人參照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